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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喝醉酒犯罪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09-28 16:14:09

A. 喝醉酒犯罪法律责任咋么算

1、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醉酒不是法定的免除责任事由,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而且,醉酒也不是从轻处罚的理由,法律在处理时,会按正常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刑法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B. 韩国 严重酒后驾驶怎么办

韩国《道路交通法》于2005年5月31日对“禁止饮酒驾驶”相关条款作出修订。2009年4月1日再次对该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是提高刑法处罚力度,把原“饮酒驾驶及拒绝酒精检测”处罚规定由此前的2年以下徒刑和500万元罚金提高至3年以下徒刑和1000万元(相当于我国5万6千元人民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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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作为参考。

一、韩国交通事故相关法律规定

韩国规制道路交通的法令主要有《刑法》、《道路交通法》及《道路交通法施行令》和《道路交通法实施细则》、《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等。

(一)刑法

刑法第268条(业务上过失、重大过失致人伤亡):因业务过失或重大过失致人伤害的处5年以下监禁或2千万以下罚金。

(二)道路交通法(相关罚则规定)

《道路交通法》(法律第9580号)于2009年4月1日进行了部分修订,并于2009年10月2日实施。《道路交通法》第13章对违反道路交通法行为作了相应处罚规定。

第148条:发生交通事故时未对受害人采取救护措施者处5年以下徒刑或1500万元以下罚金。

第148条之2:违反第44条第1项规定醉酒驾驶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元以下罚金。交通警察在有相当理由认为驾驶人员处于醉酒状态而驾驶人员拒绝酒精呼吸检测的处3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元以下罚金。(该条于2009年4月1日新增,并于2009年10月2日施行)

第149条:随意操作信号设施或移除或损坏交通安全设施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700万元以下罚金。因上述行为造成交通危险的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1500万元以下罚金。

第15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2年以下徒刑或500万元以下罚金。(2009年4月1日修订)

1、违反第45条规定因药物等不能正常驾驶情形下驾驶车辆的

4、违反第77条第1项规定交通安全教育讲师对授课内容作虚假报告的

5、违反第77条第2项规定交通安全教育责任人向未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或未达到标准者交付教育凭证的

6、采取虚假或其它不正当方法获得第99条规定的学院登记或第104条第1项规定的指定为专门学校的

7、未取得第104条第1项规定专门学院指定资格违法发放第108条第5项规定的结业证或毕业证的

8、违反第116条规定接受相应的财物进行车辆驾驶培训者

(2009年10月2日施行)

第151条:车辆驾驶人因疏于注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建筑物或其它财物损坏的处2年以下监禁或500万元以下罚金。

第152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1年以下徒刑或300万元以下罚金。

1、违反第43条规定未取得第80条规定的驾驶证(包括驾驶证效力停止情形)或第96条规定的国际驾驶证(包括禁止驾驶的情形和经过有效期等情形)驾驶车辆的

2、违反第56条第2项规定雇主雇佣未取得驾驶证者(包括驾驶证效力停止情形)驾驶车辆的

3、通过虚假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或提供驾驶证或提供换取驾驶证的证明书的

4、违反第68条第2项规定随意向道路扔弃妨碍交通物品的

5、违反第76条第4项规定指定非交通安全教育教师实施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安全教育机构责任人

6、违反第117条规定使用类似名称的

第152条之2:违反第46条规定因交通危险行为给他人带来危害或发生交通危险者处1年以下徒刑或300万元以下罚金或拘留。

第15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6个月以下徒刑或200万元以下罚金或拘留。

1、违反第40条规定使驾驶人员驾驶车况不良车辆者

2、违反第41条、第47条或第58条拒绝或妨碍警察的要求、采取的措施或不服从命令的

3.删除(2007年12月21日)

4、违反第55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妨碍采取措施或进行申诉的

5、违反第68条第1项规定随意设置交通安全设施或其它类似交通设施的

6、违反第80条第3项或第4项规定的条件驾驶车辆者

第15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30万元以下罚金或拘留。

1、违反第42规定制作图章或标志或使用上述图章或标志驾驶车辆的

2、违反第43条规定未取得第80条规定的动力装置自行车驾驶证而驾驶动力装置自行车的

3、违反第45条规定疲劳、疾病不能正常驾驶情形下驾驶车辆的

4、违反第54条第2项规定未申报事故发生时采取措施事项的

5、违反第56条第2项规定雇佣未取得动力装置自行车驾驶证的人使用动力装置自行车者

6、违反第63条规定在高速公路通行或横行穿越的

7、违反第69条第1项规定未向道路交通公社申报或违反同条第2项规定的措施或同条第3项规定未设置交通安全设施或同条第4项未恢复交通安全设施的

8、违反第71条第1项规定警察署长命令的

第155条:违反第92条第2项规定未向警察出示驾驶证的处以20万以下罚金或拘留。

第156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万元以下罚金或拘留或罚款。

1、违反第5条,第13条第1项至第第3项及第5项,第14条第2项至第4项,第15条第3项(包括准用第61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第16条,第17条第3项,第18条至第21条,第24条,第25条至第28条,第32条,第33条,第37条,第38条第1项,第39条第1项至第4项,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4项、第5项,第51条,第53条第1项及第2项,第62条,第73条第2项(限于第第2号及第3号)或第92第1项规定驾驶人员

2、违反第6条第1项、第2项、第4项或第7条规定的禁止限制措施的

3、违反第22条,第23条,第29条第4项、第5项、第53条第3项,第60条,第64条,第65条或第66条规定的

4、违反第31条、第34条或第52条第2项、第4项规定或第35条第1项规定的命令的

5、违反第39条第5项规定的地方警察厅长限制的

6、违反第50条第1项、第3项规定未系安全带的或未使用人身防护装置的

7、违反第67条第2项规定的违反高速公路遵守事项的

8、违反第87条第1项或第88条第1项规定不接受例行检查或随时检查的

9、违反第95条第1项规定未上缴驾驶证者

第157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万元以下罚金

1、违反第5条、8条、10条第2项、第3项、第4项或第5项规定的步行者

2、违反第6条第1项、第2项、第4项或第7条规定禁止或限制措施的步行者

3、违反第9条第1项规定或本条第3项规定的警察采取的措施的步行者或指挥者

4、违反第11条第1项疏于儿童保护者

5、违反第68条第3项规定实施道路上禁止行为者

(三)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

《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第5条之3有关“逃逸车辆驾驶人员加重处罚”规定:道路交通肇事人未依《道路交通法》第54条第1项规定对被害者采取救护措施的按以下情形加重处罚。

1、致被害人死亡逃逸或逃逸后致被害人死亡的处无期或5年以上徒刑。

2、致被害人受伤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以上3000万以下罚金。

交通事故肇事人将事故受害人从事故现场带离遗弃并逃逸后按以下情形加重处罚。

1、致受害人死亡逃逸或逃逸后致受害人死亡的处以死刑、无期或5年以下徒刑。

2、致受害人受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

韩国《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法8718号)第3条修订于2007年12月21日,该条将于公布后2年即2009年12月22日开始施行。

主要内容如下:

第3条①车辆驾驶人员因交通事故违犯刑法第268条规定之罪【刑法第268条:因业务过失或重大过失致人伤害的处5年以下监禁或2千万以下罚金】的处5年以下监禁或2千万元以下罚金。②第①规定的罪中对业务上过失致伤罪或重大过失致伤罪和道路交通法第151条【道路交通法第151条(罚则)车辆驾驶者因疏于车辆驾驶注意义务或因重大过失致他人受伤或损坏建筑物或其它财物的处2年以下监禁或500万元以下罚金】规定的罪行,除受害者明确表示反对外可不提起公诉。但,车辆驾驶人员在过失致伤罪或重大过失致伤罪中未采取道路交通法第54条第1项【道路交通法第54条(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措施) ①车辆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或财物毁损时车辆驾驶人员或其它同车人员应立即停车对交通事故伤亡人员进行必要的救护】规定的对被害者进行救护等行为或逃遗或把被害者从事故现场带离后遗弃并逃离及因具有下列行为而违犯前述罪行的除外。(2007年12月21日再次修订)

1、违反道路交通法第5条【道路交通法第5条(遵守信号或指示义务)】规定的信号灯或交通警察等的指挥信号或禁止通行或暂时停止等安全标志的指示驾驶车辆的

2、违反道路交通法第13条第3项【道路交通法第13条(车辆通行规定)】规定越过中间线或道路交通法第62条【车辆通行禁止横越,U-TURN、倒行】规定横越、U-TURN、或倒行的

3、违反道路交通法第17条【车辆行驶速度】第1项或第2项规定的每小时20公里限速的

4、违反道路交通法第21条【超车方法】第1项、第22条、第23条或第60条第2项规定的禁止超车方法、禁止期间、禁止场所或强行插车的

5、违反道路交通法第24条【交叉路口通行】的规定交叉路口通行方法驾驶车辆的

6、违反道路交通法第27条【步行者的保护: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在过通人行横道时应在人行横道停止线前停车不得妨碍步行者通行或给步行者通行带来危险;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在实施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向左或向右通行时应遵守信号灯或交通警察的信号或指挥而不得妨碍步行者通行;所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妨碍在未实施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或横越附近道路的步行者通行;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在经过有步行者通行的道路安全地带或未设置安全地带的较为狭窄路段时应缓慢行驶;所在车辆驾驶人员在步行者通过未设置有斑马线的道路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停车以使步行者安全通过】第1项【步行者的保护:①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在过通人行横道时应在人行横道停止线前停车不得妨碍步行者通行或给步行者通行带来危险】规定违反保护人行步道(斑马线)行人的义务驾驶车辆的

7、违反道路交通法第43条【禁止无证驾驶】第1项、建设机械管理法第26条或道路交通法第96条规定未取得车辆驾驶执照或建设机械操作证或国际驾驶执照驾驶车辆的。驾驶执照或建设机械操作证效力处于中止中或禁止驾驶之中时,视为没有取得车辆驾驶执照或建设机械操作证或未持有国际驾驶执照。

8、违反道路交通法第44条【禁止醉酒驾驶(该条规定从2009年10月2日开始施行)】第1项规定醉酒驾车或第45条【车辆驾驶人员除第44条规定的禁止醉酒驾车外,不得在疲劳、疾病或药物(指毒品、大麻及类精神性药物及其它行政安全部规定药物)及困其它事由致不能正常驾驶车辆的情形时驾驶车辆】规定的因药物影响而可能处于不能正常驾驶车辆的

9、违反道路交通法第13条【车辆通行规则】第1项规定侵犯人行步道或第13条第2项规定的人行步道通行方法驾驶车辆的

10、违反道路交通法第39条【乘车或装载的方法和限制】第2项规定防止乘客跌落义务驾驶车辆的

11、违反在《道路交通法》第12条【儿童保护区的指定及管理】第3项规定的儿童保护区域应遵守该条第1项规定的措施注意儿童安全的义务致儿童身体伤害的

二、交通事故刑事立案条件和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人在非故意的过失状态下发生的交通事故经与交通事故受害人协商或加入综合保险、共济组合的可免除刑事责任。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逃逸或有10项重大过失等符合《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的例外规定情形的不管是否与受害人协商或加入汽车保险均应接受刑事处罚。

1、致死事故(死亡事故):依《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第3条第1项规定进行刑事立案。

2、致伤事故(受伤事故):受害人具有同意不处罚的意思表示,参加车辆综合保险时,并与受害人达成协议的,依《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规定可不提起公诉;受害人未作出同意不处罚的意思表示,参加车辆综合保险,但未与受害人达成协议的,依《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第3条第1项规定进行刑事立案;具有10大重过失事故(不管是否与受害人达成协议),依《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第3条第1项规定进行刑事立案。

3、财物受损事故:受害人作出不予处罚意思表示的,参加车辆综合保险,与受害人达成协议,依《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第3条第2项规定,没有刑事起诉权;受害人没有作出不予处罚意思表示的,参加车辆综合保险,但未与受害人达成协议的,予以刑事立案。

4、逃逸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造成人员伤害的,予以刑事立案;造成财物损坏的,予以刑事立案;未予申报的,予以刑事立案。

5、交通事故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如附表规定

交通事故

警察申告 轻伤害 参加综合保险 刑事免责

未参加综合保险 经与受害者协议可以免去刑事责任

重伤害 参加综合保险 非重大过失可免去刑事责任

未参加综合保险 经与受害者协议可以免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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