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已暂停进口巴西牛肉,巴西牛肉怎么了
近日,巴西爆出劣质牛肉丑闻,中国、欧盟、韩国、智利已暂停从巴西进口牛肉。23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对此评论说,作为巴西肉类最大的进口国,中国对巴西肉类出现质量问题表示高度关切。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已临时采取措施,暂停了进口。
Ⅱ 中国已暂停进口巴西牛肉是怎么回事
近日,巴西爆出劣质牛肉丑闻,中国、欧盟、韩国、智利已暂停从巴西进口牛肉。23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对此评论说,作为巴西肉类最大的进口国,中国对巴西肉类出现质量问题表示高度关切。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已临时采取措施,暂停了进口。
Ⅲ 目前中国农产品的贸易保护措施具体有哪些
中国农产品出口面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程国强 2003-04-30
内容提要:中国农产品出口如何突破发达国家以质量、卫生和技术标准等为借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是目前亟待解决的战略问题。本文系统分析了中国农产品出口所面对的主要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WTO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规则,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影响的特征和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初步建议。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SPS)、世界贸易组织(WTO)、农产品贸易争端
中国的肉类、蔬菜、水果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由于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曾经被业内人士预期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具有巨大的出口潜力,但今年以来这些产品却频频遭遇技术壁垒,出口形势严峻。如年初浙江舟山冻虾仁因检查出极微量的氯霉素被欧洲公司退货索赔;欧盟兽医委员会还宣布禁止从中国进口虾、兔和家禽肉等动物源性食品;日本对从中国进口的蔬菜实行批批检验的苛刻检验措施;中国出口欧盟的蜂蜜又被以“抗生素超标”为由遭到“封杀”,随后,日本、加拿大、美国等也加强了对中国蜂蜜的检验。如何突破发达国家以质量、卫生和技术标准等为借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使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转变成竞争优势和出口现实,是目前亟待解决的战略问题。
一、什么是“技术性贸易壁垒”?
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简称TBT),是指进口国采取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措施、商品包装标签及标志和环境要求等,对其他国家的农产品进入该国市场形成贸易限制作用。
这些对农产品贸易产生限制作用的技术性措施,原本是为了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经济欺诈行为。但长期以来,技术性贸易壁垒被一些实行农业贸易保护主义的国家所利用,使国际农产品贸易环境日趋恶化。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之所以在最近几年越演越烈,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90年代中期以来,国际上发生了一系列震惊世界的食品污染事件,如肆虐欧洲的二恶英污染畜禽饲料、比利时可口可乐污染、法国的李斯特菌污染熟肉罐头、日本“O-157”和雪印牛奶金葡萄菌污染、横扫欧洲的疯牛病、口蹄疫等,形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信任危机,许多国家因此而制定了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法规,对进口农产品的质量卫生要求更加苛刻。
第二,WTO乌拉圭回合谈判以来,农产品关税、非关税措施等在一定程度上受到WTO规则的约束,但发达国家并未因此而开放国内农产品市场,而是籍食品安全问题,利用动植物卫生检测检验技术措施设置障碍,抬高进口门槛,国际农产品竞争已从过去单纯的关税、非关税措施,转向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主的限制政策和措施。
第三,世界经济低迷和一些发达国家国内农业问题的政治化,使农业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技术性贸易措施成为发达国家农业保护的最有效手段。有关研究估计,70年代在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中,约有10-30%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但90年代以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超过50%。
二、主要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
根据日本、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针对农产品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看,中国农产品出口面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体现在严格的检验、检疫、认证、标准手段和措施上,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
1.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法规。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完整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这些法律既规范着国内农产品生产加工,同时也将不符合标准的国外产品挡在了国门之外。如针对90年代中期频发的食品安全危机,欧盟于2000年1月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80多项保证食品安全的计划,要求食品卫生责任首先由生产方承担,食品从饲料开始,经过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链条都要保证安全。美国则有《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等,对进口农产品的认证、包装、标识及检测、检验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每月扣留的进口商品高达3500批。美国于1997年12月在食品加工中引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禁止进口未实施HACCP的水产品和肉类食品,要求所有对美国出口的水产品、肉类产品企业必须获得HACCP的认证资格。欧盟、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和韩国都认可采用HACCP体系。日本依据《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对入境的农产品及食品实行近乎苛刻的检疫、防疫制度。对于植物检疫,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病虫害,来自或经过发生该病虫害国家的寄生植物和土壤均严禁进口。作为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动植物、农产品还需要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食品卫生检查。对于强制性检查食品要逐批进行百分之百的检验。对不同时间进口的相同商品,则规定每次须检验,而对日本国内同类产品只需一次性检验即可。目前中国蔬菜出口正遭遇此类限制。
2.质量标准、食品标签和包装要求。目前发达国家仍然在不断升级质量检验标准,检测项目也越来越多。如日本对中国大米要求进行检测的指标,已经由1993年的20多项,增加到目前的123项,而且要求在14天内完成。食品标签和包装也是重要的市场准入工具,如美国是世界上食品标签要求最严格的国家之一,食品标签多达22种,且逐年修订补充。美国要求所有包装食品应有食品标签,强化食品还要有营养标签,必须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据估计,仅此一项就使美国加工企业每年多支出10.5亿美元,显然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无力负担这一费用。
3.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要求。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对进口农产品形成了通常所说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绿色包装与标签要求、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如1995年4月,发达国家要求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要求产品达到ISO9000系列标准体系,还要求使用“绿色环境标志”,如德国的“蓝天天使”、日本的“生态标志”和欧盟的“欧洲环保标志”等。动物福利问题则尤其为欧盟所重视,如鸡场饲养密度,一般为每平方米12只,欧盟提出只能养10只,理由是密度太大,鸡会感到不“舒适”。而这将增加鸡的养殖成本,无形中也成了贸易壁垒。
4.新技术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问题。最典型的就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这一直是国际争论的焦点。美国由于占据转基因技术的制高点,对转基因食品的推广持积极态度,而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则坚决反对,由此也引发了有关转基因农产品进口管理措施的讨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呈日益升级的趋势。如日本农林水产省最近宣布,自2003年起在日本全国推行“大米身份认证制度”,即凡进入日本国内市场的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否则不允许销售。“大米身份认证制度”推行之后,日本各地又对新制度“层层加码”,把认证范围推广到蔬菜,要求凡市场上销售的本地蔬菜都必须有认证标志。这样下去,日本迟早会对进口蔬菜采取同样的身份认证制度。这对中国蔬菜等农产品来讲,今后进入日本市场将更趋困难。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与WTO规则
由于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表面上是为了保护人类以及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因此它具有合理性、隐蔽性、复杂性和灵活性等特征,使日本、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能够规避有关国际规则的约束,广泛而高频度地使用。正是因为如此,近年来国际农产品贸易争端已从一般形式的贸易战逐步转变为损害更加严重的技术性贸易战,发达国家籍此动辄宣布封杀其他国家的农产品。发达国家名目繁多且不断升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目前农产品贸易争端的主要领域,严重制约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发展。
目前WTO框架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是专门针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多边协定,与此同时,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与第21条安全例外、《原产地协定》、《农业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TRIPs)、《装运前检验协定》等也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有关。WTO新一轮谈判中的《贸易与环境》、《贸易便利化》、《贸易与投资》等议题也将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
TBT协定和SPS协定是WTO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基本规则。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消除不合理的技术性措施,减少国际贸易壁垒;通过制定多边规则,指导各国制定、采用和实施被允许采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努力保证这些措施不构成歧视,不形成对国际贸易不必要的障碍;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WTO《TBT协定》的基本规则为:第一,各国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要求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基础,它们的制定、采纳和实施均不应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国际兽医组织(OIE)等组织制定的相关标准。第二,在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情况下,允许各国实施的标准超出国际标准,但必须提前向WTO通报;第三,各国认证制度相互认可,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标准作为制定本国技术性措施的基础;第四,实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第五,贸易争端进行磋商和仲裁,遵守WTO《关于争端处理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主要目标是防止各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消极影响,并防止各国滥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搞贸易保护主义。按照SPS协定宗旨,各国有权采取“保护人类、动物及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贸易措施,但需要遵循三项原则:第一,科学证据原则。SPS协定规定,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但必须以科学的依据为标准,也允许各国采取的措施高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但这些措施必须以科学为依据。第二,风险评估和适度保护原则。SPS协定允许各国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根据本国可承受危险程度,制定本国的标准和规则,同时还须考虑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要求各国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应考虑可获得的科学证据、加工与生产方法,相关生态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第三,国际协调原则。SPS协定要求各国采取的卫生或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应该依据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并应尽可能参与相关的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以促进在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方面的国际协调。这些组织包括,保护食品安全性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保护动物健康的国际兽医组织(OIE)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秘书处三个国际性组织。SPS协定认为如果采用国际标准,那么就可将其视为该标准符合GATT1994有关规定。
显然,WTO的TBT协定和SPS协定实际上规定,只要是为了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的安全、保护环境的安全、防止经济欺诈,所采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和法规即使超出国际标准,也是合理的。目前发达国家利用此设置了名目繁多、苛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表面上基本都符合TBT协定和SPS协定的条款,但实际上则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最难逾越的贸易壁垒。如仅2001年,WTO就收到671件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通报,其中与农产品相关的通报143件,占23%(仅次于机电产品的31%)。动植物卫生检疫通报772件,其中,美国通报238件(占30.8%),新西兰11件(占14.4%),欧盟46件(占6%)。这些新提出的技术性措施,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将产生深刻影响。因此,现有的WTO规则,还难以有效解决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农产品贸易的限制和因此而引发的贸易争端。
据WTO统计,自1995年WTO协定生效到2001年,WTO受理的农产品贸易争端案件共97起(占全部争端案件的40.2%),首当其冲的是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争端,达14起(占14.4%)。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直接使中国农产品出口遭受巨大损失,其扩散效应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计。据统计,2001年中国约有70多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而且2002年以来呈增加趋势。由于欧盟自2002年初开始全面禁止进口中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和水海产品,导致2002年上半年中国水产品出口下降70%以上,仅浙江一个省2002年一季度就因此减少农产品出口1亿美元。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仅在2002年1月到3月就扣留中国沿海地区农产品累计896批次。2002年1-7月,中国对日本出口的活鳗同比下降23%,冻鸡下降41%,保鲜蔬菜和暂时保藏的蔬菜分别下降了20%和29%,鸭肉去年出口4668吨,今年该数字为零。与其他贸易限制措施不同,技术性贸易壁垒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隐蔽性,一旦出现限制,影响巨大,而且损失很难避免。具体而言,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有如下特点:
1.受影响农产品范围广,直接挑战中国农业结构调整战略。从水产品、禽肉等动物源性农产品,到茶叶、花生、蔬菜等植物产品、加工产品,几乎所有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均面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由此严重影响中国发挥比较优势、对农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部署,增加了农民增收的困难。
2.扩散效应显着。发达国家如欧盟、日本和美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实施限制,容易扩散到其他出口市场,形成连锁反应。2001年6月,韩国单方面宣布从中国进口的鸭肉中发现禽流感,日本政府仅据韩国片面情况,宣布暂停进口中国禽肉产品,此后,其他国家纷纷采取类似措施,限制中国禽肉出口。直到2001年8月7日,日本政府才正式宣布恢复从中国进口禽肉及其制品,而中国出口企业因此已经遭受巨大损失。
3.具有歧视性。一些国家采取的措施往往高出国际标准,有的以设备能检出的最低限为准,有的专门针对中国产品。如日本在农药兽药残留方面对中国肉鸡产品实施歧视,检测克球粉时,要求中国产品达到0.01ppm,而对美国等其他国家的产品只要求达到世界卫生组织0.05ppm的标准。
4.使用频率高,实施时速度快,取消时则需较长时间,而且形式多样、理由多变,防不胜防。有些发达国家经常找借口先实施暂时禁令,使中国企业失去市场,经中国艰苦努力后才同意开放市场,但不久又设法寻找新的理由,重新关闭市场。如中国过去对欧盟出口肉鸡产品较多,但自1996年8月1日起,欧盟以中国禽肉生产不符合其卫生检疫标准为由,禁止中国冻鸡肉进入欧盟市场,致使中国每年损失1亿多美元。在中国禽肉被禁期间,巴西、泰国等冻鸡出口国填补中国在欧盟的市场分额,如1996年欧盟从巴西、泰国进口的禽肉只有3000吨,到2001年已达到40万吨。直到2001年5月25日欧盟才对上海和山东等地区的14家企业开关,要求每批出栏的鸡不少于15万只,不得并群等,并要求对出口禽肉进行新城疫检测。由于欧盟只认可北京和上海2家检测实验室,这2家实验室即使满负荷运转也难以完成检测任务,而且检测费用较高(每次约3000美元),检测周期需要30天,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度增加。2002年初,欧盟又以中国出口的禽肉、龙虾制品农药残留及微生物超标为由,全面禁止中国动物性源食品进口,市场又被重新关闭。
五、中国农产品如何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
中国农产品出口越来越遭遇技术壁垒的影响,除了上面所说的问题外,与自身存在的质量、标准等问题也分不开。长期以来,中国在农业生产上是要解决吃饭问题,追求农产品的数量,考虑农产品质量和标准不足。过去的生存性农业现在要转向市场、竞争性农业,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检测检验手段、质量控制体系。如目前对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体制,内检和外检是分开的,相互难以协调,不能发挥检验检疫、质量监控的整体功能。与此同时,国内农产品在生产、流通和质量安全管理上确实与国际市场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不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内在优势,迫切需要扭转这种不利的状况。从政府角度看,当务之急应解决下述问题:
1.改革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有效的食物安全控制系统,通过行政部门,监督检验部门和分析实验室,对食物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的全过程的安全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执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建立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以及配套法规的规章的起草,依法管理农产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监督农产品质量,制定无公害食品生产和消费的政策。
3.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监督检测检验体系、论证体系、执法体系、生产技术推广体系和市场信息体系。
4.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出口支持和服务体系。对畜牧、水产、水果、蔬菜、花卉、烟草等出口产品的卫生安全现状进行全面调查,结合中国实际,制订新的卫生安全标准,发布供出口企业参考的国际标准。
5.针对目前中国农产品出口存在经营分散、规模小、低价出口、无序竞争严重等问题,抓紧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出口行业商会、协会与中介组织进行协调管理,加强自律机制。
6.加大谈判力度,一方面要利用现有WTO机制,要求主要进口国取消不合理的技术性限制措施。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建立严格、公平合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新规则,约束发达国家越来越泛滥的技术性限制措施,为中国农产品出口营造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
对于企业来讲,应该在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建立符合国际市场标准的生产加工体系的前提下,积极采取多种渠道来突破壁垒。应考虑实施下述战略:
1.技术创新、产品升级战略。中国畜禽产品出口主要以生鲜产品为主,深受进口国检疫措施的影响,国内一些企业在提高产品技术含量的基础上,尝试把生鲜产品改为熟制品,不仅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而且避开了苛刻的检疫限制。
2.市场多元化战略。由于各国对进口农产品的检测标准不一,一些出口企业除了花大力气提高农产品质量外,还需努力开拓新市场,形成市场多元化格局,避免了由于某一个国家市场关闭而导致企业陷入困境。
3.走出去战略。企业还应考虑通过劳务输出、技术输出、境外投资等多种方式,实施“走出去”战略,避开技术壁垒,在消费国就地生产、加工农产品,让“销地”变“产地”。
Ⅳ 全球肉鸡供给及其需求现状
巴西和美国的禽肉(肉鸡)出口量占世界总量约80%左右,两国将呈现不同的发展态势。
预计巴西将创下出口新高,其主要出口至中国香港、日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欧盟-27国、沙特阿拉伯和委内瑞拉。
由于俄罗斯和进口需求下降,美国的出口量预计将减少。
但对其他市场,如中国、墨西哥、加拿大、古巴和乌克兰的出口量仍将保持相对稳定。
欧盟-27国:由于不断扩大的进口需求,欧盟-27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禽肉(肉鸡)进口方。由于生产量不足以满足强劲的消费需求,这势必会削减出口量,增加进口量。由于进口价格低于国内价格,欧盟-27国将持续从巴西和泰国进口更多禽肉(肉鸡)产品。
沙特阿拉伯:据报道,尽管近期油价回落,资产缩水,但是该国在购买禽肉(肉鸡)的资金上没有任何问题。因此,从巴西的进口量将持续增加。
墨西哥:由于加工制造业的需求量增加,墨西哥将从美国进口更多的禽肉(肉鸡)。
委内瑞拉:较之2008年,进口量有所增加,但是增长速度有所减缓。禽肉(肉鸡)仍将是消费者首选。该国市场主要由巴西供给,巴西在委内瑞拉享受关税和进口税方面的优惠待遇,而其他国家会面临高出巴西20%的关税。
俄罗斯:随着小麦、大麦、玉米等饲料作物的丰收,饲养成本下降,禽肉(肉鸡)产量增加,进口量将会减少。
日本:来自韩国和中国对其出口量减少,同时来自巴西和美国对其出口量增加,一增一减,日本的进口量没有明显的变化。
中国:由于巴西的一些工厂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巴西部分产品被排除在中国市场之外,中国从巴西的进口量将保持平缓。该进口空缺可能由美国和阿根廷来填补。
Ⅳ 关于广东广州办理进境冻肉类产品检疫许可问题!请进!
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名单(2013年5月20日更新)
输出国家/地区 产品种类及议定书
签署时间 用途 备注
美国 猪产品(1999年4月10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暂停791、17564、995、31559、5804、13597猪肉企业。
恢复进口18079号企业2012年8月1日以后屠宰加工的猪肉及2012年9月18日之后屠宰加工的猪副产品。
暂停自2013年5月8日及以后启运输华的企业:717M 。
禽产品(1999年4月10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暂停P-7100、P-20245、P-667禽肉企业。暂停自2013年2月25日及以后启运的输华产品企业:P40183。
暂停自2013年4月19日及以后启运的输华产品企业:P2686、P308、P1309、P855D、P20935。
禽产品:禁止来自美国弗吉尼亚州(Virginia)、阿肯色州(Arkansas)、纽约州(New York State)的禽产品。
加拿大 猪肉(2000年3月31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猪肉厂家的注册号为:001A、4、7、9、12、14、68、80、86、94、126、129、147、147C、170、191、199、215、225、254、266、270A(暂停,来料加工肠衣除外)、334、354、356A、360、365、391、394、413、419、429、456、468、473A、484、508、513、604、642、10。
猪肉指猪屠体任何可食用部分,包括内脏。
经我国注册的牛肉厂家的注册号为:38、51、93、597、11、99、714、657。
牛肉指2011年2月1日之后生产的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
阿根廷 鸡肉(2002年8月16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鸡肉厂家的注册号为:350(暂停)、1304(暂停)、1310(暂停)、1325、1550、1610(暂停)、1683(暂停)、1774(暂停)、2589、3811、1621(暂停)、1631、1646、3976、4491。
自2012年6月7日起暂停1621号企业产品进口。
暂停自2013年2月25日及以后启运的输华产品企业:1310、1683。
暂停自2013年3月19日及以后启运的输华产品企业:350、1304、1774、1610。
所有注册的鸡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的可食性肉类及其副产品品种不包括胃、肠等消化道器官。
熟制牛肉和熟制牛副产品(心肝肺肾等)(2004年11月17日签署备忘录)
销售 熟制牛肉和熟制牛副产品(心肝肺肾)可销售。
剔骨牛肉(2010年11月30日签订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剔骨牛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号为:13、249、1014、1113、1130、1352、1399、1920、1930、1970、1989、2025、2035、2082、2091、4069、4073、4720、1399/4641、1989/4641。
巴西 禽肉(2003年2月25日签署纪要,2004年11月12日签订议定书)
销售
SIF1、SIF18、SIF103(暂停)、SIF121、SIF516、SIF530、SIF544、SIF576、SIF601、SIF922、SIF1001、SIF1155、SIF1215(暂停)、SIF1661、SIF1798、SIF2022、SIF2032、SIF2435、SIF2485、SIF3125、SIF3300(暂停)、SIF3595、SIF3742、SIF3887、SIF4444。
所有注册的鸡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的可食性肉类及其副产品品种不包括胃、肠等消化道器官。
暂停自2013年2月25日及以后启运的输华产品企业:SIF103、SIF1215、SIF3300
剔骨牛肉(2004年11月12日签署议定书)(2012-12-2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关于防止巴西疯牛病传入我国的公告》(联合公告2012年第210号)暂停巴西牛肉进口。)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牛肉厂家的注册号为:SIF42、SIF337、SIF385、SIF421、SIF458、SIF2007、SIF2543、SIF4507。
所有注册的牛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的剔骨牛肉是指牛的去骨肌肉、舌、膈和内脏(心脏、肝脏、肺脏、肾脏等),不包括消化道、子宫、膀胱、骨头、骨髓、脑、三叉神经、背部神经。
猪肉(2008年12月1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猪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号为:SIF1001(剔骨猪肉)、SIF3392(猪肉)、SIF3548(猪肉)、SIF1184(剔骨猪肉)、SIF377(猪肉)。
注册猪肉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产品不包括可食性副产品。
乌拉圭 牛肉(1997年4月21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牛肉厂家的注册号为:2;3;7;8;12;14;22;55;58;224;344;379;394;439;26;52;85;150;310;104;2、3、7、8、12、14、22、26、52、55、58、85、104、150、224、310、344、379、394、439/158;22/177。(屠宰/分割冷藏)
羊肉(1998年10月14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羊肉厂家的注册号为:3、7、14、22、55、58、344、379、394、104、22/177。
经我国注册的中转冷库号码为:23、87。
所有注册的牛肉及羊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的可食性肉类及其副产品品种不包括胃肠等消化道。
智利 禽肉(2004年11月19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火鸡肉厂家的注册号(屠宰加工企业/冷藏企业)为:05-09/13-18、13-19。
经我国注册的鸡肉及其可食用肉产品厂家的注册号为:01-11、06-08/13-18、13-19。
经我国注册的鸡肉、火鸡肉及其可食用肉产品厂家的注册号为:13-07/13-18、13-19。
注册的禽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的可食性肉类及其副产品品种不包括胃、肠等消化道器官。
猪肉(2008年4月13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猪肉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号 :06-02、06-06、06-17、07-03、13-03/13-18、13-19、13-33。
所有注册的猪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的可食性副产品品种仅包括头、蹄、肝、心。
澳大利亚 牛肉(2003年6月26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牛肉厂家的注册号为:4、7、67、154、157、170、194、195、203、218、222、235、239、243、249、260、262、291、294、383、399、423、486、517、533、555、558、612、640、648、688、716、790、952、1265、1912、1980、2291。
羊肉(2003年6月26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羊肉厂家的注册号为:8、101、147、195、217、262、282、344、383、394、533、572(暂停)、612、688、1614、1980、2309、3085。
暂停自2013年4月1日及以后启运输华的澳大利亚肉类产品企业:572。
所有注册的牛肉及羊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的可食部分,包括内脏但不包括头、蹄、肺、胃、肠(用于肠衣加工的原肠除外)。
鹿肉和鹿肉产品(2006年4月3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鹿肉厂家的注册号为:2019。
其他可食用鹿产品(2006年4月3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其他可食用鹿产品包括鹿尾、肌腱、鹿鞭、鹿睾丸、鹿茸和鹿角。
新西兰 牛肉(2003年10月26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牛肉厂家的注册号为:ME16、ME18、ME21、ME26、ME32、ME34、ME37、ME40、ME42、ME43、ME47、ME52、ME56、ME60、ME78、ME80、ME100、ME102、ME104、ME112、ME113、ME119、ME125、ME136、PH134、DSP12/PH30。
所有注册的牛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的可食部分,包括内脏但不包括头、蹄、肺、胃、肠(用于肠衣加工的原肠除外)
ME137注册产品为牛肉及其可食用副产品(包括胃产品,但不包括头、蹄、肺、肠)。
ME39注册产品为牛肉及其可食用副产品(包括胃产品,但不包括头、蹄、肺、肠)、肠衣。
ME500注册产品为牛肉及其可食用副产品(不包括头、蹄、肺、胃、肠)。
羊肉(2003年10月26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羊肉厂家的注册号为:ME16、ME17、ME18、ME21、ME26、ME34、ME37、ME40、ME42、ME47、ME50、ME56、ME58、ME60、ME78、ME80、ME86、ME87/PH71、ME102、ME104、ME112、ME113、ME128、ME130/PH533、ME134、ME136、ME188、ME500、PH134、DSP12/PH30。
所有注册的羊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的可食部分,包括内脏但不包括头、蹄、肺、胃、肠(用于肠衣加工的原肠除外)
ME137注册产品为羊肉及其可食用副产品(包括胃产品,但不包括头、蹄、肺、肠)。
ME39注册产品为羊肉及其可食用副产品(包括胃产品,但不包括头、蹄、肺、肠)、肠衣。
ME103、ME118、ME134注册产品为绵羊小肠。
鹿肉和鹿肉产品(2006年4月6日签署议定书)
其他可食用鹿产品(2006年4月6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鹿肉厂家的注册号为:ME113、PH423、DSP12/PH30。
其他可食用鹿产品包括鹿尾、肌腱、鹿鞭、鹿睾丸、鹿茸和鹿角。
冷库
ICE1、KNN01、MCL01、ME23、ME37、ME60、PH635、PSL8、S9、S11、S28、S39、S40、S41、S56、S60、S64、S66、S88、S105、S107、S138、S143、S145、S156、S162、S164、S167、S183、S190、S198、S216、S226、S231、S238、S250、S354、S114、S71.
所有冷库注册产品均为牛肉、羊肉、鹿肉及其可食用肉产品。
法国 鸡肉(2000年10月23日)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禽肉厂家的注册号为:
30-233-001、72-264-002、
89-069-001。
暂停85-084-001、79-195-003禽肉企业。
所有注册鸡屠宰企业注册的可食性肉类及其副产品品种不包括胃、肠等消化道器官。
猪肉(2000年10月23日)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猪肉厂家的注册号为:
29-027-001、35-125-002、22-046-001、56-140-002、22-093-001、50-453-003、56-091-001、29-097-001、53-097-001、35-188-001、35-257-002。
猪肉企业注册品种:可食性肉类及其副产品品种不包括胃、肠。
暂停进口德塞夫勒省79-195-003号注册禽肉产品企业进口。
丹麦 猪肉(2000年8月15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猪肉厂家的注册号为:14;25;338;865;14/14、25、31、71、320、53/377、188、170、192、472、177、101、160、110;22/22、25、31、53/377、188、170、192、472、177、101、160、110;25/25、14、22、31、320、53/377、188、170、192、472、177、101、160、110;31/31、14、25、71、320、53/377、188、170、192、472、177、101、160、110;38/38、14、71、320、53/377、188、170、192、472、177、101、160、110;53/53/377、188、170、192、472、177、101、160、110;71/71、31、320、53/377、188、170、192、472、177、101、160、110;320/320、53/377、188、170、192、472、177、101、160、110;338/338、53/180、188、377;801/801/170、160、110;865/865、14、71、320、53/377、188、170、192、472、177、101、160、110。
爱尔兰 猪肉(2005年1月18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猪肉厂家的注册号为:EC332、EC355、IE356EC、EC380/EC016。
所有注册企业向中国出口的猪肉及副产品品种不包括胃、肠(用于肠衣加工的原料除外)
意大利 去骨腌制猪肉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腌制猪肉厂家的注册号为:
CE IT 23L、CE IT 96L、
CE IT 100L、CE IT 335L、
CE IT 713L、CE IT 1157L、
CE IT 25L、CE IT 58L、
CE IT 90L、CE IT 153L、
CE IT 167L、CE IT 212L、
CE IT 282L、CE IT 299L、
CE IT 316L、CE IT 412L、
CE IT 480L、CE IT 498L、
CE IT 513L、CE IT 514L、
CE IT 515L、CE IT 550L、
CE IT 586L、CE IT 613L、
CE IT 669L、CE IT 702L、
CE IT 714L、CE IT 736L、
CE IT 758L、CE IT 1223L、
CE IT 168L、CE IT 205L、
CE IT 442L、CE IT880 L、
CE IT 770L、CE IT 151L、
帕尔玛火腿、圣达涅火腿
腌制猪肉生产加工临时注册企业的注册腌制去骨产品需加施经认可的原产地保护命名产品(DOP)标识。
西班牙 猪肉及去骨腌制猪肉(2007年11月15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1、经我国注册的13家去骨腌制猪肉厂家的注册号为:
10.00092/TO、10.00159/H、
10.00285/MA、10.00837/MA、
10.01672/MU、10.02794/SA、10.04664/SA、10.09362/BA、10.10709/Z、10.10797/MA、10.19796/SA、10.20191/SA、10.21332/SA。
2、经我国注册的13家猪肉及可食副产品(不包括蹄、胃、肠)厂家的注册号为:
10.00159/H、10.01274/B、
10.01293/B、10.03935/GE、10.04425/GE(暂停)、10.10797/MA、
10.15289/CU、10.17362/BU(暂停)、
10.19796/SA、10.21332/SA、10.07810/TO、10.17858/Z、10.00655/B。
暂停自2013年2月25日及以后启运的输华产品企业:10.17362/BU
3、经我国注册的4家猪肉及可食副产品(不包括胃、肠)厂家的注册号为:
10.00285/MA、10.00837/MA、10.01672/MU、10.10709/Z。
4、经我国注册的1家猪肉厂家的注册号为:10.04664/SA。
蒙古 马肉(2005年5月24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018、023。
注册的可食性马肉产品品种不包括胃、肠等消化器官。
德国 猪肉(2008年9月1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猪肉厂家的注册号为:BW01102/BW-EZ102/BW-EV102、NW-ES202/EZ917/EK917、ES161/EZ494/NI-EK549、ES265/EZ320/NW-EK103(暂停)、DE-NI11906EG、ES1051/EZ1051/NI10565、DE-NI10078EG/DE-NI10033EG、ES249/EZ206/NW-EK103(暂停)、ES249/EZ206/NI-EK549(暂停)、ES996/EZ996/NI10565、ES888/EZ888/NI10565、DE ES691EG/DE EZ688EG/EK917、BW01102/BW01117、ES1051/BW01117、ES161/BW01117、DE-NI10078/BW01117、ES265/BW01117、ES 50/EZ 262/NI 10048、ES 306/EZ 306/NI-EK 201、NW-ES202/EZ917/DE EK 67 EG、DE ES691EG/DE EZ688EG/DE EK 67 EG、NW-ES202/EZ917/DE NI-EK 152 EG、DE ES691EG/DE EZ688EG/DE NI-EK 152 EG、NW-ES202/EZ917/DE ST 00300 EG、DE ES691EG/DE EZ688EG/DE ST 00300 EG、DE ES691EG/DE EZ688EG/DE EZ688EG。
暂停自2013年4月20日及以后启运的输华产品企业:ES249/EZ206/NW-EK103、ES249/EZ206/NI-EK549、ES265/EZ320/NW-EK103。
BW01102/BW-EZ102/BW-EV102 企业注册产品品种为:乳猪肉,不包括蹄、胃、肠。
NW-ES202/EZ917/EK917企业注册的产品为:猪肉,不包括胃、肠。
其他注册的猪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的产品为:猪肉,不包括蹄、胃、肠。
荷兰 猪肉(2008年10月23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猪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号为:NL-028-EG(暂停)、NL-61-EG(暂停)、NL-109-EG、NL-307-EG、NL-367-EG、NL-514-EG、NL-515-EG、NL-584-EG、NL-3603-EG、NL-5009-EG。
注册企业可食性副产品品种不包括胃、肠,猪耳产品不包括内耳部分。
波兰 禽肉(2007年5月25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禽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号为:14170501、28620501、30210501等3家企业,产品范围为冷冻鸡肉和火鸡肉,不包括禽副产品。
28153901等1家企业,产品范围为冷冻火鸡肉,不包括火鸡副产品。
30053903等1家企业,产品范围为冷冻鸡肉,不包括鸡副产品。
18634001等1家企业,产品范围为含鸡肉和火鸡肉的罐装婴儿食品。
猪肉(2010年5月24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猪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号为:
22023801、18040201、26110201、10023802等4家企业,产品范围为冷冻猪肉,不包括胃、肠、心、肝、肺。
英国 猪肉(2008年8月22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猪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号为:UK/4085/EC(屠宰、分割)-UK/DL005/EC(冷藏)、UK/5091/EC(屠宰、分割)-UK/DL005/EC(冷藏)、UK/5213/EC(屠宰、分割)-UK/XA007/EC(冷藏)、UK/2060/EC屠宰、分割)-UK/XA007/EC(冷藏)、UK/2060/EC(屠宰、分割)-UK/DL005/EC(冷藏)、UK/4085/EC(屠宰)-UK/4175/EC(分割)-UK/DL005/EC(冷藏)、UK/5091/EC(屠宰)-UK/4175/EC(分割)-UK/DL005/EC(冷藏)、 UK/2093/EC(屠宰、分割)-UK/XA007/EC(冷藏)、UK/2093/EC(屠宰、分割)-UK/DL005/EC(冷藏)、UK/4085/EC(屠宰、分割)-UK/WX7158/EC(冷藏)、UK/5091/EC(屠宰、分割)-UK/WX7158/EC(冷藏)、UK/2060/EC(屠宰、分割)-UK/WX7158/EC(冷藏)、UK/4085/EC(屠宰、分割)-UK/4175/EC(分割)-UK/WX7158/EC(冷藏)、UK/5091/EC(屠宰、分割)-UK/4175/EC(分割)-UK/WX7158/EC(冷藏)。
所有注册的猪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品种为冷冻猪肉及可食用副产品,不包括蹄、肺、胃、肠。
哥斯达黎加 冷冻牛肉(2011年6月13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冷冻牛肉及其可食用副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注册号为:
8、12。
允许进口产品品种:冷冻牛肉及其可食用副产品(不包括内脏)。
比利时 猪肉(2009年4月7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93-93/1-KF43、135-F341- KF43、93-KF43、135- KF43、135-F341-93/1- KF43。
注册品种:冷冻猪肉及其可食用副产品(不包括蹄、胃、肠)。
墨西哥 猪肉(2008年7月11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猪肉厂家的注册号为:57,66,74,66-148-148
所有猪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的猪肉及其可食用副产品品种不包括内脏
备注:进口查验时,应关注卫生证书中的屠宰、加工和冷库三个环节的企业注册号是否列入《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名单》。三个环节的企业注册号均应符合《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公布的信息。如不符合《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公布信息,则不允许进口。
本次更新:
加拿大牛肉企业:657。
4月1日更新:暂停自2013年4月1日及以后启运输华的澳大利亚肉类产品企业:572。
新西兰牛肉(犊牛)企业:ME137、ME500、ME39。
新西兰牛肉企业:DSP12/PH30。
新西兰羊肉企业:ME137、ME500、ME39、DSP12/PH30。
新西兰鹿肉企业:DSP12/PH30。
新西兰ICEI等39家肉类存储冷库企业予以注册。
4月17日更新:暂停自2013年4月20日及以后启运的输华德国猪肉产品企业:ES249/EZ206/NW-EK103、
ES249/EZ206/NI-EK549、ES265/EZ320/NW-EK103。
暂停自2013年4月19日及以后启运的输华美国禽肉产品企业:P2686、P308、P1309、P855D、P20935。
暂停自2013年5月8日及以后启运输华的美国猪肉企业:717M 。
5月20日更新:增加墨西哥猪肉企业:57,66,74,66-148-148
Ⅵ 巴西农业特点
巴西农业特点:
1、农业资源利用率较低,增产潜力很大。 巴西的农业资源得天独厚,土地资源、生物资源、水资源等都十分丰富。巴西仍处在“拓展农业边疆”的发展阶段,耕地面积仍在不断扩大。巴西中西部着名的“稀树草原”占全国土地面积的21%,其国家可耕地总面积为2.8亿公顷。
近20年来,巴西的耕地面积每年递增1.84%,从3440万公顷扩大到4950万公顷,但仍只占到国土面积的6%,人均0.3公顷(4.75亩)。巴西农业增产的潜力极大,甚至有专家认为,巴西将是“21世纪的世界粮仓”。
2、农业以出口产品为主,但粮食尚需进口。 政府鼓励生产大豆等出口作物,以赚取更多的外汇,同时也可减少对咖啡、可可等传统出口作物的过分依赖。农业仍是国家赚取外汇的主要行业之一。
3、大庄园主农业和小农并存,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巴西的土地占有状况极不均衡。全国的良田大部分掌握在大庄园主手里,其规模大得惊人,最大的可以达到几万、甚至几十万公顷。他们经营现代化的商业性农场,以生产大豆、甘蔗、咖啡、可可等出口农产品为主。
另一方面,占农场总数85%的是自给性小农,以生产木薯、黑豆等为主,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收入都很低。此外,巴西还有无地的农民1200万,他们生活在社会的底层,多半仍处于赤贫状态。
(6)巴西禽肉进口什么时间开始的扩展阅读:
巴西农业政策
1、结构政策,土地改革计划的目的是吸引农民到内陆的中西部开发后备耕地资源,通过大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竞争力的提高;而家庭农业支持计划则专门针对缺乏国际竞争力的小农,通过该计划使小农能够获得稳定的收入,以防止破产的小农向大城市过快流动而带来社会不稳定,最终保证整个经济的稳定发展。
2、巴西后备耕地资源丰富,为了促进中西部地区的农业开发,政府一直努力吸引南部地区的农民到这些地区从事农业。促进土地改革的主要工具是土地征用(land confiscation),征用之后分给农民(如早期时为每个农场提供300公顷),使得45401个家庭得以在农村定居下来;
另一项措施是于1999年成立“土地银行”,由联邦政府向农民提供信贷用于购买农村地产,从而推动社会基础设施的建设。2000年,这类信贷额高达2.67亿雷亚尔,1.56万家庭从27.6万公顷土地中受益。
3、对农民只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27.5%,但是年收入在15000雷亚尔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如果亏损,三年之内可以在税前所得中抵扣。
Ⅶ WTO发布报告就中国诉欧盟禽肉关税配额案做出裁决是怎么回事
国际在线消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3月28日就中国与欧盟禽肉关税配额争端案发布专家组报告。报告支持中国提出的核心诉讼请求,认定欧盟在对禽肉实施关税配额管理措施时违反了世贸组织相关规则。与此同时,报告拒绝了中国针对其它八种禽肉制品关税配额提出的诉讼请求。
报告裁定,欧盟在对禽肉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管理时,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13条第2款的要求,没有考虑到影响贸易的“特殊因素”,即欧盟在2008年7月放宽对中国进口的卫生和植物检疫限制措施后,未能考虑到中国向欧盟出口禽类产品能力的提高。与此同时,专家组拒绝了中国针对其它八种禽肉制品关税配额提出的诉讼请求。因此,在这起贸易争端案中,中国“部分胜诉”。
世贸组织下设的争端解决机构,主要负责解决各国间的贸易纠纷。基本程序是,首先由争端双方协商解决;第二步就是,如协商未果,主诉方有权请求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对所涉案件展开调查并做出裁决;第三步,如果对专家组报告不服,主诉方和被诉方均可在60天内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由上诉机构做出最终裁决。
针对中国与欧盟之间的这起贸易争端,如果双方对专家组报告的结论不服,可以在60天内提出上诉。目前欧盟尚未对此做出正式回应。中国则表示正在对报告进行评估,并将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做好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