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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澳大利亞頒布了什麼

發布時間:2023-04-01 17:11:21

『壹』 澳大利亞的文化特色論文

眾所周知,澳大利亞是個年輕的國家,只有兩百多年的歷史,她的 文化 是英國文化的移植和再創造。下文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澳大利亞文化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澳大利亞文化論文篇1

試論澳大利亞文化認同轉型

摘 要:澳大利亞的文化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土著文化階段、民族文化階段和多元文化階段。其每一階段向另一階段的轉化都有歷史和現實等多方面的原因,但年輕的澳大利亞是在多次的文化認同轉型中走向成熟的,其發展歷程提供了一個成功的利用外界發展自身的典範。

關鍵詞:澳大利亞;文化認同;轉型

對於澳大利亞文化性格的建立,黃源深老師在其著作中有精闢的見解。他認為澳大利亞的文化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土著文化階段、民族文化階段以及多元文化階段。土著文化即在澳洲延續四萬年的原住民文化,雖然幾近被隨英國殖民的西方文明所入侵與扼殺,但仍對後來澳洲文化的發展存有潛移默化的影響。至於民族文化階段則是從1788年英國進入澳洲的殖民文化開始,經過了一段長時間的演化,才逐漸發展成可稱為「澳大利亞文化」的相對獨立性格。就在其移民社會豐富內涵以及開放發展的趨勢下,澳大利亞民族文化多元性漸成為其文化社會的重要成份。自70年代起,這種對多元寬容態度的提倡,便成為澳大利亞政府主要的文化政策方向。黃源深認為,澳大利亞的當代文化表現在社會層面上是粗獷豁達、平等實際、物質文明、浪漫無羈。這種民族文化融合了寬容多元的精神,在多元異種文化刺激下而能綻放出豐富的生命力。

18世紀經歷圈地運動及工業革命的英國,大量的農村人口為了謀生而集中到城市。然而過度擁擠的人口以及高消費使得謀生並不容易,城市裡出現了大批窮苦的勞工及貧民。面對日益擴大的貧富差距與尖銳摩擦造成的各種社會問題,城市裡犯罪率不斷上升,英國政府的對應 方法 則是不斷加重及擴大刑罰嚴懲以期嚇阻。為了解決監獄人滿為患及城市人口過度擁擠的問題,英國政府開始將囚犯流放至美澳等地,且往往將底層民眾所犯的輕罪加重判刑以符合流放標准。如此做法一方面可以舒緩城市人口壓力及社會問題,二來又可以拓展海外殖民地。

由於在北美爆發脫離英國的獨立戰爭,澳洲成為英國政府繼北美之後替代流放罪犯的地方。1788年,英國派出由菲利浦總督(Arthur Phillip)率領的第一艦隊載來首批移民抵達澳洲,罪犯及軍人構成了澳洲這批最早移民的主要成員,其後在澳洲發現金礦後及移民獎勵政策下,自由移民才逐漸成為多數,直到1868年全澳廢除流犯政策為止,英國已經在澳洲流放多達168,000名罪犯。在今天,一般便以1788年作為現今澳大利亞聯邦創建所能追溯到最早的一年。

這種罪犯流放史的 經驗 ,對澳大利亞民族的集體心理可能構成了深層的影響。1788年1月26日,菲利浦總督在悉尼灣(Sydney Cove)舉辦了簡單隆重的典禮,宣告英國新南威爾士殖民地的正式成立,後來更成為澳大利亞聯邦的 國慶節 。然而對今天的澳大利亞人民而言, 1788年並不是一個純然榮耀的一年。1788年是英國正式將勢力伸入澳洲建立殖民地,同時也是首批發配澳洲之流犯抵達的一年;它象徵的是英國的榮耀,而不是澳大利亞的榮耀。和懷抱夢想前往美國的清教徒相比,這些澳大利亞早期的移民特質也不一樣。這些早年來到澳洲的人們並非為尋找新天地而來,而是一群被英國政府及社會所放逐到遙遠荒陸的有罪之人和社會底層民眾,他們是被迫待在澳洲的一群無奈的英國人。在這個背景下早期移民澳大利亞的群體自然較難積極發展出獨立的自我價值及榮耀,他們的榮耀理當來自於大不列顛帝國殖民的延伸,然而卻是原本在國內的社會地位、文化、生活水平都較為低落的一群。澳大利亞在過去對母國的心態可以說是景仰卻隱含有相形自卑的潛在意識,這使得他們早年似乎不斷的在尋求英國的認同,並強調以身為不列顛人的身份為榮。這種自信的失落讓他們可能特別意識到並強化在面對非西方文明時的優越感。

此外,在澳大利亞的早期移民建立其以白種移民為主社群組織後,便一直想像著一個脆弱的自我。這種想像的來源因素很多,除了前所提及的政經歷史發展因素外,另一個重要的原因可能是其孤立偏遠的地理位置所致。澳洲的偏遠位置、晚起步的發展、相對稀少的人口,都讓早年的澳洲白種移民感到不安,擔心自己被西方遺棄。這種脆弱性的想像帶來不安,使澳洲希望盡可能的以各種方式確認自己居於西方國家,並以身為大英帝國的一員為其歸宿。而在外在物質的聯繫上,早期的澳洲移民時常必須依賴母國的接濟,在經濟開始發展後,與英國以及日後與美國的貿易,構成了經濟上最大的支柱,而其國防在二戰前更是依賴英國的保護。在這種脆弱不安感和前所提及的自信相對失落的背景下,澳人便傾向於追求心理上的歸屬感及外部實質上的依賴,導出澳人比 其它 國家更在意確保自己身為優越西方的一份子,且與強大英美均維持好友。

臭名昭著的白澳政策便可能在這種心態下成為澳大利亞聯邦成立時的基本國策,對於中國和日本等亞太勞工移民的進入,澳大利亞以白人為主的社群在早期顯得相當憂慮,澳人因為特別在意自己的西方身分而刻意對亞洲移民加以區隔歧視。如前所述,由於在西方世界內的自信相對不足,澳人在面對非西方文化時因而特別易於產生優越感,藉由歧視他們來獲取自信失落的慰藉。雖然身處亞太,但澳大利亞過去在論述上認為亞洲是「另一個世界」,然而由於他們實際在地理位置上又和「另一個世界」較為接近,加以前述脆弱性的想像,使得他們對於「亞洲黃種人」可能帶來的威脅特別敏感。讓澳大利亞早期在亞洲特別感到威脅的國家有二,一為甫成為新興強國的黃種日本,二為擁有龐大人口且被西方世界認為是最能代表「東方」的中國。一直到二次大戰後,在澳洲開始轉向多元開放的五零年代以前,澳人有很長的一段時間都是從純粹西方國家的角度來想像自己,並透過英美來認識世界。

澳大利亞對母國英國從崇拜並安於其傳統關系,到產生不滿與 反思 ,在歷史上有一次重大事件可作為轉折點。澳大利亞早年在外交上僅關注於與母國的聯系,對外並未有太多獨立發展的外交政策,在外交制度上甚至由英國來代表澳大利亞。二次大戰期間,太平洋戰爭爆發後,在日本南侵瓦解大英帝國在東南亞的防線已經兵臨澳洲本土之際,英國首相丘吉爾否決了澳洲朝野的求援請求,還准備將澳洲在中東戰場的精銳第七師軍團調往緬甸支持。在危急時刻澳洲國會通過召回澳洲第七師的決議,出身工黨的科廷(John Curtin)並在激辯中發表了著名的演說,宣告澳大利亞認為太平洋戰爭對澳洲而言是一場主要的戰爭,澳大利亞應該要有自立的能力,並且在外交上將轉而關注與美國的合作。太平洋戰爭確實引起了澳洲對自我身份的反思,澳大利亞意識到自己是一個位於亞太的國家,而日本兵臨城下與英國輕視帝國邊陲戰場的態度,強烈刺激了澳大利亞要保衛「自己」的這種想法,促成澳大利亞有別於大英帝國的自我獨立意識。

二戰後澳大利亞轉向追隨美國,然而這種追隨已經和過去從屬英國的關系不一樣,澳大利亞和美國在歷史記憶中的政治位階同屬獨立後的英國殖民地,美國像是澳大利亞的一個優秀的兄長。在這個時期,澳大利亞在政治上的主體性已漸嶄露。二次大戰結束後,澳大利亞積極參與國際社會,和歐美各國有了實質性的政治交流和平等地位。在冷戰格局下,澳大利亞追隨著美國以兩大陣營對峙的觀點來認識世界。1972年,工黨領袖惠特拉姆(Gough Whitlam)成為澳洲,取代了戰後長期執政有著親英美傳統的自由黨,採取了反戰等非親美策略,開啟了新澳大利亞外交政策上嶄新的一頁,同時白澳政策也在此時正式被廢除。

不久之後,發生全澳震撼的政治事件,1975年工黨的經濟政策失誤導致政治陷入僵局,惠特拉姆向時任總督一職的克爾(John Kerr)請求參議院改選,而寇爾竟宣布以總督職權解除民選惠特拉姆的職務。這個事件確實激起澳洲民眾再次對自我走出英國關系的省思。且在此之前英國加入歐盟的這件事,其實已經對澳大利亞傳統親英的人士造成相當大的打擊。70年代,先是美國反傳統的浪潮影響到澳大利亞新興社會風氣,且各國移民的大量加入,使得多元民族的現實打破了文化一元的情況,澳大利亞政府在80年代宣布採取「多元文化」作為正式的政策方向。

澳大利亞所呈現的文化多元性似乎與美國不同,其既想要改變過去依附推崇英國文化作為唯一主流的立場,然而在自我價值相對薄弱下並沒有很強的主體文化基礎。由於他們不似美國擁有「美國精神」般的也有某種澳大利亞精神,或說澳大利亞精神是在後來才逐漸形成並以開放、多元和自然為期待,因此他們的文化主體性質可能更易接受各種外來的刺激影響。美國文化的多元性是將各種文化吸納進美國這個主體,然而澳大利亞的文化主體則由於沒有強烈的基本元素,而使得各種外來文化更容易生存且可能直接形塑文化構成,寬松開放的文化主體使澳大利亞能去追求展現出一種「世界性」特質的理想。

這種澳大利亞對自己擁有「世界性」期待的理想,除了表現在尊重國內的多元文化共生外,還展現在澳洲對國際事務的態度。澳洲自二戰後便積極參與國際事務,在對事務的意見上,努力表現超然中立,從一種以世界為考慮的高度上去思考。在這種世界性的展現中,澳人可以找到了心理上屬於自己的價值與榮耀。且由於站在這種高度去思考,而使澳大利亞能對以往極依賴的「西方」世界有所批判,例如在環保、軍事等議題上皆曾與傳統西方國家對立,而人權議題更在白澳政策廢除後成為外交主題之一。澳大利亞對追求世界性的開展和對澳洲自我定位的省思是相關聯的,澳大利亞在走出英國、反省一昧追隨美國以及放棄極力確保自己為西方歐洲國家的進程中,開始逐步整理自己的身份定位。這時,澳大利亞的地理偏遠位置反而能有利於在國際發聲時顯得超然中立,而國內多元民族文化的提倡以及原民傳統則留下的自然思維等,皆有利於其對世界性追求的開展。

澳大利亞的多元文化並不是說她的親英美傳統消失了,事實上無論是親英美策略或者以國家戰略利益考慮的態度一直都存在。而在社會上的各種文化元素中,根源英美的文化生活方式仍然是最強勢的主流。英語能說得好,可說是在當地生活獲得尊重的必要條件。白澳政策雖然已經廢除,但部分澳洲白人仍有這種排斥亞裔以及多元文化政策的想法,白人作為主流優越的印象也仍存在一些澳洲民眾的心中。1998年由激進種族主義者漢森(Pauline Hanson)所創立的一族黨(One Nation Party),主張排斥非白人移民,尤其針對影響日益增加的亞裔文化,該黨竟在當年的選舉獲得89席中的11席國會席次。雖然一族黨後來遭到不分族群許多民眾的多次抗議並衰微解散,但可知種族主義思維仍然存在於澳洲,並可獲得一些支持。

年輕的澳大利亞是在多次的文化認同轉型中走向成熟的,原因就在於澳大利亞是一個善於利用、借鑒他國的國家。這種擁有多元性、開放性、世界性的自我期待,使澳大利亞社會逐漸走向開放和多元化,正在面向世界、融入世界。

(作者單位:西南科技大學外國語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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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文化論文篇2

試論澳大利亞多元文化教育

摘要:澳大利亞一直以來就是一個移民的國家,而澳大利亞的多元文化教育政策確保了多民族文化的平等和諧發展,不僅豐富了國家的教育資源,而且使得社會得以全面的發展。澳大利亞的多元文化教育獨具特色,這不僅反映在國家政策提供的有利保障,而且在具體的實施方法、策略、成功的經驗值得我們學習。

關鍵詞:澳大利亞;多元文化教育;多元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教育

一、 澳大利亞多元文化政策的形成與發展

澳大利亞從一開始就是一個移民的國家,移民的情況決定了社會的性質。其主要經歷了三次大的移民浪潮:澳大利亞第一次移民潮是土著人,他們大約在6萬年前到達澳洲。他們代表著一種充滿活力的文化遺產,對現代澳洲具有極大的重要性。第二次移民浪潮從1788第一船隊登陸植物灣起到1945年,主要是英國人和愛爾蘭人移民。1847年,90%的澳洲人口是英國人,其它來自歐洲.只有不到l%來自亞洲。第三次移民潮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澳洲接收了來自許多非歐洲國家與地區的新移民。這些新移民以他們不同的方式影響和改變著澳大利亞的社會狀況,尤其是近些來自印度支那的難民潮也更深地影響著澳大利亞社會特性。移民,澳大利亞這一主要的社會元素,給澳大利亞社會打上了多元文化的印記。

與此同時,移民結構的改變也決定了澳大利亞移民政策的發展演變。同時,澳大利亞的移民政策也經歷了三個主要發展階段:第一個階段為同化階段(190l一20世紀60年代中期),1901年制定的這個移民限製法將移民的范疇僅僅局限在英國和愛爾蘭,所有在澳洲定居下來的移民都應接受澳洲主流文化的同化,以便盡快融入澳大利亞社會。第二個階段為融合階段,即20世紀60年代至1972年,出於改善國際形象的迫切要求和迫於國際社會的壓力,同化政策開始改變。1966年政府開始改革移民法,並對非歐洲移民的限制進行了修改,允許「傑出」非歐洲移民澳大利亞,也對「白澳」政策進行了抑制。隨著1972年惠特拉姆政府正式終止這個限制性的政策,並提出了尊重移民地位的主張。他指出解決移民政策就是多元文化主義。第三階段是自1972起多元文化的實行。1973年,「多元文化」被政府正式提出,各個少數民族積極回應,紛紛成立全國性的組織以便在主體文化中能夠提倡或體現他們的傳統與語言。

自1979年起,澳大利亞成立了多元文化事務學院.旨在進一步提高人們對多元文化的認識,加強澳洲社會的凝聚力,促進民族之間的理解與寬容。之後到1989年,多元文化事務顧問委員會在廣泛咨詢和接受建議的基礎上,制定了《關於多元文化的澳大利亞隊國家議程》,並且確定了多元文化的三個方面,即文化認同、社會公正以及經濟效益。隨著這一議程的提出,澳大利亞多元文化政策逐漸趨於完善,最終被確立為澳大利亞處理民族文化多樣性問題的一項基本國策。到了20世紀90年代後期,在新的國際形勢下,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對移民政策進行了新的調整,並且明確要堅持多元化的原則。1996年,霍華德向眾議院提出了新的移民法案,重申文化多樣性原則和無歧視的民族政策,議會一致通過。1999年,澳大利亞國民多遠文化咨詢委員會在名為《新世紀的澳大利亞多元文化主義:趨向包容性》的 報告 中闡明了澳大利亞多元文化政策的方針原則和今後的發展方向。2000年,澳大利亞政府建立了多元化澳大利亞文員會,對多元文化進行監督和管理。2003年,澳政府再次頒布《多元文化的澳大利亞:多元一體》,重申澳大利亞多元文化政策發展的戰略目標和重要舉措。

二、 澳大利亞多元文化教育的形成和發展

澳大利亞多元文化教育政策市隨著多元文化政策的產生而產生,但是它也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20世紀70年代以前,澳大利亞一直奉行「白澳政策」,拒絕非歐洲地區的移民。當時澳大利亞的教育模式主要是借鑒英國的,實行同化教育,而且教育的對象主要是來自歐洲的白人移民。也就是說,澳大利亞的土著居民和非歐洲移民接受到的教育是非常有限的。政府對移民學生採取「被動的通話教育」政策,政府認為移民學生自己必須主動去適應學習環境、語言和學習習慣,學校沒有義務和責任做出任何改變,政府只允許學校使用英語進行授課,限制其他語言在課堂中的使用。

然而,變革不是在一瞬間完成的,它並沒有得到現實的尊重。到了80年代早期,澳大利亞所有的州幾乎都接受了多元文化政策。可以說,在澳大利亞,沒有哪個學校沒有受到多元文化政策的影響。教學資源的編制也反映了教育部門的政策。雖然各州的政策努力使教師融入到多元文化的政策中來,但是,真實的落實,尤其是沒有較多移民學生的學校里,這些政策的落實都只是象徵性的。也就是說,澳大利亞整個課程體系的實施都是各行其道,沒有一個系統的標准,這就導致了1984年國家多元文化教育咨詢文員會的建立。1973年.政府組建了多個移民教育調查委員會,並在各州學校成立組織委員會,並細致地調查了移民 兒童 的教育問題。20世紀70年代,澳大利亞掀起了一股多元文化教育浪潮。到80年代,澳大利亞各州已完全接受了多元文化教育政策。從80年代初期開始,聯邦政府以及各州開始制定各種形式和層次的多元文化教育實施方法。1987年中期,聯邦政府又制定出了國家語言政策,提出「非英語教學語言」。這就肯定了英語之外的其他語言的價值,並提供資金在中小學、成人教育機構中進行英語為第二語言和非英語語言的教學研究。1989年出台的《關於多元文化的澳大利亞議程》為多元文化教育提供了實施綱領。該議程的實施,使得來自不同家庭、語言和文化背景的學生的經歷和傳統得到充分的尊重,致力於提高學生的自信心,並且承認所有學生對學校、社區及社會所作的貢獻。另外,聯邦政府還制定了發展和提高土著居民教育的政策,以增加土著居民的教育、就業的機會。從此,澳大利亞由多民族、多種族人口形成的多元文化社會教育事業開始得到全面發展。

三、 多元文化教育政策的具體體現

(一)政府為多元文化教育提供資金支持

澳大利亞政府非常重視多元文化課程的開發,並成立組織了相關部門負責多元文化教育以及多元文化課程。國家設立多元文化教育委員會,各個州成立多元文化教育的政府顧問委員會或相應的管理機構,為多元文化教育提供足夠的資金保障。不僅如此,澳大利益對土著居民的教育問題也日益重視,各州政府不但撥資金以提高土著學生入學率和教育質量,還在進行教育撥款時向土著學生較多的地區和州傾斜。

(二)構成了一套多元化的課程體系

澳大利亞政府在20世紀70年代開始採取多元文化政策,為多元文化創造有利的條件,聯邦政府和各州都高度重視並支持多元文化課程的開發,並且成立相關的部門負責多元文化教育和多元文化課程。澳大利亞多元文化課程反映在課程文化背景、課程目的、課程設置以及課程管理實施中。課程的設立可根據不同學生的特點和已有的知識水平,充分做到以學生為中心,以滿足學生的興趣和要求。澳大利亞強調國家執行多元文化主義,而國家統一推動多元文化課程是其多遠文化教育的一個新特點。澳大利亞在全國范圍內把普通教育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所有人都必須重點學習的共同基礎課程,其內容包括社會認為一切成員都應具備的知識觀念、本領和價值觀,具有規定性。另一部分是選修課程,是一套可以根據學生願望、興趣、才能以及社會經濟和文化環境的需要來確定的內容,由各州、各校自行選擇。在課程管理方面,澳大利亞中小學實行分權、民主化的管理模式。聯邦政府不直接管理全國中小學的課程.只對各州中小學課程發展給予指導和資助。學校也為教師提供課程發展的空間,允許教師自主開發多元文化課程。

(三)保護和發展本國語言的多元化特點

澳大利亞政府為了保護本國語言的多元化特色,從20世紀80年代起就開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規政策。1997年澳大利亞頒布了《語言問題國家政策》,這是澳大利亞第一部明確的官方語言政策。該政策規定了英語為澳大利亞的國語和官方語言,並一直堅持以下四條澳大利亞語言規劃的基本原則:(1)確保英語的支配地位;(2)保護其他語言的穩定發展;(3)提供英語外其他語言的服務工作;(4)提供學習第一語言的機會。同時注重土著語言的保護和研究。

(四)注重多元文化師資的培養

學生背景的多元化給教師提出了巨大的挑戰,這就使得教師必須學習如何滿足多民族學生的需要,必須設計、安排出可行的課堂管理制度,必須設計有文化交融的課程進行教學。政府還在高等教育院校設置教師培訓專業項目,主要為從事多元文化教學的各級各類學校培養教師,要求教師必須具有使用多元文化教學的知識和技能,使用批判性的教育方法和成熟的語言教學。此外,政府還招聘和培訓土著教職員工,以最大限度的滿足土著學生的需要,同時要求所有任課教師掌握土著居民的歷史、文化和語言。政府為加強土著教師隊伍建設,還制定了一系列的 措施 對土著居民教育的教師給予種種優惠等。

四、 澳大利亞多遠文化教育對我國民族教育的啟示

我國作為一個由多民族組成的發展中國家也面臨著經濟發展全球化與文化多元化的沖突與和諧,面臨著處理教育一體化與多元化之間協調的問題。我國一直在不斷努力探索少數民族教育發展的途徑與模式,經過建國幾十年的建設與發展,少數民族教育已取得了不少成績,但如何切實提高教育的質量還是我們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澳大利亞寬容、開放、民主的多元化教育模式為我國民族教育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寶貴的理論和實踐借鑒價值。

(一) 必須確立民族教育的多元化教育理念

我國的民族教育與澳洲多元文化教育在發生的背景、實施的內容和方法、目標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雖然我國少數民族地區有各個級別的民族學校,甚至有民族學院和民族高等院校,但到目前並沒有形成完整而科學的民族教育體系。長期以來,民族教育作為普通教育的一個補充部分,民族性沒有得到體現;也沒有形成獨具特色的民族教學論;雙語教育也是停留在摸索階段.並沒有一套體系遵循;課程設置上忽視民族 傳統文化 建設,民族學校與內地同科目,開展「應試」與「升學」教育。因此,我國的民族教育要堅持開放、民主、寬容的態度,認識到少數民族教育發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確立多元文化理念。充分體現我國社會的多元文化性,這樣才能使教育的發展既有國家的一體性又彰顯民族文化的多元化。

(二)教育政策要向民族教育傾斜

澳大利亞制定為多元化教育的實施和執行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條文、法令、法規等,從而為澳大利亞多元文化教育的發展和順利實施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證和政策上的依據。此外,這些法規法律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每項法律法規的制定都有相應的人員、財務和組織機構做保障。我國在制定公共教育政策時,要按照民族地區教育優先發展的思路。在政策制定、實施、資金保障層面要確保我國民族教育多元化發展,建立民族地區教育補償機制,加快民族地區義務教育的普及和教育均衡發展。我們要將澳大利亞多元文化教育理論、具體措施與我國的國情結合起來,促進其本土化轉化。

(三)為培養多元文化師資力量提供必要條件

師資力量的提高和完善是多元文化教育得以順利開展的必備條件。我國師資培養課程體系基本上全國趨同,很少有涉及對教師多元文化教育知能的訓練。因此,我們首先必須要改善現有的多元文化背景中教師培養的課程設置.更新多元文化教師的教育觀念,將培養具有多元文化教育知能納人多元文化背景中教師教育的培養目標。其次,少數民族可以聘請民間的一些藝人、長者、學者擔任民族學校的客座教師,不定期和教師進行座談交流,幫助教師加深對少數民族文化、歷史、風俗習慣等的理解,進一步提高民族地區教師的業務水平。與此同時,學校和教育部門要定期定向撥款資助教師培訓,同時注重對教師多元文化知識和跨文化教學能力的專業訓練,能夠使教師順利應對跨文化的教育教學情境,辨別學生不同文化的行為模式,使用學生熟悉的教學法,更有效地提高學生的學業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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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奧大利亞的政權

澳大利亞是英聯邦國家。從理論上講,總督是澳大利亞最高權威,他是由英國王室任命的。作為國家之首,他只是起一定的象徵作用,如主持一些禮儀活動,參加有關的國務事宜,一般情況下不幹預國家管理的。
在澳大利亞最高權利統治者是總理,他是由國會政黨議席最多的黨派推選出來的。
在參眾兩院中,眾議院的地位更為重要一些。參議院的職責是代表各州和地區的利益,它有權阻止眾議院通過的法律。如果經議會通過的法律受到質疑的話,那麼解釋權在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也是澳大利亞終審法院。所以從某種程度上講,高等法院也是這個國家的最高權利機構。
設立於堪培拉的聯邦政府,負責國防、外交和有關國家利益的事務,以及徵收所得稅。
六個州及兩個特別行政區的政府負責諸如治安、學校、教育等事務。每個州都有一個總督,名義上也是由英國女王任命,實際上是由各州總理挑選的。各州總理由各州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黨派領袖擔任。
參考地址:http://china.eglobal.com/AUN/Description.aspx?guid=f85dc701-bde7-4e34-90f5-3b0726353f54.html

『叄』 關於澳大利亞憲法的歷史和背景

澳大利亞憲法的歷史背景

權力的轉移

1901年前,澳大利亞是一個英國殖民地的自治領。1850年《澳大利亞殖民地政府法案》是權力轉移給殖民地的主要法規。法案確立了立法委員會,並賦予立法委員會規定地方立法機構的權力,規定立法機構成員的特權和資格。該法案也賦予這些立法機構為「和平、福利和各個殖民地的良好政府」制定法律的普遍權力,包括修改各自憲法的權力。新南威爾士、維多利亞、南澳大利亞和塔斯瑪尼亞相應地起草了憲法、建立了兩院制立法機構。根據1855年新南威爾士憲法法案規定的委員會命令,1859年分立的昆蘭士建立了兩院制立法機構。西澳大利亞於1890年獲得了自治。

自1855年起,英國議會通過了很多法案,允許澳大利亞立法機關對以前的「英帝國方針」附帶性的突發事件採取行動。這些法案中最重要的是1855年的殖民地法律效力法案,該法案規定,殖民地法律並不被認為是無效的,因為這些殖民地法律與英國法律不協調,包括沒有制定法律或英國基本法令在內。無效會致使殖民地立法制定的法律與適用於殖民地的英國法令或制定法不一致的問題。由於僅僅有幾部英國法律在殖民地適用,而且因為殖民地立法機關擁有制定和平、福利和良好政府的普遍權力,在英國立法機關或殖民地憲法中行使權力不會受到任何制止,因而殖民地立法機關是在英國主權意識中的最高立法機關。

由於十九世紀五十年代黃金熱引起的新人口的大量湧入和隨之而來的經濟發展,選舉權的擴大和民主改革開始形成的壓力,這種壓力遭到希望為財產保留特殊政治地位的保守派的抵制。到1900年,雖然所有殖民地採納了秘密投票的方法,年滿21歲的公民享有選舉權,但這項任務的完成在政治和憲法發展中是不平坦的。

趨於聯邦制的思想

在六個殖民地從英國分立出來並彼此獨立的期間,一些呼聲要求,根據地理條件、共同的血統和文化、外交和國防事務、經濟利益和實際方便,在殖民地間形成一種一致行動的需要,甚至組成一個正式聯盟。然而,沒有什麼實質性的進展。殖民主義者第一次在幾個殖民地里專門建立了代議制的和責任制政府,而且幾乎對澳大利亞當局產生了懷疑,原因是權力受倫敦的控制。最聞名和對澳大利亞聯邦形式最經常的倡導者是享利。帕克斯(18015-1896),他把這種形式描繪成一個巨大的自我教育的智囊團泰坦(傳說曾統治世界巨人族的一成員)。他從1854年至1896年死時一直在新南威爾士議會工作,幾次成為部長,五次出任總理。聯邦的另一個倡導者是蘇莫爾。沃克格里菲斯(1843-1920),他1872年進入昆士蘭議會,而且多次擔任部長職務。帕克斯和格里菲斯率先領導掀起聯邦運動:帕克斯提供言論,格里菲斯提供憲法知識。

六個澳大利亞政府會議於1883年在悉尼舉行,討論針對法國和德國在南海域開拓殖民地,獲取財富而採取的共同行動。該會議同意建立一個澳大利亞聯邦委員會,該委員會由每個自治殖民地的兩名代表和每個英王殖民地的一名代表組成。它有權處理海上防衛、與太平洋各島的關系、罪犯的流入和諸如加入殖民地的其它各種事務。然而,該委員會沒有賦予獨立的財政資源,也沒有任何行政權力。英國議制定了1855年澳大利亞聯邦委員會法案,為聯邦制的產生提供了立法框架。然而聯邦委員會並沒有完成其目標。新南威爾士和紐西蘭不加入聯邦委員會。1889年南澳大利亞加入,兩年僅僅加入一個。帕克斯最初贊成聯邦委員會,後又因需要一個更加強大的聯邦而改變其主意。然而該委員會能使殖民地領導人匯集在一起共同討論,證明了建立一個強大的聯邦的必要性。如果澳大利亞想成為一個國家,聯邦制是一個不可改變的類型。

到目前,帕克斯這個澳大利亞的政治元老,曾在一次會議上向澳大利亞政府呼籲,考慮建立真正的聯邦制的必要性。他的積極建議導致了1890年2月在墨爾本召開會議。會議有來自六個澳大利亞地區的代表和紐西蘭政府的代表參加。這是一次極其重要的集會。在強調了建立殖民地聯盟的重要性後,根據各殖民地政府的原則,在立法機構和政府的領導之下,會議要求立法機構和政府成員要獲得其代表機關的提名任命,並出席會議,審議和報告聯邦憲法方案。

1891年3月2日,在悉尼,帕克斯以總統的身份領導召開了一次會議。會議要求建立一個新的兩院制議會的權力機構和一個由下院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組成的責任制政府。會議建議使總督成為一個象徵性的首腦,聯邦法院審理所有的澳大利亞上訴訟案件。聯邦當局被賦予了規定各州未明確規定行使的特殊權力。起草的憲法議案於4月9日正式通過。

然而,由於經濟蕭條和1890-1895年銀行破產,引起政治家們的注意,聯邦思想失去了活力。勞工領導人也懷疑聯邦方案,因為他們把聯邦主義看作是中間階級追求資本主義目標的熱情。當然,聯邦主義的事業並沒有完全消失。它通過普遍盛行的運動保持其生機活力,這在某種意義上是教育和宣傳運動。巴頓領導的聯邦黨聯盟和有影響力的領導人約翰。奎克領導的澳大利亞民間聯盟,使聯邦事業保持生機活力。1893年7月31日在科洛瓦召開了聯邦聯盟大會。這次會議決定,會議召開應由通過普選產生的代表組成。相應地,第二次澳大利亞全國會議於1897年3月22日在阿得雷德開始舉行。這次大會推舉金斯頓為總督,巴頓為領導人。巴頓提出了一系列的總決議案。這些決議案與1891年帕克斯的極為相似。3月31日的決議任命了委員會去處理憲法、財政法案和司法法案。這次會議的全體成員在委員會中都有分工。憲法委員會最為重要,任命巴頓主持起草委員會的工作。該委員會於4月8日和12日呈交了報告,巴頓向大會介紹了草案。4月22日大會休會。大會使五個參加的州能夠審議憲法草案。1897年9月2日,大會重新開會審議各州的建議,9月24日再次休會。1898年1月20日又重新開會,最後一次會議於3月17日結束。這樣,一個聯邦議案正式獲得通過,並送交全民投票表決。

該議案首先在維多利亞、南澳大利亞和塔斯瑪尼亞的公民投票中表決通過。該法案在南威爾士經過公民投票時未獲通過。一個各州總理會議從1891年1月29至2月2日在墨爾本舉行,討論陷入僵局。新南威爾士的反對黨提出了一些要求,只好對議案起草進行了相應的修改,接著於1899年4-7月在新南威爾士、維多利亞、南澳大利亞和塔斯瑪尼亞舉行了新的公民投票,這些州獲得了以壓倒多數的贊成票通過。昆士蘭於1899年9月舉行了一次公民投票,也獲得了勉強多數贊成。西澳大利亞還要求作些讓步。對於這一點,英國政府暗示,即使西澳大利亞沒有同意,也應在自願的基礎上協商通過聯邦議案。

聯邦的創制

1900年3月代表們到達倫敦,提出了憲法草案。殖民大巨約瑟夫。張伯倫,於1900年3月14日在英國議會提交了澳大利亞聯邦憲法法案。該法案終於於1900年7月5日獲得通過,於7月9日得到女王同意。同時,西澳大利亞議會也使議案獲得通過。7月31日,它的投票人通過了公民投票表決。9月17日女王宣布,1901年1月1日,澳大利亞聯邦成立,把原來的六個澳大利亞殖民地作為聯邦的最早的州。目前的澳大利亞憲法是1900年的澳大利亞聯邦法案,以後進行了不時的修改作為憲法的修正案。

『肆』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一、澳大利亞聯邦憲法結構和內容上的特點

1900年澳大利亞聯邦憲法在結構和內容上具有自己的特點。這些特點對澳高等法院運用憲法保護公民權利產生了深刻影響。

(一)形式上的特點:憲法中沒有包含專章《權利法案》,也沒有制定專門的人權法。

澳大利亞聯邦憲法是成文憲法,但是憲法中沒有專章《權利法案》,也沒有另行制定專門的《人權法》。這明顯區別於美國、英國、加拿大和紐西蘭。英國是世界上典型的不成文憲法國家,但迫於遵守《歐洲人權公約》的壓力,於1998年制定了專門的《人權法》,並於2000年2月10日實施。美國聯邦憲法原文也沒有專章《權利法案》,但在1789年制定了十條修正案即《權利法案》,以後逐步增加。加拿大1982年憲法包含了專門的《權利與自由憲章》。紐西蘭於1990年頒布了《權利法案法》(Bill of Rights Act 1990)。甚至在澳大利亞一些州也頒布了人權法或提出了專門的人權報告。如澳大利亞首都地區於2004年頒布了《首都地區人權法》(Australian Capital Territory Human Rights Act 2004)。新南威爾士州於2001年頒布了《新南威爾士權利法案報告》(A NSW Bill of Rights Report)。

(二)內容上的特點:權力配置,權利有限。

由於特殊的背景,澳大利亞聯邦憲法的主要內容是配置聯邦和州權力,即調整權力之間的分配,包括橫向的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關系;縱向的聯邦與州之間的權力劃分。憲法第128條和9個修正案絕大多數條款也是關於權力劃分的,可以說,澳大利亞聯邦憲法屬於權力配置型憲法。學者稱之為「憲法的中心功能是分配政府權力。」〔1〕現行憲法中只包含有限的明示性權利。〔2〕由於這個原因,澳高等法院在保護人權方面,遠不能象美國最高法院那樣更積極主動地發揮更大的作用。但是,高等法院還是在運用憲法保護人權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

二、高等法院運用憲法保護權利的四種途徑

澳大利亞高等法院運用憲法保護人權的方法主要有四種:運用憲法中的權力條款,解決權力爭端,間接保護人權;適用憲法中的明示性權利自由直接保護人權;設法發現憲法中包含的默示性權利自由,拓展保護人權的空間;還通過運用憲法中的規定,充分發揮本國批準的國際人權條約來保護人權。

(一)通過適用憲法權力條文間接保護權利

這是澳高等法院運用憲法保護公民權利的重要方式。憲法明確列舉聯邦議會立法權范圍,憲法的重點在於限制聯邦議會權力。下列這些原則是決定聯邦立法是否合憲的主要標准,也是聯邦議會的主要立法權力。法院運用這些規定來審查議會立法是否合憲,進而達到保護公民權利的結果。

1、聯邦立法必須在憲法賦予的立法權事項范圍之內。

聯邦憲法下列條款規定了聯邦的立法范圍,它為立法機關行使權力劃定了界限:

(1)憲法第51條中列舉的權力,共有39項事項。除了少數排他性的權力屬於聯邦行使外,如聯邦與太平洋島嶼之間的關系外,多數權力屬於聯邦與州共享的權力。憲法第51條明確列舉聯邦議會立法權主要包括:州際和海外貿易及商業權;不得在州之間或在州內的不同組成部分之間實行稅務歧視;商品生產和出口的獎勵金,這些獎勵金應當在全澳大利亞統一;聯邦公共信用借債;郵政、電話和其它此類服務;公司權力;種族方面的權力;外部事務權力;根據正當條件強制獲得財產權;附帶性權力(包括潛在的因主權國家地位而擁有的權力)等。

(2)憲法第52條賦予聯邦排他性的權力,即為了和平、秩序和良好管理,聯邦有權對下列事項進行立法:聯邦政府所在地,以及為了公共利益而取得的各地方;關於管理權,根據本憲法已經移交給聯邦政府的公用事業任何部門的事項;其他經本憲法宣布屬於議會專屬性權力范圍的事項,如第90條的消費稅和關稅、第111條的州將部分地區讓與聯邦,並對聯邦處理該地區事務的絕對服從。

(3)憲法第122條規定,聯邦可以為任何由州放棄的並被聯邦接受的地區、由女王置於聯邦權力下並經聯邦接受的,或者以其它方式由聯邦取得的任何領土進行立法。

(4)憲法還被解釋為賦予聯邦議會對全國性事項有默示(implied)的立法權。

2、如果沒有遵守憲法規定的下列形式和程序規則,議會立法可能無效。

聯邦憲法第54條關於撥款支出的法律要求;第55條關於強制征稅的法律形式要求;第57條規定,在參眾兩院發生沖突時,解決爭議的程序性要求。

上述規定都是約束聯邦議會立法權力的憲法依據,如果議會制定的法律因為超越憲法賦予的權力種類和范圍,進而侵犯了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可以提起違憲審查訴訟,提出立法越權的主張,從而達到間接保護權利的目的。

當然,這種方式對人權的保護是間接的。因為,如果當事人權利受到了侵害,此時只能主張立法機關行使的立法權超越范圍;再者,就大多數憲法權力條款來說,法院並不承認它們具有保護人權的主觀權力性質,即不能以權利自由作為起訴的理由,只能以議會立法越權為訴由。因此,這種保護方式在主觀上是為了解決權力爭端,客觀上具有保護人權的效果。此即憲法權力條款所影射出來的人權保護。

如澳大利亞憲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法院有違憲審查權,但憲法規定了聯邦高等法院有憲法的解釋權。法院據此規定,對聯邦議會制定的法院進行審查,作出了該立法超越憲法規定的判決,從而解決了立法越權的問題,也間接保護了原告的權利自由。此即共產黨案件〔3〕。該案件涉及的爭議是1950年聯邦議會制定《共產黨解散法》是否違憲侵犯權利自由。該法規定:解散共產黨,並成立一個組織接收共產黨黨產;還規定,凡是沒有經過登記注冊為產業組織,並與共產黨有聯系的團體或者機構,只要聯邦總督認為該組織的存在有害於聯邦的防衛和安全,均為非法。該法律的前言聲稱,共產黨在澳大利亞從事運用暴力推翻政府制度的活動,並通過罷工和停止工作等方法給國家的防衛和重大的產業制度造成損害。對於上述法律規定,共產黨和一些工會組織向聯邦高等法院提起訴訟,控告議會法律違反了憲法第51條第6項〔4〕賦予的權力;還認為該法侵犯了原告的結社、集會、罷工和財產權。法院審查認為,該法律超越了憲法授給議會的權力范圍,因為在和平時期,憲法第51條第6項的防禦權不能被延伸來批准該法律。法院並沒有接受原告關於該法侵犯其結社、集會等權利的主張,因為聯邦憲法並沒有規定這些權利。盡管如此,法院通過審查確認聯邦議會超越立法權,在客觀上保護了原告的結社、集會、罷工和財產權等。

工程師案例,即工程師聯合協會和阿德來德輪船有限公司案件〔5〕是另一件影響深遠的案例。工程師聯合協會是一個全國性的貿易工會,其宗旨是,為全澳洲雇員針對僱主提出增加工資和改善條件等要求和申訴提供服務。其中一個僱主是西澳大利亞的政府企業。協會一開始向聯邦仲裁法院尋求解決爭議的途徑。1904年《聯邦調解和仲裁法》賦予法院對超出任何一州范圍的產業爭議,包括在州控制下的或由公共權力控制的產業爭議,具有阻止和處理的管轄權。西澳大利亞貿易事務部長主張,聯邦法律不能適用於州政府企業。高等法院認為,該法律屬於憲法第51條第35項〔6〕規定的有效權力范圍,沒有什麼理由能夠使州獲得不執行該法律的豁免權。在該案中,高等法院關於憲法第51條第35項的裁決和解釋,使聯邦制定的法律能夠拘束州政府。這一判決在主觀上解決了州與聯邦權利發生的爭端,而在客觀上保護了原告(雇員)的目的。該案是通過確認聯邦立法的合憲性,將州僱主納入受拘束的范圍內,間接達到保護雇員權利自由的結果。

上述案例表明,澳大利亞聯邦高等法院通過適用憲法中的權力條款,審查立法是否超越憲法范圍。對於違憲的,宣布無效;對於合憲的,維護其合憲效力,這些都在客觀上具有保護人權的結果。

(二)運用憲法明示性權利條款直接保護憲法權利

澳大利亞聯邦憲法包含了四條明示性權利:第80條陪審員審判的權利;第116條宗教自由;第117條不得因為居住在其它州,對其居民進行歧視;第51條第31項規定的聯邦在正當補償的基礎上取得州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7〕另外第51條第23A項也提供有限的保護。高等法院直接運用這些規定,作出了不少判決,保護了公民這些權利自由。

1、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憲法第80條規定了公民有權獲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但從高等法院所有的記錄來看,該條受到有限的解釋。第80條保護的權利受到限制,即只有在存在公訴審判的情況下,原告才能獲得陪審的權利。

2、宗教自由。憲法第116條規定,聯邦不得制定關於建立國教、規定任何宗教儀式或禁止信教自由的法律,不得規定參加宗教考試作為擔任聯邦公職的資格。本條的宗教自由要求堅持非建立原則和自由行使原則。

(1)非建立原則。其中一件詳細且至今仍有權威的是DOGS案件,即Attorney- General (Vict); Ex rel Black v The Commonwealth(1981)146CLR559案件。在該案中,維多利亞州檢察長(Attorney-General)試圖申請法院判決,聯邦對宗教學校的財政資助違反了憲法第116條不得建立國教的規定。原告認為,由於這些學校是建立在宗教基礎上的,因此認為政府的財政支持推動發展了這些學校的宗教事務,使它們達到了聯邦建立宗教的程度。還認為,憲法第116條禁止聯邦制定任何法律對任何特定的宗教提供綜合性的承認、援助或者支持。換言之,主張的理由是,聯邦賦予某種宗教對另一種宗教以特殊優待,這種做法違反了憲法第116條規定。高等法院認為,根據憲法第96條規定,〔8〕由聯邦給州提供的授權要服從第116條規定的限制。但是,高等法院最終以6比1的結果拒絕了這項挑戰。多數法官意見認為,禁止「建立任何形式的宗教」,這一目標的指向是,禁止使某種特定宗教成為國教、建立某種國教或特別加強保護某種宗教使之成為國教。而在本案中,僅僅給宗教活動、教派、宗教學校提供財產援助,這並不能達到建立宗教的程度。

(2)自由行使原則。它保護的基本價值是,個人應當擁有獨立追求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免受政府幹預的自由。主要涉及兩個問題:對這種自由是否存在合法的政府幹預;如何在保護自由表達原則和其它不受保護的原則之間劃分界線?

第一個問題在Kruger v. Commonwealth(1997)190CLR1案件中得到討論。請求人主張,1903年聯邦《防禦法》關於履行軍事服務義務的條款違背了憲法的宗教信仰規定。法院拒絕了這個請求,Griffith首席法官認為,在軍事訓練和自由行使宗教之間不存在沖突,因為軍事訓練沒有對宗教做什麼,Kruger並未被禁止行使宗教自由,因為在他履行軍事服務時,仍然可以信仰他的宗教。

第二個問題是,依據什麼標准可以劃分宗教活動與其它活動?法院有時不得不對「宗教是什麼」這個極為困難的問題進行深究。爭議中有三個方面事項得到澄清。其一,宗教不必是有神論的,但可以說,對宗教的信仰「是信仰超自然、信仰某個事物或某個原則」。換言之,信仰是一種超驗的秩序,它超越日常生活的世界,不能按照通常的方法加以認識。其二,信仰超自然世界的存在並不是自我滿足於建立一種宗教。就是說,必須有一些「行為教規」賦予這種信仰以效力。其三,宗教不必具有合理性。它畢竟只是宗教自由而不是要保證實現合理的宗教自由。第116條並不要求法院評價和判斷現實世界宗教的價值。

3、免遭因居住在不同的州而受歧視的自由。憲法第117條規定,居住於任何州的女王的臣民,不受其他任何州的任何限制或歧視,如該限制或歧視並不同樣適用於居住於該州的女王的臣民者。該條的核心概念是歧視。

代表性案件有二:Henry v. Boehm(1973)128CLR432案件和Street v. Queesland Bar Association(1989)168CLR461;88ALR321案件。兩案都涉及類似的問題。前一案件涉及到南澳大利亞給在該州從事法院執業活動施加了時間限制;後一案件涉及來自其它州的執業者是否准入昆士蘭州的問題。在前一案件中,《南澳大利亞調整執業者准入法院規章》(the Rules of Court Regulating the Admission of Practioners)第27條第1項規定,以前在另一州獲得承認的某人,在申請准入之前,必須在南澳大利亞「居住至少達三個月」。原告認為這一規定是對南澳居民的歧視,違反了第117條。法院多數認為,該要求不具有歧視性。根據法院多數觀點,如果南澳大利亞只對非本州居民加以限制,而不對南澳大利亞居民適用,那是違反憲法第117條的,即存在歧視其他州居民的情況。但是,在該案中,只限制非南澳大利亞居民資格的情況並不存在。因為上述規章對所有要求在南澳獲得法院執業資格的人都規定了必須居住達到一定的連續時間。所有申請執業於法院的人,無論是否南澳大利亞居民,都具有同樣的地位。

4、在正當條件基礎上取得州或者個人的財產

憲法第51條第31項規定,為了維護聯邦的安寧、秩序和良好治理,議會有權根據本憲法,根據公平條件,制定法律,以取得任何州或者任何人的財產。

關於該條的案例,爭議主要是:什麼是取得?什麼是財產?什麼是正當條件?高等法院在判決中闡明了第51條第31項的含義,該條可以被理解為聯邦取得財產權的憲法性源泉。它要求:無論什麼時候,聯邦法律要取得財產,必須以「正當條件」基礎上的補償為前提。法院對第51條第31項中的財產概念給予廣義的解釋。在Minister of State for the Army v. Dalziel(1944)68CLR261案件中,法院作了詳細的闡述。法官多數裁決,財產包括了「金錢、接受金錢支付的權利」〔9〕、知識產權〔10〕和土著人及原海島居民的土地所有權(native title)。〔11〕 「取得」這個概念則受到更多的限制。

綜上可見,雖然從總體上看,法院在運用憲法明示性權利規定保護人權時具有限制性的特點,但是通過處理爭議,法院解決了問題,仍然對公民的權利給予了最低限度的保護。

(三)法院通過審判發現憲法中的默示性權利

默示性權利是指憲法沒有明文規定為權利,而是由高等法院承認的憲法文本和結構,包括憲法所創立的代議和責任政府制度,以及分權可能產生的來自政府權力的許多默示權利(自由)。〔12〕澳聯邦憲法缺少專門的《權利法案》篇章,但是許多條款由於具有限制政府權力的作用,從而使法院在其中發現出默示性權利自由,法院以之為據,保護個人權利。需要指出的是,「法官們必須發現憲法中這些沒有被列舉出來的權利,而不能創造新的權利」。〔13〕

默示權利可以分為兩類:與憲法中特定條款有關的默示性權利和奠基於憲法結構或基本憲法原則之中的憲法權利。〔14〕

1、與憲法中特定條款有關的默示性權利,包括:

(1)憲法第51條開頭規定:議會應當根據本憲法,有權為了聯邦的和平、秩序和良好治理而就下列事項進行立法……。「和平、秩序和良好治理」這些短語,在澳法律傳統中,通常與對立法權的授予相聯系,可以作為對立法權的限制發揮作用。在限制立法權這個意義上,它可以保護公民權利。

(2)第109條也是公民默示權利的重要來源。其規定:在州法律與聯邦法律於同樣主題事項規定不一致時,聯邦法律優先;州法律中與聯邦法律沖突的部分無效。在University of Wollongong v. Metwally(1984)158CLR447;ALR1案件中,法院多數法官將該條作為個人權利的來源,並指出,憲法第109條不僅確立了聯邦法律對州法律的至上性,它也保護個人免遭不公正的對待,即服從有效的但與聯邦同樣主題法律相沖突的州法律的要求。

(3)憲法第三章將司法權排他性地賦予法院,由此引申出一系列的自由權利:保護澳大利亞人獲得最終司法救濟的權利;不僅默示包含了司法權只能被授予第三章的法院,而且也意味著司法權只能被授予法院,被授予的機關必須符合「法院的基本要求」;還引申出正當法律程序和法律之下的平等權。

2、與特定條文無關的默示權利

法院在解釋憲法時,還經常從憲法結構或者基本的普通法原理中引申出一系列權利。主要包括:

(1)默示的討論政治和政府事務的言論自由。憲法確立了民主代議和責任制度,這體現在憲法第7條、第24條、第62條、第64條和第128條等。在Australian Capital Television v. Commonwealth(1992)177CLR106;108ALR577案件中,高等法院以5比2的多數裁決:1942年《聯邦廣告法》條款無效,該法禁止選舉期間在廣播和電視上作政治宣傳廣告。

(2)集會自由和結社自由等權利。這也產生於憲法確立的代議政府制度。

(3)平等投票權。這是從憲法第7和第24條所確立的「由人民直接選舉」引申出來的。盡管憲法第24條並不要求在嚴格的「票票等值」中獲得選舉的平等,但是在McGinty v.Western Australia(1996)186CLR140案件中,多數法官支持下列主張:第24條「直接由人民選舉」的關鍵用詞確立了在聯邦選舉中政府無權剝奪成年公民的普選權利。Toohey、Gaudron和Gummow三位法官更進一步把投票權平等(或者至少是投票權的相關平等)看成是一個重要原則,默示包含在憲法選舉條款中。在Leeth v. Commonwealth(1992)174CLR455案件中,Deane和Toohey兩位法官認為,法律平等的原則是憲法的「必要的含義」。還認為,這個原則有兩方面含義:第一,所有的人都要服從法律;第二,在法律之下和法院面前所有人都有潛在的和內在的理論上的平等。這兩位法官舉了大量的例子證明這個含義的存在:憲法是人民自由和平等的協議,平等的原則內在於聯邦司法權的平等保護觀念中,如果人民的權利在州得到非歧視的保護而得不到聯邦的保護,那是十分可笑的。

(四)運用國際人權條約中的有關規定保護人權

在澳大利亞,如果沒有國內的具體實施法律,被其批準的國際公約和條約並不自然生效。但法院在審判實踐中,並非簡單地堅持這一點。對於本國已經批准、但尚未制定國內法律加以落實的國際條約,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國際條約的國內拘束力,以此保護公民的權利。

憲法為本國制定涉外方面的法律提供了依據。憲法第51條第29項規定,聯邦有權就與「外部事務」有關事項進行立法。它有兩個基本的含義:

(1)聯邦可以對澳大利亞地理范圍之外的任何人、地方、事項和事物〔15〕進行立法。

(2)外交關系。這是最具有爭議性的方面,也是與國際條約和公約發生關系的主要依據。聯邦頒布與此相關的立法有三個方面的內容:與條約和公約有關的立法、涉及國際事項的立法、與澳大利亞外交事務有關的其它立法。法院就國內法與國際人權公約之間的關系作出過一些判例,其中一件是蒂歐案件(Teoh case)。〔16〕

1995年4月7日,在Teoh 案件中,高等法院針對澳大利亞已經批准但未制定國內實施法的條約效力問題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就實施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闡明了看法。該公約已被澳大利亞批准,但條約未被納入澳大利亞法律中。這表明條約並不自然在澳大利亞發生效力。該案爭議的是,公共當局在決定是否將一個外國人(他的孩子具有澳大利亞公民資格)驅逐出境使其回到馬來西亞時,是否需要考慮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考慮兒童權利公約。爭議中的外國人蒂歐被控告在澳大利亞犯有毒品犯罪行為,涉嫌進口和持有海洛因。蒂歐主張,國家應當考慮《兒童權利公約》,這對他來說很重要,因為如果公約得到考慮,其結果可能大相徑庭。

高等法院的觀點是:(1)條約不是澳大利亞法律的一部分,除非有立法才能使其生效;在澳大利亞法律制度下,沒有納入澳大利亞法律的條約不可能作為直接的個人權利和義務的來源得到實施。(2)澳大利亞政府已經批准但沒有納入澳大利亞法律體系的條約可能引起一個「合法的期待」,即決策者應當根據該條約作出行為:批准一個公約是行政政府對世界和澳大利亞人民作出的積極聲明,政府及其代理機構將根據公約行為。該積極聲明是「合法期待」的合適基礎,在沒有相反的法令和行為表示時,行政決策者將按照公約行為。在決定驅逐蒂歐時,移民種族部門考慮的主要因素是,被告是否符合良好品質的要求,而《兒童權利公約》的機制則要求將兒童的利益作為考慮的主要因素(也就是,至少對良好品質要求來說處於平等地位)。移民種族部門在決定驅逐蒂歐時,只將良好品質作為主要因素,未將該案件中兒童的利益作為主要因素,這個做法是不適當的,也是錯誤的。該案件判決後,引起政府的巨大震動,政府發表聲明進行抵制。盡管如此,判決的結果在事實上對澳大利亞政府的行為產生了某些法律影響。至今,這些問題仍在爭論。

由此看出,盡管澳大利亞法院面臨著艱難的選擇,但它們還是努力促使本國政府實施條約、公約,保護人權,這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澳大利亞的司法判決對於其它國家推進條約、公約的司法化和實證化無疑具有重要的啟發。

三、小結

從上文分析可見,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努力克服成文憲法的缺陷,重視運用憲法保護公民權利。它們這種認真對待憲法的態度非常可貴。第一,澳大利亞憲法中缺乏許多憲法權利,但法院仍然重視運用憲法保護人權。這種現象的出現絕非偶然,因為各國認識到,憲法的司法保護是公民權利最為有力的保障措施,憲法審查也是制約權力的有效途徑。第二,在憲法存在缺陷而不利於保護公民權利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應當發揮積極能動作用,被動消極的做法不符合當今時代發展的要求。通過憲法解釋,可以彌補憲法的不足,促使憲法修改完善,也有利於監督立法權,以保護公民的權利。

當然,由於澳制憲者對人權保護的輕視,以及澳大利亞聯邦憲法中缺乏專門《權利法案》篇章,這些都嚴重地制約了法院運用憲法對人權的保護,也給澳大利亞帶來了極大的消極影響。一方面,憲法對公民憲法權利的規定有限,對於默示性權利的認識則處於模糊不確定的狀態,因此,人權容易受到國家機關的侵害。其次,由於法院在運用憲法保護人權上所存在的缺陷,也給澳大利亞在國際上帶來了消極的聲譽影響。與其它普通法國家如加拿大、英國、紐西蘭等相比,澳大利亞顯然落後。所以盡快制定專門的權利法案,或者在憲法中增加專門的《權利法案》是不可阻擋的潮流。

『伍』 澳大利亞什麼時候成立

澳大利亞在1788年1月26日成立。

澳大利亞歷史:

1788年1月26日,英國首批移民1350人乘坐11艘船抵達澳大利亞,之後,英國人逐漸建立起六個各自為政的殖民區(現在成為了澳大利亞六個州,可理解為六個省)。到1900年之前,當時的六塊地方使用同樣的貨幣(英鎊與便士),但各自發行郵票,彷彿六個國家一般。

1900年,全部六個英國殖民地的居民舉行了一人一票的全民公決,用投票決定是否把六個殖民地統一成一個聯邦國家(很有現在「網路知道」投票選答案的味道呢),投票結果是六個地方要統一,建立起一個單一的澳大利亞聯邦。1901年1月1 日,澳大利亞聯邦成立,同時通過第一部憲法。

由於1788年1月26日是首次有英國移民正式大批登陸的時間,且1月26日也是現在澳大利亞的國慶日,這個日子是澳大利亞官方和民間一致認定的澳大利亞建立時間。1988年1月26日,澳大利亞全國舉行過各種盛大的慶祝活動,紀念建立200周年,該年澳大利亞郵政發行的郵票的主題就是「澳大利亞200周年」。

1789年,英政府派遣新南威爾士保安隊,接替原駐新南威爾士的海軍士兵,協助總督維持殖民地的社會治安。1804年又建新殖民區於現在的塔斯馬尼亞州。殖民初期,新南威爾士經歷了史家所稱黑暗年代的艱難歲月。農業生產不利,食物需從英國、巴達維亞(今雅加達)等處運來。1808年,新南威爾士保安隊官員以反對取締朗姆酒貿易為由,廢黜總督W.布萊,稱朗姆酒暴亂。後英政府召回新南威爾士保安隊。1810年,L.麥誇里任總督。任職期間,興建公共設施、修築道路、設銀行、辦學校、鼓勵勘測開拓。1813年,W.C.溫特沃斯等發現越過藍山山脈的通道,找到開發新南威爾士西部平原之路。麥誇里使用刑滿釋放罪犯的政策,受到殖民地富有的自由移民的非議。自1820年起,英國改變了過去主要以流放罪犯為主開發澳大利亞的政策,自由民開始成批的移居新南威爾士。1821年麥誇里隱退。1823年,英政府通過法令,批准新南威爾士成立擁有有限立法權力的地方議會。1824~1836年,在莫頓灣、菲利普灣、聖文森特灣先後建立新的定居點。1825年,范迪門地從新南威爾士劃出,成為新的殖民地。1829年建立了斯旺河殖民地(今西澳大利亞)。1830~1860年是澳大利亞歷史上變化迅速的時期。養羊業的發展使牧場主競相佔有大片土地。為限制移民過多佔有土地,1831年頒布《里彭條例》,改向移民贈與土地為出售土地;出售土地的收入則用於援助來自英國的移民,以求緩和殖民地勞力的不足。1832~1842年,有近7萬移民移居新南威爾士。1840年廢除罪犯指派工作制,鼓勵自由移民以解決勞動力問題,從此英國不再向澳大利亞流放罪犯。19世紀50年代,新南威爾士南部等地發現金礦。1858年採金人數達15萬。淘金熱潮和養羊業的擴大推動了殖民地的發展。為利於管理和建設,1851和1859年先後從新南威爾士劃分出維多利亞、昆士蘭兩個新殖民地。1850年澳大利亞各殖民地政府法令通過後,新南威爾士、維多利亞、南澳大利亞、塔斯馬尼亞(原范迪門地)、昆士蘭等殖民地相繼成立責任自治政府。在歐洲移民不斷開拓土地的同時,澳大利亞大陸的土著居民被逐至荒漠的內陸地區,塔斯馬尼亞島上的土著居民則慘遭滅絕。澳大利亞各殖民地責任政府成立後,各自為政,忙於本殖民地的開發建設,但也面臨一些共同的問題,如關稅、交通、郵政、防務和限制中國移民的政策。為此,1863~1880年召開了 8次殖民地際會議。1880年11月,墨爾本殖民地際會議同意設一聯邦委員會,並決定由新南威爾士草擬聯邦委員會法案。1883年,成立聯邦委員會。1884年 8月,維多利亞、昆士蘭、塔斯馬尼亞和西澳大利亞殖民地,要求英政府支持聯邦委員會法案。1889年10月24日,新南威爾士殖民地總理H.帕克斯發表演說,強調需要成立聯邦以鞏固國防,呼籲其他殖民地總理共商此事。1891年工黨成立。工會運動的發展打破了各殖民區的界限。要求殖民區之間自由貿易的呼聲日益高漲。1893年 8月在科羅瓦召開聯邦同盟代表會議,建議各殖民地採取措施為成立聯邦做准備。1898年就成立聯邦問題進行公民投票。1900年9月17日,英國女王簽署聲明宣布聯邦將在新世紀的第1天誕生。1901年1月1日澳大利亞聯邦在悉尼正式成立,原6個殖民地改為州。澳大利亞成為英聯邦的自治領。定都堪培拉。

『陸』 在歷史發展的過程中,產生了很多政策,「白澳政策」是怎麼回事

歐洲白人及其後裔占據澳大利亞大陸後,就希望永久地獨占這塊地方,使它成為歐洲的擴大和延伸。這就是所謂的「白澳"政策。這一政策的主要排斥對象,是以華人為主的亞洲人和太平洋島民「喀那喀人」。

淘金事業在澳大利亞東南部衰落不久,在北部又興盛起來。1874 年在昆士蘭帕爾默河發現金礦,中國人又蜂擁而來,致使帕爾默金礦場的華工人數大大超過白人礦工的人數,這引起白人的不滿,仇視中國人的情緒抬頭。

澳大利亞聯邦建立後,「白澳政策」進一步系統化和法律化,而且在整個聯邦范圍內得到全面實施。這一條例雖經1908年、1910年、1912年和1925年多次修正,但其「聽寫測驗」的原則不變,並一直維持到1958年。此外,聯邦和各州立法在其他方面也都歧視有色人種。通過頒布一系列條例,澳大利亞從法律上和實踐上正式打出了「白澳"政策的旗幟。在推行這一政策方面,工黨比自由黨更為積極。這一政策實際上是充滿了種族偏見和種族歧視,其目的就是要讓歐洲白人獨佔澳大利亞,不許其他膚色的人們參與開發。

『柒』 加拿大與澳大利亞關於鮭魚進口措施的糾紛

加拿大與澳大利亞關於鮭魚進口措施的糾紛
懸賞分:20 - 離問題結束還有 2 天 2 小時
•1995年10月5日,加拿大提出要求與澳大利亞磋商,討論澳大利亞政府禁止新鮮、冷藏或冷凍鮭魚進口的問題。
•澳大利亞禁止進口的是商品統一分類及編碼制度(HS)0302和0304稅目下的新鮮、冷藏和冷凍鮭魚,都是沒有經過高溫加工的。
(一)案件的起因:
•本案涉及的是澳大利亞禁止鮭魚進口的措施。
•1975年澳大利亞根據1908年隔離法頒布了86A檢疫公告,宣稱為了保護動物健康,禁止進口可能造成病菌感染的鮭魚。從1983年9月到1996年1月,澳大利亞公布了一系列通知,限制各種不同方式加工的鮭魚進口,同時規定了允許進口的條件。
•1996年年終報告指出有24種可能使鮭魚感染疾病的病菌(desease agents),而從美國和加拿大進口的未經烹飪的、成年野生和海洋捕撈的太平洋鮭魚是病菌的宿主,這些病菌對人體無害,但可能感染養殖的魚類。 1996年12月13日,澳大利亞檢疫局長決定繼續執行禁止鮭魚進口的措施。
(二)案件進行的步驟:
•1、1995年11月23、24日,加拿大與澳大利亞關於鮭魚進口措施雙方進行了磋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澳大利亞政府 根據「澳大利亞鮭魚進口風險分析」報告(以下稱 為「1996年年終報告」),於1996年12月作出決定(以下稱為 「1996年決定」),繼續採取禁止進口的措施。
•2、加拿大沒有要求繼續磋商,而於1997年3月7日向DSB請求成立專家組。加拿大指出澳大利亞禁止進口鮭魚的某些措施違反了GATT第11條和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議(以下稱為SPS協議)第2、3、5條,或者剝奪或損害了加拿大根據WTO協議可以得到的利益。澳大利亞則提出它所採取的措施完全符合其根據SPS協議應有的權利義務。
•3、1997年4月10日,DSB決定成立專家組,各方同意,專家組的職權范圍是:"根據加拿大在編號為WT/DS18/2的文件中涉及之協議的有關規定,審查由加拿大在該文件中向DSB提出的事項,作出決定以協助DSB提出建議或作出這些協議規定的裁決。"歐共體、印度、挪威和美國保留作為第三方的權利。
•4、1998年5月5日,專家組作出報告,6月12日專家組報告分發給各方。1998年7月22日,澳大利亞向DSB發出上訴通知,提交了上訴材料。1998年8月6日,加拿大作為上訴方提交了材料。8月14日,雙方各自提交了被上訴方材料。同一天,歐共體、印度、挪威和美國分別提交了第三當事方材料。1998年8月21、22日上訴庭開庭審理本案。1998年10月20日,上訴庭作出報告,11月6日,DSB通過上訴庭報告和經過修改的專家組報告

問題
1、歐共體、印度、挪威和美國保留作為第三方的權利意味著什麼?

『捌』 澳大利亞與英國「雙峰」監管模式究竟有何區別

金融監管的雙峰理論起源於英國,由澳大利亞於 1998 年率先開始實踐並良好運行至今,而英國在金融危機後的監管體系改革中也轉向了雙峰監管模式,可見雙峰監管模式有著獨特的魅力與實踐意義。通過對比兩國雙峰監管模式在機構設置、監管思路、雙峰機構獨立性等方面的不同,分析雙峰監管模式的內涵與特點,以期為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提供一種模式選擇。
2013 年 12 月 20 日,澳大利亞財政部公布了新一輪政府金融體系調查的最終調查范圍,同時任命了由David Murray AO 領導的四人調查團,標志著 2014 年澳大利亞金融體系調查( Financial System Inquiry )的正式啟動。此前的金融體系調查都成為澳大利亞經濟改革的主要催化劑,特別是前一次的 1997 年沃利斯調查( Wallis Inquiry ),直接引致了澳大利亞金融監管制度改革,澳大利亞審慎監管機構( APRA )的建立及當前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 ASIC )的形成。這些改革都促進了澳大利亞經濟的穩定與增長,是金融監管機構的重塑,建立雙峰監管模式更被認為是澳大利亞經受住全球金融危機考驗的一大重要因素。在澳大利亞政府新一輪金融體系調查實施之際,本文再次聚焦澳大利亞的成功金融監管經驗,探究雙峰監管模式的特點。實際上,自 2008 年金融危機後,世界各國就開始聚焦澳大利亞雙峰監管模式,很多國家正在考慮乃至已經採納這種雙峰監管理念,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英國2012 年開始的金融監管雙峰模式改革。因此,本文將對比澳、 英兩國雙峰監管模式的異同,以便深入理解雙峰監管模式的特點和制度設計理念,為我國金融監管改革提供一種模式選擇。
一、 澳大利亞與英國金融監管制度概況
(一)澳大利亞的雙峰監管制度
在澳大利亞的金融監管框架中,監管和監督澳大利亞金融體系的職責被分別授予四個機構:澳大利亞審慎監 管 局 ( the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 )、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 the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ASIC )、 澳大利亞儲備銀行( the 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 RBA )和澳大利亞聯邦財政部( the Australian Treasury )。以上四者又共同組成金融監管理事會( Council of Financial Regulators,CFR)。 雖然有多個主要監管機構,但對金融體系監管承擔更多職責的是 APRA 與 ASIC,且這兩個機構的權利配置正體現了雙峰監管理念,故一般認為澳大利亞是 「雙峰」 監管模式的典型代表。
1997 年,澳大利亞政府對本國金融體系進行了全面調查,該調查由著名的墨爾本商界領袖斯坦·沃利斯( Stan Wallis)領導的委員會進行,故也稱沃利斯調查,該調查對澳大利亞的金融體系改革影響重大。根據沃利斯委員會調查報告的建議,澳大利亞政府在 1998 年 7 月1 日成立了獨立的審慎監管機構—— 「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 ( APRA ),開始了 「雙峰」 金融監管模式的實踐。「雙峰」中的另一峰——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 ASIC ),其前身是澳大利亞證券委員會( Australia Securities Commission),根據《2011 年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法案》 設立並履職,由此形成了具有澳大利亞特色的經典「雙峰」 模式,該基本組織結構運行至今。
(二)英國的雙峰監管制度
2007 年的金融危機使英國遭受重大損失,英國政府在完成了監管機構對金融危機所作反應的檢討後,開始了 「雙峰」 監管模式的改革。英國財政部認為,過去幾年的反思表明,三方金融監管模式(「tripartite」mode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的缺陷是英國未能預測,或者說充分應對 2008 年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英國政府致力於引入一套新的金融監管機制——該套機制有著明確目標和責任,並且以專業監管者的判斷為監管核心。根據英國 《2012 年金融服務法案》 ,英國於 2013 年 4 月 1日開始了一套新的金融監管制度。
以 《2012 年金融服務法》 為標志,英國再次實現了金融監管改革的重大創新,建立起以英格蘭銀行為主導,宏、 微觀審慎監管機制相協調、 微觀監管機制相平衡的監管體制,確立了新的中央銀行監管機制和雙峰監管機制。從市場主體的角度來說,新監管模式意味著存款機構、 保險機構和主要投資公司都將有兩類監管者,一類著眼於審慎性(即 PRA ),另一類著眼於行為(即 FCA )。而其他公司(如那些非 「al regulated」 的公司)都將單獨由 FCA監管。
二、 澳大利亞與英國雙峰監管模式的對比
(一)差異之一:機構設置不同
雙峰監管模式起源於英國,卻由澳大利亞率先踐行。根據英國經濟學家Michael Taylor 的闡述,金融監管的目標應當是 「雙峰」 的:一是實施審慎監管,旨在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和金融體系的穩定、 防範系統性風險;二是實施行為監管,旨在糾正金融機構的機會主義行為、 防止欺詐和不公正交易、 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澳大利亞與英國的雙峰監管模式都是基於這一理念構建起來的,基本框架都是設立機構分別負責審慎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但在具體的監管架構設計上又有許多不同。
1.澳大利亞經典雙峰模式
根據 「雙峰」 理念,澳大利亞設立了兩個監管機構負責主要金融監管,即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通過實施審慎監管保證金融系統穩定,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通過實施行為監管保護消費者利益。這套機構設置與權力配置模式完全契合雙峰理論的要求,一般稱之為經典雙峰。這套模式對澳大利亞來說行之有效,2008 年金融危機中澳大利亞抵禦沖擊的優秀表現就是有力證據,自1998 年金融監管制度改革實施雙峰模式以來一直沒有做大的改變。在近日公布的澳大利亞金融體系調查最終報告中,以 Murray 為首的調查委員會同樣認為,澳大利亞的監管架構無需做大的變動。
2.英國內雙峰模式
英國在 2012 年的金融監管改革中,也採納了 「雙峰」監管理念,但其最終確定的監管機構設置與權力配置方式有別於澳大利亞。英國設立了 FPC、 PRA 兩個機構負責以維護金融系統穩定為目標的審慎監管,明確區分了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即在負責宏觀審慎監管的 FPC 下,再單獨成立負責微觀審慎監管的 PRA。
英國同樣設立了 FCA 負責以消費者保護為目的的行為監管,但從整個監管框架來看,該機構的層級、 地位低於澳大利亞的 ASIC。而基於 FPC 的宏觀審慎監管職權,FPC 可以向 PRA 與 FCA 發布指示( Directions)和建議( Recommendations),同時也可以先跟其他主體提出建議。由於 FPC 是英格蘭銀行的內設委員會,可以理解為英國金融監管雙峰——PRA 與 FCA,是在英格蘭銀行的指導下運作,即雙峰的機構層級低於英格蘭銀行。此外,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只負責銀行、 保險公司和大部分養老金的審慎監管,而擬設立的英國審慎監管局還可以對符合特定標準的證券公司進行審慎監管,從而保留了綜合監管的某些特徵。 因此,相較於澳大利亞來說,英格蘭的金融監管框架被稱為內雙峰或者准雙峰模式。
3.機構設置不同的原因
相對澳大利亞而言,英國在雙峰模式下的機構設置更為細致復雜,筆者認為這種差異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
一是設立雙峰監管模式的背景不同。澳大利亞於1998 年設立澳大利亞金融監管局,其改革更多的是出於金融業發展所引出的監管變革需要,是以溫和的方式自發地重新安排金融監管框架。因此在雙峰機構設置上,基本就是依循了 「雙峰理論」 的設想,分別設立兩個獨立的機構負責主要金融監管活動。相比之下,英國的監管改革是迫於金融危機的壓力而為,其改革基礎也已形成定式的三方監管,改革的指導依據在於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因而最終的監管機構設置較為復雜且更強調宏觀審慎監管。
二是從金融監管傳統來看。英國的雙峰機構更需要一個統一協調機構——金融政策委員會( FPC )。英國的審慎監管局和金融行為局主要是通過繼承金融服務局( FSA )的原有職能而來,故兩機構從金融監管傳統上看需要一個統一協調機構(或者說是一套專門的協調安排機制),以實現信息的交換與共享,減少監管重疊的同時也避免監管真空,保證兩機構能從 「在同一機構下運行」的狀態,順利過渡到 「分拆並各自獨立運行」 的狀態,保持金融監管的穩定與連貫,而澳大利亞則不存在這種傳統慣勢。
三是兩國央行在金融監管中的傳統地位不同。澳大利亞中央銀行一開始擁有強大職能,不僅行使中央銀行職權,同時還作為商業銀行從事商業運作。審慎監管局成立之初就是為了分拆央行權利,在機構設置上自然形成了雙峰機構與央行並立的局面。與此相反,英國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自 1694 年成立以來不斷擴大職權,逐步成為金融系統的穩定器,在整個英國金融監管中一直扮演主要角色。再加上英國改革前,英格蘭銀行就是金融監管的核心監管力量之一。在新的監管框架中,分別負責金融監管兩大目標的 PRA 與 FCA,在履行監管職責時自然離不開央行的督導與監控。
(二)差異之二:審慎監管的思路不同
1.澳大利亞——以風險為基礎( risk- based approach)
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一直強調,要通過有力的且有前瞻性的監管來完成其法定職責。APRA 認為,只有當監管以風險為基礎(risk- based),同時又關注結果(outcomes- focused)的時候,才能發揮出更大的效用,相應的也有助於促進整個審慎監管框架下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根據 APRA 的解釋,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管思路,就是要 「以識別、 評定受 APRA 監管機構或金融體系領域中存在的最大風險為核心,然後引入監管資源和監管注意。」
其設計初衷就是為了提升監管領域內的效率和效果,即在最高風險領域實施最高強度的監管,而在低風險領域實施較低強度的監管。
2.英國——以判斷為基礎( judgment- based approach)
英國在 1997 年成立金融服務局( FSA )的時候採取的思路是基於原則的監管。而在 2012 年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中英國財政部強調,雙峰模式下,審慎監管局PRA 將 采 取 前 瞻 性 的、 基 於 判 斷 的 監 管 思 路( Forward- looking, judgment- based approach),並加速移除舊的應對式的監管觀念。這一監管思路具體來說衍生出如下特點:( 1)主要以判斷為基礎,即 PRA 要主動判斷,一家金融機構是否安全且穩定、 保險機構是否為投保人提供了合適保障以及公司是否能持續符合基本監管門檻;( 2)具有前瞻性,PRA 對公司的評估不僅基於當前的風險,還基於那些將來極有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而判斷是否要提早進行干預;( 3)專注性,PRA 的監管特別專注於那些會對英國金融體系造成巨大風險的問題或公司。PRA正是將以上判斷作為監管基礎,據以識別公司內部缺陷,從而並輔以合適的干預手段。 FCA 在對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時,同樣也採納了前瞻性的、 以判斷為基礎的監管思路。
3.監管思路不同的原因
澳大利亞提出 「以風險為基礎」 ,是從監管對象角度設置監管活動的原則,即在制定監管規則、 確定監管措施時,都以監管對象的風險、 監管對象對金融系統施加的風險為依據。英國提出 「以判斷為基礎」 ,是從監管者角度設置監管活動的原則,即強調監管者在實施監管活動時要進行主動判斷,判斷的依據為監管對象的風險,判斷的結果為是否應採取提前干預措施。
兩國在審慎監管思路上的表述不同,筆者認為原因之一是英國對以前 「原則監管」 理念的反思和變革。英國在之前的原則監管思路下,強調的是被監管對象主動判斷自身行為是否符合監管要求並自主採取其認為最經濟合理的措施以符合監管要求,相對地,監管者就是被動地開展監管活動,較少對金融機構及其行為進行干預。這種 「低干預」 模式使得監管者對許多金融機構的風險視而不見,鬧出北岩銀行破產風波,也導致未能及時察覺單個機構風險積聚給整個金融系統穩定帶來風險,使得英國在金融危機中損失慘重。故而在新的雙峰監管模式下,英國特別提出了 「以判斷為基礎」 的審慎監管思路,提高監管者的主動性和干預程度。
(三)差異之三:雙峰機構的獨立性不同
兩國機構設置上存在差異的原因,從根本上來說是因為雙峰機構的獨立性存在差異。雙峰機構獨立性的不同,使得各主要監管機構監管權力的配置存在多少、 大小之別,這必然使得兩國的監管協調機制存在差別。這種獨立性差異直接表現在雙峰機構與本國央行的關繫上。
1.澳大利亞:雙峰機構獨立於央行
澳大利亞的雙峰——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兩個機構擁有法定的獨立地位,直接對政府和議會負責,相互之間,與其他主要監管機構之間,都無隸屬關系。所以說,澳大利亞雙峰機構與澳大利亞儲備銀行是並行的、同級別的金融監管機構。此外,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的運作資金主要來自於它的監管對象,這也說明其在金融監管中具有很強的獨立地位,不會受制於其他監管機構。
2.英國:PRA 為央行子公司
英國的雙峰機構之一——審慎監管局是英格蘭銀行的子公司。一方面,基於股權控制關系,審慎監管局根據 《公司法》 受到母公司英格蘭銀行的直接控制與監督;另一方面,根據 《2012 年金融服務法》 還要受到英格蘭銀行內新設的金融政策委員會( FPC )的指導和建議。英國的雙峰機構之一——行為監管局,其作為 FSA 的繼承機構,在法律地位上雖然獨立於英格蘭銀行,但根據 《2012年金融服務法》 的規定同樣需要接受英格蘭銀行內金融政策委員會( FPC )的指導和建議。由此可見,英國的雙峰機構與本國央行聯系緊密,在英格蘭銀行的監督與指導下履行金融監管職責,二者的獨立性小於澳大利亞的雙峰機構。
三、 結語:雙峰監管模式對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有借鑒意義
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仍固守機構監管模式,實施 「分業經營、 分業監管」 ,由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保監會、 證監會共同承擔金融市場的主要監管職能。但隨著監管者監管態度的放鬆以及實踐中混業經營現象的出現,分業監管制度已經不能適應金融創新態勢和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制度的變革勢在必行。世界上並不存在最優的監管模式,也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世模式,各國對於監管模式的選擇更多的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的平衡結果,這就決定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絕對不是一蹴而就的,金融監管改革的成功也不會是簡單變換一種模式就能夠實現的。 但是,不管我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如何選擇,雙峰監管理念都可以為之所用,因為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和保護消費者是金融監管不可繞過的兩大目標。因此,澳大利亞與英國雙峰監管模式的制度設計對我國都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第一,在監管機構的設置上更多地考慮監管目標。雙峰監管的基本理念就是:基於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和保護消費者的兩大目標,將金融監管機構整合成兩個,一個通過審慎監管實現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目標,另一個則通過行為監管實現保護消費者的目標。對此,澳大利亞的實踐是:這兩個機構( APRA 與 ASIC )承擔主要金融監管職能,獨立運作,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形成並行的金融監管格局。而英國的實踐是:這兩個機構( PRA 與 FCA )承擔主要金融監管職能,都接受宏觀審慎監管機構——英格蘭銀行內設的金融政策委員會的建議與指導,且PRA 為央行子公司,形成兩機構在央行的監督指導下運作的監管格局。可見,同樣是雙峰監管模式,具體機構設置上完全可以根據本國情況做出不同安排。有鑒於此,我國在未來的監管機構整合中,也可以考慮採用雙峰模式,設立獨立的審慎監管機構和行為監管機構,通過兩機構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層級設計和職能配置,特別是考慮兩機構與我國央行的關系,進行符合我國實際的監管機構設置改革。
第二,在監管思路上注重風險指標和監管者的主動判斷。在監管思路上,澳大利亞表述為 「以風險為基礎」 ,英國表述為 「以判斷為基礎」 ,雖然表述不同,但都反映了雙峰監管模式下監管者實施監管的指導原則——注重風險,主動判斷。我國在進行監管改革時,不管模式選擇和機構設置為何,其實都可以借鑒這種監管思路,依據風險評估和判斷實施監管活動,既保證監管的有效性,又不致抑制金融市場的創新和發展。
第三,在監管機構的協調上強調信息交流與共享。從澳大利亞的監管協調機制,特別是各主要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與協調中可以看出,監管者協調的關鍵就是信息交流與共享。只有在信息共享的前提下,才能避免雙峰機構之間、 雙峰機構與其他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重復和真空,保證監管者行動的協調與統一。當然,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也包含了金融信息交流與共享的要求,相比來說不夠明確和細致,沒有解決交流什麼信息、如何實現及時有效交流等關鍵問題。所以,在以後的監管制度改革中,可以參考澳大利亞雙峰模式下的成熟經驗,設計合適的監管協調機制,特別強調信息的交流與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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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1998年澳大利亞頒布了什麼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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