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合夥企業怎麼注冊呢
一、普通合夥企業注冊流程1、咨詢後領取並填寫《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指定(委託)書》,同時准備相關材料;2、遞交名稱登記材料,領取《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等待名稱核准結果;3、按《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確定的日期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4、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後領取《受理通知書》;5、按《受理通知書》確定的日期交納登記費並領取執照。二、合夥企業注冊需要准備的資料1、合夥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2、全體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3、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對各合夥人繳付出資的確認書;4、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提交全體合夥人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委託書及其身份證明;5、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6、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7、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委託書;8、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❷ 合夥企業怎樣注冊
合夥企業的注冊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主要流程為:由合夥人或者代理人到相關部門進行登記,並提供相關登記材料,對於經審核後符合條件的,會予以注冊。法律規定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之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應進行登記,並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五條 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書、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批准文件。
❸ 合夥企業注冊如何申請
申請合夥企業注冊的,應先向工商部門咨詢和申請。同時備好相關材料,提交相應文件後等工商部門受理決定即可。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企業登記機關會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會進行登記,並頒發營業執照。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夥企業成立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六條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❹ 如何注冊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注冊的流程是,先准備好書面的合夥協議、合夥企業的名稱、經營場所、出資額等設立條件,然後向登記機關申請,經審查通過的,就予以登記,再領取營業執照,最後就可以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報稅務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❺ 申請合夥企業的具體流程是怎樣
1、合夥企業的名稱(或字型大小)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夥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夥企業的經營以及設定的存續期限;
4、合夥企業的設立日期;
5、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6、合夥人的投資形式及其計價方法;
7、合夥的退夥和入伙的規定;
8、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率;
9、付給合夥人貸款的利息;
10、付給合夥人的工資;
11、每個合夥人可以抽回的資本;
12、合夥人死亡的處理以及繼承人權益的確定;
13、合夥企業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
14、合夥企業終止以及合夥財產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事項。
合夥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夥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
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夥人組成,即合夥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夥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❻ 如何注冊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注冊相關流程:准備幾個預先准備好的公司名稱到工商局核名;名稱核准後,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准備注冊公司;拿到營業執照,刻該合夥企業公章;申請組織機構代碼證;拿到組織機構代碼證,申領稅務登記證;公司去相關銀行設立基本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合夥企業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合夥企業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