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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遺產稅如何徵收

發布時間:2022-07-04 23:00:12

『壹』 國外遺產稅怎麼徵收

美國遺產稅制屬於總遺產稅制,從1976年開始,美國將遺產稅和贈與稅合並;採用統一的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為18%,最高稅率為50%,後者適用於遺產額達到2500萬美元以上的納稅人。 日本對遺產的課稅,採取繼承稅制,即根據各個遺產數額的多少課稅,是典型的分遺產稅制。對居民而言,不論其繼承的遺產是在境內還是在境外,都要對其遺產征稅。 義大利是實行混合遺產稅制的國家,其征稅方法是先按遺產總額徵收遺產稅,然後再按不同親屬關系徵收比例不一的繼承稅。 國外遺產稅稅制的幾種類型: 總遺產稅制即對死亡者遺留的所有財產課稅,並以遺囑管理人或遺囑的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這種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實行「先稅後分」,表現為先繳完稅後再分遺產,稅制簡單,納稅對象明確,因而徵收成本比較低。 分遺產稅制是對各繼承人所得的財產課稅,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這種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先分後稅」,表現為先把遺產分給各繼承人,然後對每一繼承人所得財產征稅。 混合遺產稅制即對所有遺產征稅後再對各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征稅的一種模式。這種制度的特點是「先總稅,後分稅」,表現為先對總遺產征稅,然後根據實際情況對各繼承人征稅,這樣就既保證了稅源,又體現了社會公正,稅負公正。

『貳』 澳大利亞有遺產稅嗎

沒有。近幾十年,在許多國家和地區,遺產稅都已紛紛停徵。如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義大利相繼停徵了遺產稅。

澳大利亞於1978年取消遺產稅,原因是受到減稅的政治壓力,亦希望減稅及減少稅制復雜性,能鼓勵企業家精神和個人積極進取。

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去世後所遺留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徵收的稅。理論上講,遺產稅如果徵收得當,對於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財力有一定的意義。

遺產稅常和贈與稅聯系在一起設立和徵收。但是,為了吸引投資和資金流入,也有一些國家和地區故意不設立遺產稅或者廢除遺產稅。

(2)澳大利亞遺產稅如何徵收擴展閱讀

遺產稅制度:

1、總遺產稅制

總遺產稅是對財產所有人死亡後遺留的財產總額綜合進行課征。其納稅人是遺囑的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規定有起征點,一般採用超額累進稅率,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系和繼承的個人情況。其在表現形式上是」先稅後分「。

美國、英國、紐西蘭、新加坡、台灣、等國家和地區都實行該遺產稅制,香港也曾使用過該稅制。

2、分遺產稅制

又稱繼承稅制,是對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份額分別進行課征的稅制,其納稅人為遺產繼承人,形式上表現為」先分後稅「,多採用超額累進稅率,日本、法國、德國、韓國、波蘭等國家實行分遺產稅制

3、總分遺產稅

總分遺產稅,也稱混合遺產稅,是將前面兩種稅制相結合的一種遺產稅制,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徵收總遺產稅,再對繼承人所得的繼承份額徵收分遺產稅,表現形式是是「先總稅後分再稅」,兩稅合征,互補長短。

兼蓄了總遺產稅和分遺產稅兩種遺產稅的優點,先對遺產總額征稅,使國家稅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證。再視不同情況,有區別地對各繼承人征稅,使稅收公平得到落實。但總分遺產稅也存在缺點是,對同一遺產徵收兩次稅收,有重復征稅之嫌,使遺產稅制復雜化。

『叄』 澳洲的遺產稅是怎樣的

澳洲的遺產稅不歸聯邦政府制定,是由各州政府來制定,1992年後,各州徹底的廢除了遺產稅,這也使得澳洲成為世界上首個取消遺產稅的富裕國家。所以嚴格從法律角度上說,澳洲是沒有遺產稅的,此外,澳洲也沒有贈與稅和死亡責任(death ty 意思指死後不用承擔因為死亡而產生的所有債務)。

『肆』 國外的遺產稅是怎麼收的

國於1916年正式開征聯邦遺產稅,對超過5萬美元(相當於現價72萬美元)的遺產徵收,最高稅率是10%。為防止通過生前贈與以及將遺產以信託的方式轉讓給子女的下一代或幾代,從而逃避遺產稅,又相繼開征贈予稅和隔代遺產轉讓稅。1977年起美國遺產稅和贈與稅適用統一的稅率表。 美國遺產稅的征稅對象為美國公民或居民死亡時擁有或被推定擁有的財產,包括不動產,有形個人財產如貨幣,無形個人財產如公司股份、合營公司與信託機構中的權益、債券、保險單、退休金、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益,現有動產,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內贈與的財產。美國公民和居民死亡時,其遺產無論位於何地都應包括在總遺產中徵收遺產稅。非居民外國人死亡時,就其在美國境內的財產繳納遺產稅。構成適用美國遺產稅的居民,是指死亡時在美國擁有長期住所的外國人,即在美國擁有居所且沒有任何以後從居所遷移的明確意圖。 美國採行總遺產稅制,根據美國遺產稅法規定,對應納遺產稅的遺產,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負有義務在被繼承人死亡後9個月內負責從遺產總額中提取一部分納稅,在繳納遺產稅前不得將遺產分配給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按公平市場價格估算的金額減去扣除額即為應納稅遺產額。遺產扣除項目包括:喪葬費用,遺產管理和遺囑執行費用,債務和抵押財產,已發生而未繳納的稅款,對慈善機構和具有美國籍配偶的捐贈(不受數額限制),作為學費或醫療費的捐贈,對政治組織的捐贈,一定期限內繼承的財產,統一扣除。死者死亡前兩年內繼承的財產可100%扣除,第三、四年前繼承的財產,扣除80%;前第五、第六年繼承的財產,扣除60%,死亡前第七、第八年繼承的財產,扣除40%;死亡前第九、第十年繼承的財產扣除20%。統一扣除相當於對扣除額以下的遺產免徵遺產稅。統一扣除額可用於生前贈與稅扣除,余額用於遺產稅扣除。統一扣除的數額是定期調整的,1997年統一扣除的數額為60萬元,2001年為67.5萬美元,2006年上升到100萬美元。 美國遺產稅的稅率為超額累進稅率(詳見下表),最低稅率為18%,對1萬美元及其以下的應納稅遺產額適用,最高稅率為55%,對不低於300萬美元應納稅遺產額適用。 美國遺產稅稅率表 級數 應納稅遺產額 稅率 1 0-1萬美元 18% 2 1-2萬美元 20% 3 2-4萬美元 22% 4 4-6萬美元 24% 5 6-8萬美元 26% 6 8-10萬美元 28% 7 10-15萬美元 30% 8 15-25萬美元 32% 9 25-50萬美元 34% 10 50-75萬美元 37% 11 75-100萬美元 39% 12 100-125萬美元 41% 13 125-150萬美元 43% 14 150-200萬美元 45% 15 200-250萬美元 49% 16 250-300萬美元 53% 17 300萬美元及以上 55% 應稅遺產額與適用稅率計算出的稅額,作法定扣除後才是實際應納的遺產稅額。就同一遺產美國州政府或外國政府已徵收的繼承稅可以限額抵免聯邦遺產稅。 遺產和贈與稅是美國聯邦收入最少的一個稅種。據美國財政部統計,1999年,聯邦遺產和贈與稅收入為280億美元,占聯邦稅收的1.5%,同期汽油稅為390億美元,所得稅為8790億美元,公司所得稅為1850億美元。據測算,美國遺產稅約佔美國國內生產總值的0.3%,家庭財產凈值的0.1%。 目前,美國國內對遺產稅是否應該繼續徵收爭議較大。反對遺產稅的人士認為,在人死亡時征稅,加重了繼承人的痛苦,不道德;通過稅收籌劃逃避遺產稅已使遺產稅基本上成為一種自願稅;一半的遺產稅來自遺產價值在500萬美元以下的階層,應稅遺產只是非常富有的死者財產的一小部分,這使遺產稅對平均財富分配不起作用;按39.6%的最高所得稅率和55%的最高遺產稅率聯合征稅,意味著將一個人准備傳給後代的73%的財產作為懲罰性稅收由聯邦政府拿走,減少了國民資本,妨礙儲蓄、勞動力供應和經濟增長。反對者經常引用的證據就是遺產稅對家庭農場和以緊密持股、合夥或其他非公司形式經營的小企業發展的傷害。據美國獨立商業聯合會的統計數據,三分之一的小商業企業主不得不出售企業全部或部分來繳納遺產稅,70%的家庭企業主不能將企業傳給下一代。 贊成者認為,死亡對於徵收遺產和贈與稅既非充分又非必要條件;不足2%的人死亡後要繳納遺產稅,表明遺產稅高度集中對富人徵收;遺產稅比所得稅更有累進性,占總數5%的最富有的家庭負擔91%的遺產稅,但只負擔49%的所得稅,20%最富有家庭負擔99%的遺產稅,只負擔77%的所得稅;開征遺產稅有利於促進向社會慈善機構捐贈;通過遺囑認證,可以知道被繼承人財產的真實狀況,而這些資料在徵收所得稅時是難以掌握的,在一定程序上可以彌補所得稅的漏洞。 雖然主張保留和廢除遺產稅的意見還難分高低,但廢除遺產稅的立法程序已啟動。1999年、2000年美國國會兩度表決通過廢止遺產稅的法案,決定在10年內逐步廢除遺產稅及其相關的贈與稅、隔代遺產稅,取而代之徵收20%的資本利得稅,結果都被柯林頓總統否決。美國新總統布希的一攬子減稅計劃包括在10年內廢除遺產稅。但美國遺產稅最終能否被廢止,還有待觀察。(資料來源: http://www.yahoo.com)

『伍』 澳洲房產繼承問題:除了不收取遺產稅還要注意什麼

澳洲房產除了不收取遺產稅還要注意如下:

州或領地對位於該處的澳大利亞境內不動產具有管轄權。不動產所有人死亡後,不論被繼承人或受益人的國籍、宗教信仰和居住地,均適用相關的澳大利亞州或領地法律。

如被繼承人已婚,盡管澳大利亞法律認可在澳大利亞的涉外婚姻,但有關方結婚的地區不再擁有管轄權。

任何不動產繼承糾紛通常由相關的州法院裁決。具體由哪個法院裁決取決於不動產的價值,不同法院設有不同的金額上限。

不設保留權利。根據澳大利亞法律,不設"保留權利",遺產須由確定人員繼承。任何人都可自由選擇訂立遺囑。在澳大利亞,多數人訂立遺囑;但當事人有權以被繼承人具有贍養他們的道德義務為理由對遺囑提出異議。法律未規定哪類人應從遺囑繼承人中被排除。訂立遺囑來處置在澳大利亞的資產。

可申請對執行遺囑的管轄范圍內獲得的檢驗遺囑認證進行"重新蓋印",但該流程要求在原管轄區域獲得遺囑代表權的授予。因此,為將海外的延誤與不便降至,非本地居民可針對主要位於澳大利亞的土地權益訂立單獨的澳大利亞遺囑。

根據澳大利亞法律,遺囑訂立人可指明該遺囑僅適用於其位於澳大利亞的資產,並已對其他管轄區域的資產作出另外的安排。

在無遺囑的情況下,有些固定的規則適用於遺產的分配。這取決於被繼承人是否遺有配偶(包括普通法配偶及同性伴侶)後代,如沒有,則是否在澳大利亞的一些州遺有大家庭成員,包括堂/表兄弟姐妹,甚至第二代堂/表兄弟姐妹。

如被繼承人沒有健在的親屬可符合無遺囑繼承人要求。遺產將歸國家所有,歸相關的澳大利亞州政府共同基金所有。

所有人可在其有生之年將不動產贈予他人。澳大利亞法律的一般規則是無論當事人在世或過世(依照其遺囑),均有權按個人意願處置個人資產。

在世期間贈予的資產通常不會有人提出異議,除非證明為所有權缺失(例如,贈予人並不實際擁有其贈予的資產)或影響贈予物合法性的其他原因(例如,贈予物是通過恐嚇、不當威逼或欺詐取得的)。

任何人無權以被繼承人具有贍養他們的道德義務為理由對被繼承人在世期間作出的特定贈予提出異議。任何對進一步分配遺產的要求都涉及該管轄范圍內的全部遺產,而不僅僅針對任何特定資產。

(5)澳大利亞遺產稅如何徵收擴展閱讀:

1、外籍人士在澳洲只可買全新住宅

普通非常住外籍人士不可以購買澳洲已建成的二手住宅用房。但是,非常住外籍人士在獲得FIRB批准後,是可以購買澳洲全新住宅的(如獨立房屋或公寓等)。

澳洲全新住宅的定義

全新住宅是指直接從發展商購買的居所,而該住宅在過去並未有人居住超過12個月。全新住宅包括從非住宅用途(例如:辦公室或倉庫)改為住宅之用,而作出大幅度翻新的建築,但並不包括經過整修或修復的舊住宅。

以下情況下,外籍人士可在澳洲購買二手房

《澳洲海外投資政策》規定非常住外籍人士不可以購買已建成住宅作為投資物業或自住,以下情況除外:

(1)由外籍人士運營的大型規模的公司,為駐澳員工提供住宿時,可以購買已建成住宅(二手房)。不過,需提出申請,通常這類申請在批准時會有附加條件,即公司在預計此物業將空置六個月或以上時,需將此物業出售;

(2)非常住外籍人士亦可以購買已建成住宅(二手房),但前提是要對該建成住宅進行改建(即拆毀現有住房並且建造新住房),並需要提出申請。申請時提出的改建提案必須增加澳洲的住房存量(例如:拆毀一個現有住房,然後建造兩個或以上住房),或者改建提案可以表明現有住房已經廢棄或者不適合居住。通常此類申請可獲得批准。申請獲得批准時通常附有一定條件。

2、外國投資者在澳洲購買,全新住宅時的FIRB申請

外籍人士如要購買澳洲全新住宅,需要向FIRB提出申請。這類申請通常會獲得批准,而且在獲得批准時通常沒有附帶條件。非常住外籍人士也可購買空地用於住宅開發,但購買前也需要向FIRB提出申請,不過,在獲得批准時往往附有一定條件(如在24個月內開工等)。

FIRB的政策解讀

從FIRB的政策來看,針對非常住外籍人士的批准更傾向於指具體某一房子可不可以賣給這位外籍人士,而不是這位外籍人士可不可以買這套房子。根據這一原則,申請人在申請FIRB的購房批准時必須提供具體的房產信息(如地址等),如果通過批準的房子因故沒有買成,申請人需另外申請購買其他房子的批准。

FIRB的審批時間

根據法案規定,國庫部長有30至90天的時間考慮申請並做出決定。對於普通民用住宅房地產的購買申請,通常在遞交申請的30天內會得到批准答復。

『陸』 遺產稅應如何徵收

法律分析:若房屋所有權人不在了,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在繼承房屋辦理過程中不需繳稅,在對外出售時需要全額繳納20%個稅及其他稅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柒』 遺產稅如何徵收

法律分析:遺產稅是指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徵收的稅,它的徵收對象是被繼承人去世後所遺留的財產.遺產稅常和贈與稅聯系在一起設立和徵收。 但是,為了吸引投資和資金流入,也有一些國家和地區故意不設立遺產稅或者廢除遺產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捌』 國外遺產稅是怎麼收的

美國遺產稅調整頻繁,這也說明民主黨與共和黨在稅收政策上的分歧巨大。民主黨傾向於對富人加稅,而共和黨傾向於對富人減稅。根據現行稅法,2012年去世的人的遺產贈與稅的免稅額為525萬美元,對超過免稅額的遺產實行累進稅率,共12級,最低邊際稅率為 18%,最高邊際稅率為40%,現在美國正考慮把最高邊際稅率調高到45%。邊際稅率指在稅收中,把應稅金額劃分為幾個等級,每個等級規定不同的稅率。通常是金額越高的部分,稅率越高,讓高收入和財產多的人稅負重些,體現納稅公平。讀者可以通過下文遺產贈與稅的具體例子理解邊際稅率。
美國的贈與稅每年計征一次,根據2013年標准,一年中對一個人的贈與財產不超過14000美元則免交贈與稅。如果是美國公民或持美國綠卡者,對全球贈予的財產征稅,不管是在什麼地方贈予,也不管財產位於世界的何地。對沒有美國綠卡的外國人,如果贈與的財產在美國境內,也必須交納贈與稅。
日本對其公民的全球財產徵收遺產贈與稅,如果境外財產已經在財產所在國納稅,境外納稅額可在日本境內納稅時作為抵免額。日本的遺產稅實行累計稅率,1000萬日元以下為10%,1000萬-3000萬日元為15%,3000萬-5000萬日元為20%,5000萬-1億日元為30%,1億-3億日元為40%,超過3億日元為50%。
2013年1月14日,日本決定提高遺產稅的最高邊際稅率,超過6億日元為55%。日本贈與稅也是累進稅率,200萬日元以下為10%,200萬-300萬日元為15%,300萬-400萬日元為20%,400萬-600萬日元為30%,600萬-1000萬日元為40%,超過1000萬日元為50%。
比利時遺產贈與稅也是採用累進稅率,跨度很大,最低邊際稅率為3%,最高邊際稅率為80%。
韓國遺產贈與稅均實行累進稅率,邊際稅率分5級,稅率10%-50%。
荷蘭遺產贈與稅稅率保持一致,都是累進稅率,有一定的免稅額。應稅財產在18708歐元以內,配偶和直系親屬的稅率為10%,旁系親屬為18%,其他為30%;超過118708歐元,配偶和直系親屬稅率為20%,旁系親屬為36%,其他為40%。
德國遺產贈與稅實行累進稅率,最低邊際稅率為7%,最高為50%。直系親屬三代之間稅率為7%-30%,旁系親屬三代之間稅率為15%-43%,其他稅率為30%-50%。
丹麥遺產贈與稅實行單一比例稅,財產在親屬之間轉移稅率是15%,如果轉讓給非親屬,對交納15%的稅後的剩餘財產再額外徵收25%,這樣,非親屬之間的遺產贈與稅稅率大致為36.25%。
匈牙利遺產贈與稅採用累進稅率,三代直系親屬邊際稅率為11%、15%和21%;三代旁系親屬邊際稅率為15%、21%和30%;其他為21%、30%和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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