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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土地制度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5-23 16:24:13

① 法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是怎么样的

法国是全球经济最发达国家之一,是欧盟大国,实行的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对外开放程度高,产权的基本形式是私有制,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主要机制。法国国土面积55万平方公里,国土资源相对不足。该国的国土资源管理与其产业的管理方式,在市场经济国家中有较高的代表性

资料是本书的形式(有在线观看 你可以参考下)

② 世界各国土地制度的主要模式

世界上各国依其政治与经济制度的不同,而制定不同的城市土地制度。如果将其归纳分类,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模式。
(一)、完全市场模式
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土地主要属于私人所有。土地像其它商品一样,可以在地产市场上自由买卖,其价格决定于市场的供求关系。发达国家多数采取这种模式,尤以美国和日本为典型。

(二)、非市场模式
这是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制度,即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消灭私有;由国家对土地的使用进行统一分配,不允许私自转让或买卖土地,否则即为非法。目前世界上还有越南、朝鲜、古巴等国家坚持这种土地管理体制。

(三)、国家控制下的市场模式
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土地最终所有权全部归国家或国家的象征;私人通过土地批租获得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国家从总体上控制着土地市场。这是英国及英联邦成员国家或地区实行的土地管理体制。

(四)、我国城市土地所有制度
我国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已由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了明确规定。《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亦重申了城市土地的权属,即:“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宪法》第十条还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亦作了同样规定。

③ 500年-1460年中世纪欧洲土地的制度(在1000字左右)

西欧中世纪的土地制度

中世纪时,欧洲的土地制度是封建的土地占有制。从法律上讲,全国的土地都属于国王,国王是最大的封建主。国王把土地分封给臣属,大封建主又把自己的封地再次分封给小封建主,这样在全国形成了大大小小的封建领主。各级领主按照不同的条件把土地出租给农民耕种。但是,即使如此,那时候,土地占有制度还带有一些农村公社时期的公有制痕迹。比如,农村广泛实行敞地制,耕地呈现出条块分割状,称为“条田”。大大小小的土地占有者在其中占有一条或若干条土地,这样的土地布局称为“条田制”。“条田制”下,农民在什么时候耕种,种什么谷物,什么时候收割,都是由村民先开会决定。收割完毕后,村民有权在地里捡拾麦穗和放牧牲畜。这样的共耕制度不利于那些有进取心的、能干的农民发挥自己的生产积极性,他们改良耕作制度的愿望受到那些懒散的、能力弱的人的牵制。由于土地比较分散,占有土地多的人,可能分布在不同的条田里,而划分条田的田埂更造成土地的浪费。同时,分散的土地也不利于经营管理,耕种时,从一块条田转到另一块条田,很浪费时间,生产效率不高。而条田都很窄,只能顺犁顺耙。不利于土壤的改良。而且,村民耕种时,邻近的土地可能被牲畜践踏,引起纠纷。从水利建设来说,单个的土地占有者也不便于独立采取排灌措施。从牲畜方面来讲,全村的牲畜集中在一起放牧,也容易引起牲畜传染病的传播,并且容易使土地载畜过多,草料不足,使得牲畜营养不良;而不同牲畜杂养,也不利于改良畜种。总之,这种土地制度有很多弊端。特别是对那些土地多的人不利。当时,除耕地之外,还有草地、荒地和林地等组成的公共用地,虽然法律上领主对公共用地有所有权,但习惯上农民在公共用地上享有传统的权利,如可以在公共用地上拾柴、放养家畜、家禽等等。

8世纪初,法兰克人受到阿拉伯人进攻的威胁。由于法兰克军队是自由农民组成的,需自备马匹、武器和半年粮食,而社会封建化日益发展,农民更难以负担包括垂至膝盖的铁制网状锁子甲、头盔、铁制手掌套、长矛和剑在内的骑兵装备,国库也没有充足的经费来装备大量的军队,兵源枯竭。查理·马特改变了无条件分赠土地的制度,把一部分叛乱贵族和教会的土地作为采邑,连同耕种土地的农民,分封给前线的将领、统治边远省份和镇压部落反叛的官员们,以服骑兵役为条件,供其终身享用,不得世袭。这种采邑制建立起封者和受封者之间的从属关系。后来,国王以下的封建主也把土地当作采邑分封出去,逐层分封的结果,形成以国王或皇帝为首,贵族依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骑士之次序互为主从的封建等级制度,等级越低,人数越多。小封建主从大封建主接受封地,要履行隆重的“敕封式”,他要跪在领主膝下,把握着的双手放在领主手掌中,宣誓:“我的主人啊!臣下乃是我主的仆人,领有采邑的家臣。臣下愿竭忠尽智,不顾生死,一生侍奉我的主人。”然后,领主将一面旗帜,一根木杖,一张契据,或只是一小撮泥土、一小根树枝授给这个附庸。附庸每年必须服兵役约40天,必须为领主作战,在领主被俘需要赎金或有其他需要时,提供钱财。领主要保护附庸不受侵害,解决附庸之间的争讼。在西欧大陆,这种主从关系只存在于直接建立分封、受封关系的领主和附庸之间。国王是最大的封建主,权力也只限于自己领地内,甚至无权管辖一个不直接隶属于他的小封建主。各级封建主拥有大小不同的封地和数量不等的庄园、农奴、武装,形成“封建金字塔”,压在广大农奴身上。当时,土地所有权属于封建主,农奴对份地有较稳定的使用权,可以世代相传,农奴还有归个人所有的宅院地和菜地。农奴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农具、家庭手工工具、运输工具和渔猎工具等)、耕畜、家畜和家禽。农奴在人身和法律上都依附于领主,但经领主同意可以结婚,可以向法庭起诉,农奴虽可以被领主买卖、转赠,但不能任意杀死。因此,比奴隶有较高的劳动愿望和兴趣。插图《西欧封建等级制度示意图》形象地说明了西欧封建社会的具体情况。

④ 法国大革命中各派土地政策比较

法国大革命中,君主立宪派颁布法令,对法国进行初步改造,动摇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但他们代表大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利益,没有废除封建地租,没有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得不到农民的支持。他们还不愿意达到国王,革命中有很大的妥协性。
吉伦特派攻占王宫,推翻君主制,普选产生国民公会,取代立法议会。取得瓦尔密大捷,成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并处死国王路易十六。从而推动了革命继续向前前进。但他们代表工商业资产阶级利益,不愿意采取限价措施,人民生活困苦不堪,最终被人民所抛弃。
雅各宾派专政时期实行革命恐怖政策基本上赶走了外国干涉军,战场转到国境外。特别是把土地分成小块,出售给农民,标着着革命达到顶峰。但也形成了小土地所有制,对法国未来经济不利。而且,雅各派内部出现严重分裂,后来在“热月政变”中被颠覆。

⑤ 评价法国大革命中的土地法令

君主立宪派时期:制宪议会颁布法令,废除封建制度、取消教会和贵族的封建特权、没收教会财产、取消关卡等。作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封建制度。局限:由于没有废除封建地租,农民的土地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吉伦特派统治时期:立法议会颁布新的土地法,进一步改造封建土地制度,宣布在农村中按劳分配共有土地,无偿废除“没有领主的土地”上的一切封建权利。
雅各宾派统治时期:公民公会颁布法令,把逃亡贵族的土地分成小块出售,地价在十年内付清;农村公有土地可按当地人口分配;无条件废除贵族、地主的一切封建权利。作用: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赢得了农民对雅各宾派政权的支持。局限:这一土地政策造成了成千上万的小农阶层,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和保守性造成了后来工业革命发展缓慢,阻碍了法国资本主义发展(国内市场狭小、资金和劳动力短缺),也造成了法国农业的落后。

⑥ 美国,法国俄国历史上是怎样解决土地问题的

美国:在南北战争中,林肯颁布《宅地法》,规定每个美国公民只交纳10美元登记费,便能在西部得160英亩土地,连续耕种5年之后就成为这块土地的合法主人。《宅地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西部垦殖农民的土地要求,确立了小农土地所有制,从而为美国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它的实施也鼓舞了西部农民反对南部奴隶主的斗争,遏制了奴隶制种植园向西扩展。而《宅地法》影响最深的是促进了西部的开发。
法国:法国大革命时期,雅各宾派1793年颁布法令,逃亡贵族的土地一律没收,分配或低价卖给农民。贵族地主在最近200年内从农村公社中夺占的一切土地,应当归还农民,不分性别、年龄,按人口进行分配。这样,数十万农民成为小块土地所有者,还无条件废除了一切封建义务。这个法令解决了法国农民的土地问题,确立了法国的小农土地所有制。
俄国:俄国沙皇亚力山大二世在1861年推行农奴制改革。规定农奴从此获得人身自由,但他们必须出钱购买地主的一块份地。这次改革废除了农奴制,农奴成为自由人,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自由劳动力。巨额的份地赎金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又积累了大量资金。俄国从此走上了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

⑦ 法国大革命小农土地所有制定义

将土地分成小块出售给农民,地价在十年内付清。

⑧ 西欧部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

(一)征地目的

在德国,土地征用被称为“征收”。德国法律认为,土地征收是特定少数人为社会公益被迫牺牲自己的权益,因此,除非公共福利需要,且经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多次协商购买未果以外,一概不得动用征地权,即使动用征地权,也必须公平合理。也就是说,德国土地征用需要符合三个基本条件:其一,土地征用目的必须是“公共利益”;其二,必须与被征地主体进行多次协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才能动用征地权;其三,征地必须保证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合理。虽然德国法律未对社会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限定,但是,由于其他法律对私人土地或者财产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因而使“公共利益”的使用范围受到了限制。

在英国,土地征用被称为“强制购买”,需由议会确认土地的使用目的是有利于公众利益后,用地部门方可依法获得强制征用土地的权力。英国《强制征购土地法》规定,土地征用必须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而确认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门槛很高,征地部门必须证明该项目是“一个令人信服的符合公众利益的案例”,比如证明该项目所带来的好处超过某些被剥夺土地的人的损失。

法国征地制度初创于大革命时期和第一帝国时期。对于征地目的同样限定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由于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的明显要求,并且在事先公平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能被剥夺。”对于公共利益的范围的界定,法国是以公私财产进行划分的,仅将能产生公产增值法律效果的需要视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目前,法国征地公共利益的界定已由最初的主要是指公共工程建设的需要扩大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它不仅指公共的、大众的直接需要,而且包括间接的能够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行政主体执行公务和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

(二)征地程序

德国土地征用一般要经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由协商购买阶段,德国法律规定,任何开发商或建筑商都不能直接进入征地拆迁的程序,在这之前必须要采用市场经济最通用的办法,向土地所有者、地上权所有者协商购买建设所需要的土地。在这一阶段,开发商或建筑商必须向土地所有者、地上权所有者说明征地的目的并且提供购买土地的价格。只有在自由协商购买失败之后,开发商或建筑商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入征地程序。第二阶段是征地程序真正实施阶段,一般来说,这一阶段的征地程序可以粗分为审查规划、土地征用、土地赔偿、征地生效四个步骤。

英国的征地主体是法定机构,如政府机关以及自来水等公用设施单位,征地程序主要包含四个阶段:申请,核准,补偿的议定或裁决,让与合同的订立与补偿的给付。

法国土地征用程序主要包括事前调查、批准公用目的、具体位置调查和可以转让决定四个阶段。其中,事前调查由法国行政法院审查土地征收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法国法律还规定,如果土地征收的申请单位、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利害关系人以及与土地征收有直接利益的人对土地征用目的发生争议,不服从批准决定的,可以在批准决定公布后两个月内,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具体位置调查则是核实被征用财产的实际方位、面积等。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内容

德国征地补偿价格以官方公布征用决定时的交易价格为准,补偿标准按市价评定,以被征收人重新获得同质等量的标的物为标准。各类补偿费由征收受益人直接付给受补偿人,且各类补偿应在征收决议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否则征收决议将被取消。征地补偿费的内容有:①土地或其他标的物损失补偿,以土地或其他标的物在征用机关裁定征用申请当日的移转价值或市场价值为标准;②营业损失补偿,即原财产权人在职业、营业或履行其应负的任务所受的暂时或持续的损失,以在其他土地投资可获得的同等收益为标准;③征用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补偿。同时,为充分保障被征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德国法律规定,当被征地权利人对补偿金额有争议时,可依法律途径向辖区所在的土地法庭提起诉讼。

关于土地征用补偿,英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原则、补偿估价日期、补偿范围和标准以及补偿争议的处理等。英国法律规定,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以被征用土地所有者在公开土地市场能得到的出售价格为计算依据。由于从通知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到最后取得土地往往需要花费几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因此,土地征用补偿的估价日期成为十分关键的议题。英国土地征用评估准则规定,若补偿金额为双方同意时,则以土地征用通知日期为估价日期;若土地征用补偿引起争议,可以申请土地法庭裁决补偿费,并以土地法庭听证的最后一日为估价日期。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内容有:①土地及建筑物的补偿,以公开市场土地价格为标准;②残余地分割或损害补偿,以市场贬值价格为标准;③租赁权损失补偿,指契约未到期的价值及因征用而引起的损害;④迁移费、经营损失等干扰的补偿;⑤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如律师或专家的代理费用、权利维护费用等。

在法国,以最终裁决日一年前的土地用途为准,或以所有者纳税时的申报价格作为参考,由征收裁判所裁定的土地市场价格为补偿标准。土地决定征用后,如果双方对补偿标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向普通法院申诉,由公用征收法庭和公用征收法官专门处理。

⑨ 法国大革命中在土地制度方面各统治时期所取得的进步

1.雅各宾派统治时期采取了哪些主要的革命措施?请对雅各宾派的统治做简要的评价。

答:主要革命措施有:①国民公会颁布法令,把逃亡贵族的土地分成小块出售,地价10年付清;农村公有土地可按当地人口分配;无条件地废除一切封建义务。这些措施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赢得了农民对雅各宾派政权的支持。②国民公会“把恐怖提上日程”:经济上,严禁囤积居奇,对日用生活品实行最高限价政策;政治上,颁布惩治嫌疑犯法令,规定一切嫌疑犯都要收押和监管。这些措施在挽救共和国和拯救革命方面,起了不容抹煞的作用,但由于打击面过宽、处决人太多,也产生了负面影响。③国民公会发布总动员令,宣布全国处于紧急状态,以反击外国的干涉。大批青年应征入伍。到1793年底,法军基本上赶走了外国干涉军。

2.君主立宪派统治时期曾通过“废除封建制度的法令”。那么,在废除封建土地制度方面,吉伦特派、雅各宾派统治时期又先后取得哪些进步呢?

答:①君主立宪派统治时期通过的“废除封建制度的法令”的确有它的局限性,赎买封建领主权利和赎买土地就是这种局限性的具体表现,说明这一法令在反对封建问题上并不彻底;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颁布这一法令又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它是对封建制度的初步否定,也是君主立宪派在这个方面所能做到的最大限度,因而它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②吉伦特派统治时期,进一步改造封建土地制度,宣布在农村中按户分配公有土地,无偿废除“没有领主的土地”上的一切封建权利。

③比起君主立宪派和吉伦特派来,雅各宾派的反封建措施更加彻底,具体表现在:宣布把逃亡贵族的土地分成小块出售,地价在10年内付清,这符合小农的利益;农村公有土地按当地人口分配,农民不必再出钱赎买;无条件地废除一切封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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