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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國際私法理論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7-03 14:40:14

㈠ 什麼是國際私法

國際私法,是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西方一些國家,對民法和商法,傳統上稱這為私法。調整國際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便由此得名為國際私法。涉外因素大體有三種情況:(1)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或雙方,是外國的自然人或法人。(2)它的客體是位於外國的物或其他標的。(3)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存在於外國。

民事法律關系具有這三種情況之一的,便是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既然有些民事法律關系含有涉外因素,對這些法律關系在一定限度內,有適用外國法律的必要和可能。這樣,就需要有一種法律規則,來決定在什麼情況下適用本國的法律,在什麼情況下適用外國的法律,以及適用外國的哪一個國家的法律。由於選擇適用法律由本國決定,因此,國際私法屬於國內法的范圍,解決的對象和方法,由各國的國內法決定。國際私法的主要內容有:對外貿易的買賣、承攬、運輸、保險、信貸、結算等關系;涉外婚姻、家庭、繼承、債務關系;專利權、版權、商標權等和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以及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和仲裁,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等等。在我國,關於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散見在一些有關的單行法規中,如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
私法與公法的區別、私法與國際私法學的區別。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的區別主要在於調整對象的差異:國際私法是調整自然人、法人之間的跨越一國地域范圍的民事關系,而國際公法調整的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外交、政治、軍事關系。
國際私法與國際私法學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
國際私法與國際私法學的聯系在於:二者同屬於上層建築,且都建立於國際經濟交往這一經濟基礎之上,都以涉外民事關系的存在為其存在和發展的前提。國際私法隨著國際經濟交往和人員往來成為一種社會現象而產生,國際私法的產生和發展為國際私學的產生和發展提供研究對象和發展空間。國際私法學以國際私法的存在為其存在的基礎,國際私法學的研究成果,不僅推動國際私法的立法發展,而且指導國際私法的實踐。13世紀的「法則區別說」,奠定了國際私法的基礎;19世紀的「法律關系本座說」對最密切聯系原則這一沖突規則的確立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國際私法與國際私法學的區別在於: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由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規范、沖突規范、統一實體規范、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程序規范組成,這些法律規范具有法律強制力,是人們從事涉外經濟、民事活動的行為准則。國際私法學是以國際私法為研究對象,研究國際私法產生和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國際私法學由著作、學說、理論、觀點組成,這些著作、學說、理論、觀點大都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只在制訂、適用國際私法規范時起到相應的輔助作用。

㈡ 什麼是國際私法,其法律淵源有哪些

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系,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由於涉外因素又稱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稱為私法,國際私法因而得名。為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法律術語稱為民法的抵觸或民法的沖突,或稱法律的抵觸或法律的沖突,因此長期以來這一部門法被稱為法律抵觸法或法律沖突法。
國際私法是一個從名稱就存在爭議的法律部門,從古羅馬時期的「法則區別說」,到現今「國際私法」、「私國際法」、「法則區別說」等各種稱謂,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日益頻繁,促進了國際私法的繁榮。
1834年美國法學家J.斯托里首創「國際私法」一詞作為法律抵觸法的同義語。隨後,在德文、法文中創造了相應的詞彙,再後在義大利、西班牙文中也產生了相應的詞彙。在中國和日本則稱為國際私法。因為國際私法是關於各國民法的適用的法律,所以又稱為法律適用法。
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部門,在大陸法系習慣於稱為「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而英美普通法系則更多地稱其為「沖突法」(Conflict of Laws)。尤其有趣的是,「沖突法」這一術語,最早是荷蘭學者羅登伯格(Christian Rodenburg)在年提出來的,並未在大陸法系國家贏得市場,相反卻在英美普通法系國家廣泛盛傳。而歷史開的另一個玩笑則更發人深省,「國際私法」這一概念也非大陸法系國家學者首創,恰恰是美國國際私法奠基人斯托里(Joseph Story)最先在1834年使用的。正是從兩大法系這種有趣的現象中可以發現一些本質的內在。因此,推本溯源,當為國際私法學人的責任。我國明朝大學問家王守仁在其《傳習錄》(卷上)中曾指出:「為學須有本原,須從本原上用力,漸漸盈科而進。」蔣新苗教授遵循古訓,深入研究國際私法的本體問題,自然具有歷史價值與現實意義。國際私法可以說,我國大中小國際私法論者,惟當擁有共同的本體,否則,就非屬於國際私法論了。多年來,我國國際私法學界,逐漸分化為三大學派。一部分學者主張國際私法理論體系與立法框架應為無所不包的大國際私法,而另一部分學者則堅持傳統的小國際私法觀點,還有一部分學者折中為中國際私法觀。無論是大國際私法學,還是小國際私法學,抑或中國際私法學,都面臨一個基本的立足點和出發點。一旦離開了這些根本性的國際私法本體,也許就不成其為國際私法了。唐善無畏與一行合譯的《大日經》(卷七)曾告誡信徒:「一身與二身,乃至無量身,同入本體。」
基本原則
1、主權原則。
2.平等互利原則。
3.國際協調與合作原則。
4.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
在大陸法系國家多稱為國際私法,在英美法系國家多成為沖突法,也有直接稱之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還有「民法施行法」、「法例」、「法律適用條例」等名稱。

㈢ 論述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1000字

論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私法是在國際交往中產生與發展的。它調整的對象
是國際民事法律關系。
現代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 是指那些被社會公認的即
反復體現在各國的立法規定或國際條約之中、普遍的即
貫穿於國際私法各個領域, 對這些領域起指導作用, 並適
用於國際私法的一切效力范圍、以及構成國際私法實踐基礎
的即如果國際私法的主體不遵守這些原則, 國際交往就無
法進行, 從而失去了國際私法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國際
私法的各種規范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那些原則。它應該包
括下面的五個方面
第一, 國家主權原則。
這一原則是國際私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它在國際私法
實踐中, 集中地反映在國家法院對國際私法案件的管轄權和
法律的適用問題上。
現代意義上的國家主權學說, 始於十六世紀後半葉。當
時, 資產階級處於生氣勃勃的革命時期, 努力倡導和傳播國
際私法上的進步原則。了年法國學者博丹發表了《論共和
國》一譯《國家六論》一書, 闡述了國家主權觀念。隨
著這一觀念的產生, 資產階級學者們把國內法中強行法與任
意法的分類方法用於解釋國際私法, 認為, 國內強行法體現
的國家主權觀念, 就是國際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所適用
的對象。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至今仍是國際私法在適用外國法
問題上的基本制度之一。博丹以後, 盧梭的《社會契約
論》, 義大利政治家孟西尼的《國籍為國際法的基礎》等名
著都力倡國家主權原則, 並對之進行了較為嚴密的剖析。
上述文著論征了國家主權是國家固有的最重要屬性, 表
現在三方面一是對內表現為最高權二是對外表現為獨立
權三是在特定場合下有自衛權。國家主權原則是一項進步
的原則, 對任何國家都是重要的。有人把它比之為各國保護
自己生存、利益的法律後牌是完全正確的。
但是, 到了帝國主義列強掠奪時期, 國家主權原則實際
上被歪曲和踐踏得面目全非了。當時, 德國的學者伊墨霍提出了「 既得權利說」 , 把國
際私法歸納為對既得權利的保護。後來, 英國的國際私法學者戴西進而認為凡在
「文明國家」 所取得的權利, 其他國家必須予以承認和加以保護。所謂文明國家就是那
些信奉基督教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按照這樣的理論, 國家主權原則就蛻變為從法律上
保護帝國主義國家在殖民地、附屬國所取得的特權利益的工具了。
在近代國際交往中, 由於兩種根本不同的所有制國家的並存和平權原則的客觀存
在, 幾乎所有的重要的國際會議和文件都重申了國家主權原則。如, 聯合國憲章的七項
原則中的第一條規定「大小各國平等權利」 第七條規定「 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
國千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 並且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
提請解決。」 這樣就肯定了任何國家都有權管轄本質上屬於它應該管轄的國際私法案
件, 別國即使是聯合國也無權干涉這一權利的行使。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一貫尊重和支
持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年我國與印度、緬甸共同倡導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與這一原則的基木精神是一致的。
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的特點, 如何運用國家主權原則來指導我國國際私法
的實踐呢我們可以作這樣簡單的概括在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時, 以我為主, 來確
定管轄權和法律適用問題。凡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涉外民法關系和在我國提起訴訟的國
際私法案件, 我國法院都有權管轄, 並進行實際上的審理, 不問訴訟雙方是否都在我國
境內。外國人在我國進行民事活動, 必須遵守我國法律的規定, 所產生的糾紛原則上都
要適用我國的法律條約另有規定者除外。在不損害我國主權的情況下, 按有關法律
的規定, 我國法院管轄的國際私法案件可以適用有關的外國法律規定來確定當事人的權
利與義務。同時, 我們也承認和使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 把它作為保護我國主權和法
律制度不受外國侵犯的一種措施。

㈣ 國際私法的各個學說(3000字)1.對外政策需要說2.本地法說3政府利益分析說4.最密切聯系說

最密切聯系說
為里斯(Reese)所倡,與政府利益說一樣,它將法律選擇與結果選擇有機結合,但它更注重對多種主客觀因素的考察和價值權衡,對它的各種贊譽之詞都是其當之無愧的。
然而其不盡人意之處與其優點猶如一個硬幣的兩面。主要問題是分析過程過於復雜,須考量的問題太多太難。第一步,要找出各種可能的連結點,以圈定備選的准據法;第二步,分析多種因素,以模擬每一個備選的准據法的適用後果;第三步,就第二步所取得的各個模擬結論進行權衡比較,以找出那個會取得最公正結果的准據法。例如,某個接受了《重述》觀點的州,如果它沒有現成的成文法作為適用准據法的指引,整個操作過程就會如表1所示。第一步中備選的准據法之所以有三、五個甚至更多,是因為你不能先入為主地確定哪個連結因素處於優位,否則就與傳統方法無異;第二步中很難就其重要性對每個因素排定順序,故在模擬每一種准據法的適用後果時,都會如美國人自己所說的「不管你想得到什麼結論,都可從《重述》中得到支持,」第三步中,每個公正的法官都將面臨價值標準的痛苦抉擇。
更重要的是,作為一種學說,它解決的是倫理層面而非操作技術層面的公正問題。人們既可以融學說於一整套合理的技術規則,求得最公正的結果,也可以象有些學者批評的那樣,事先確定某一準據法是「最好的法律」,然後為達到適用該法的目的,通過「選擇」連結因素的方式來判定其對有關法律的適用是「公正的」。

㈤ 在國際私法理論中.確定法人的國籍有哪幾種理論

在國際私法理論中確定法人的國籍有以下的理論:

1、成員國籍主義;

2、現住地主義;

3、住所地主義;

4、准居住主義。

㈥ 夢西尼三原則的內容是什麼

論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私法是在國際交往中產生與發展的。它調整的對象
是國際民事法律關系。
現代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 是指那些被社會公認的即
反復體現在各國的立法規定或國際條約之中、普遍的即
貫穿於國際私法各個領域, 對這些領域起指導作用, 並適
用於國際私法的一切效力范圍、以及構成國際私法實踐基礎
的即如果國際私法的主體不遵守這些原則, 國際交往就無
法進行, 從而失去了國際私法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國際
私法的各種規范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那些原則。它應該包
括下面的五個方面
第一, 國家主權原則。
這一原則是國際私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它在國際私法
實踐中, 集中地反映在國家法院對國際私法案件的管轄權和
法律的適用問題上。
現代意義上的國家主權學說, 始於十六世紀後半葉。當
時, 資產階級處於生氣勃勃的革命時期, 努力倡導和傳播國
際私法上的進步原則。了年法國學者博丹發表了《論共和
國》一譯《國家六論》一書, 闡述了國家主權觀念。隨
著這一觀念的產生, 資產階級學者們把國內法中強行法與任
意法的分類方法用於解釋國際私法, 認為, 國內強行法體現
的國家主權觀念, 就是國際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所適用
的對象。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至今仍是國際私法在適用外國法
問題上的基本制度之一。博丹以後, 盧梭的《社會契約
論》, 義大利政治家孟西尼的《國籍為國際法的基礎》等名
著都力倡國家主權原則, 並對之進行了較為嚴密的剖析。
上述文著論征了國家主權是國家固有的最重要屬性, 表
現在三方面一是對內表現為最高權二是對外表現為獨立
權三是在特定場合下有自衛權。國家主權原則是一項進步
的原則, 對任何國家都是重要的。有人把它比之為各國保護
自己生存、利益的法律後牌是完全正確的。
但是, 到了帝國主義列強掠奪時期, 國家主權原則實際
上被歪曲和踐踏得面目全非了。當時, 德國的學者伊墨霍提出了「 既得權利說」 , 把國
際私法歸納為對既得權利的保護。後來, 英國的國際私法學者戴西進而認為凡在
「文明國家」 所取得的權利, 其他國家必須予以承認和加以保護。所謂文明國家就是那
些信奉基督教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按照這樣的理論, 國家主權原則就蛻變為從法律上
保護帝國主義國家在殖民地、附屬國所取得的特權利益的工具了。
在近代國際交往中, 由於兩種根本不同的所有制國家的並存和平權原則的客觀存
在, 幾乎所有的重要的國際會議和文件都重申了國家主權原則。如, 聯合國憲章的七項
原則中的第一條規定「大小各國平等權利」 第七條規定「 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
國千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 並且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
提請解決。」 這樣就肯定了任何國家都有權管轄本質上屬於它應該管轄的國際私法案
件, 別國即使是聯合國也無權干涉這一權利的行使。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一貫尊重和支
持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年我國與印度、緬甸共同倡導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與這一原則的基木精神是一致的。
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的特點, 如何運用國家主權原則來指導我國國際私法
的實踐呢我們可以作這樣簡單的概括在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時, 以我為主, 來確
定管轄權和法律適用問題。凡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涉外民法關系和在我國提起訴訟的國
際私法案件, 我國法院都有權管轄, 並進行實際上的審理, 不問訴訟雙方是否都在我國
境內。外國人在我國進行民事活動, 必須遵守我國法律的規定, 所產生的糾紛原則上都
要適用我國的法律條約另有規定者除外。在不損害我國主權的情況下, ......餘下全文>>

㈦ 以下哪些屬於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

一.解釋
國際私法,是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西方一些國家,對民法和商法,傳統上稱這為私法。調整國際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便由此得名為國際私法。
二.性質
對於國際私法的性質,目前仍有爭議,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國際私法是國際法還是國內法。
1.國際法說
國際法學派認為國際私法是國際法,這一學派也被稱為「世界主義學派」或「普遍主義學派」。
2.國內法說
認為國際私法是國內法,持此種觀點的有法國的巴丹(Bartin)、德國的沃爾夫(M.Wolff)、卡恩(F.Kahn)、英國的戴西(A.V.Dicey)、戚希爾(G.C.Cheshire)、諾思(P.M.North)、莫里斯(J.H.C.Morris)、美國的比爾(J.H.Beale)、庫克(W.W.Cook)、里斯(W.L.M.Reese)等。
3.二元論
二元論認為國際私法是兼有國際法和國內法性質而不屬於任何一個法律部門的獨立法律部門。持此種觀點的代表人物就是德國的齊特爾曼(Zitelmann)。
(二)國際私法是任意性法律規范還是強行性法律規范。
國際私法一般被理解為強行性法律規范,是由法院強行適用的法律規范。
三.基本原則
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於國際私法各項制度中的共同的指導思想或理論原則。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有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國際協調與合作原則、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等幾項。
http://www.zjzk.cn/kj/work/show_unit.php?unit_id_c=981&chapter_id=340

㈧ 國際私法的主要淵源有

國際私法的淵源可以表現國內立法、國內判例、國際條約、國際慣例。

國際私法的淵源是指用以表現國際私法規范的各種具體形式,除了國內成文法和判例這兩個主要淵源外,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也可能成為國際私法的淵源。此外,一般法理、國際私法之原則及學說也可成為國際私法的淵源。

國際私法的淵源指國際私法藉以產生的一些形式,即形式淵源。因為國際私法是國內法,它的淵源是國內立法和習慣法。為了使各國的抵觸規則趨於一致,以期各國在適用法律和判決上的一致,國際間也締結了一些多邊的和雙邊的統一抵觸規則的條約,這些條約也形成國際私法的淵源。

至於國際私法學說,是對國際私法的發展具有很大影響的因素,與國際私法的形式淵源相對照,它是實質淵源。

(8)現代國際私法理論有哪些擴展閱讀

在中國國際私法發展之初的20世紀0年代中期,產生了若干散在各個部門法中的若干零星的國際私法規則,中國國際私法法規處於不系統、不獨立、不完善的狀態,國際私法學界對此進行了持續和深入的研究,從立法體系、理念到具體條文設置都有涉及。

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中國國際私法法規的大量建議,在此方面,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在學界豐碩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歷時6年,於2000年完成並出版了《中國國際私法示範法》,這是中國國際私法學科在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研究方面最重要的成果,對推促中國國際私法立法起到了重要作用。

直到2009年,國家立法機關決定製定國際私法法規,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又提供了立法建議稿,為2010年《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最終制定完成並頒布作出了重要貢獻。

2010年《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頒布實施後,中國國際私法學界對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該法規的內容的評析和法規實施情況。

法規實施6年多來,實施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又成為國際私法學界研究的重點,這些研究對法規條文的不足和實施中的問題提出了很多完善建議,並希望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的方式能夠細化規則內容和修正規則的缺陷。

綜上所述,中國國際私法學科在近40年間獲得了迅速發展,已達到先進和成熟,成為法學領域的一個重要學科,今後仍將繼續發展。

㈨ 當代國際私法立法的變革反映在哪些方面

摘要:中國現行的國際私法根植於計劃經濟的土壤,與時代的要求與我國改革開放的要求相距甚遠。在世紀之交及中國即將加入WTO之際,中國國際私法的變革面臨歷史性機遇。本文著重論述中國國際私法的特點,分析其存在的種種弊端,並就完善中國國際私法的立法提出具體構想。

關鍵詞:中國國際私法的特點;立法缺陷;立法走向

在當代中國整個法律體系中,實體法、程序法與沖突法三位一體,構成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整體,但是,三者的發展極不平衡。其中,作為國際私法核心部分的沖突法的立法長期以來一直嚴重滯後於我國司法實踐與改革開放的實踐。然而,在中國法律發展的歷史長河中,國際私法的立法有著燦爛輝煌的昨天。淵源流長的中國國際私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七世紀的大唐盛世,唐朝《永徽律》「名例章」中有關「化外人相犯條」的沖突法規定在立法技術上堪稱一流 ,說明中國是國際私法立法最早的國家之一。但是,由於唐朝以後的歷代封建王朝實行閉關自守的政策,唐朝形成的中國古代國際私法的萌芽未能延續下來,中國的國際私法立法一直沉寂了一千多年,直至1918年北洋政府頒布《法律適用條例》。 新中國成立後,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國內立法步履蹣跚,國際私法的立法更是裹足不前,成文的國際私法長期闕如,直到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的第七個年頭,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私法規范才正式登上立法的舞台。

在人類跨入新世紀及中國即將進入WTO的歷史轉折關頭,回顧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曲折歷程,正確評估與分析立法現狀,對於完善我國國際私法的立法,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協調發展,確保我國依照WTO的規則正確地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當代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特點

現代意義上的國際私法作為一種「舶來品」,屬於國際通用的「游戲規則」,與一般的國內法迥然不同。國外的一些國際私法同行總是用一種懷疑的眼光來看待中國的現行立法,不相信中國也具有現代意義上的國際私法規范,除了偏見以外,更多的是缺乏對中國國際私法的了解,國內的有些學者也妄自菲薄,總以為中國的國際私法一無是處。當然,從總體上看,中國現行國際私法落後於國際社會國際私法發展的平均水平,但相當部分的法律規定與其他國家的國際私法相比,各有千秋,有些條文甚至不乏創新之舉,與國際私法立法水平先進的國家相比,毫不遜色。 在短短的十五年中,中國的國際私法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少到多的歷史性變革,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私法的法律框架已初步形成。與其他國家的國際私法相比,中國的國際私法呈現出以下顯著的特點:

第一,立法起步晚,但起點很高,一些國際私法的規定借鑒了現代國際私法立法的先進經驗以及國際私法理論研究的最新成果。

國內學者一般認為,新中國成文的國際私法立法始見於1985年3月、4月我國相繼頒布的《涉外經濟合同法》與《繼承法》,這兩部法律分別規定了涉外合同與涉外繼承的准據法。但從嚴格意義上講,當代中國國際私法成文的法律規定最早出現在國務院1983年發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該條例第15條規定:「合營企業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及其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雖然這是一條單邊沖突規范,但意義非同尋常,標志著中國告別了缺乏成文的國際私法的時代。盡管中國國際私法的起步較晚,但客觀上為我國立法借鑒、移植國外及國際上國際私法的最新的立法成果創造了條件。如有關涉外合同的准據法制度,採用了最密切聯系原則這一當代國際私法最新的理論,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更是採納了推定最密切聯系點的「特徵性履行說」(Theory of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並對通常情況下如何按最密切聯系原則推定十三種合同的准據法一一作了具體規定,其中有些規定是直接從1985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通過的《關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中移植過來的。這種區分合同的不同種類,分別確定準據法的方法反映了合同准據法發展的趨勢。再如,《民法通則》第148條將最密切聯系原則適用於扶養關系,並以與被扶養人而非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作為涉外扶養關系的准據法。第146條則將當事人共同的本國法、住所地法作為侵權行為之債法律適用的補充原則。這些規定不僅在立法上頗具新意,同時也體現了當代國際私法立法所創導的保護弱者利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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