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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關系是什麼關系和什麼關系的統一體

發布時間:2023-02-08 05:51:56

『壹』 國際稅收來源國和居住國

由於國家之間稅收關系的存在,而且超越了原來意義的稅收分配范圍,所以引起了許多國家之間的稅收權益的協調問題。而各個國家所選擇的稅收管轄權又不盡相同,導致這種關系更為復雜。下面對國際稅收關系的分析,重點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稅收分配關系的處理;及各國政府與跨國納稅人關系的處理。
【拓展資料】
一、國際稅收是超越國家范疇的分配關系

國際稅收與稅收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范疇。國際稅收首先是作為稅收來存在的,具有稅收的一般特徵。但國際稅收涉及的領域要廣於稅收,它所反映的是在經濟交往過程中,國家與國家之間因行使各自的征稅權力而發生的稅收分配關系。

因此,國際稅收本質是:兩個以上的國家,在對跨國納稅人行使各自的征稅權力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它是一種超越國境的稅收分配。

進一步分析,國際稅收至少包括如下三層含義:

第一,國際稅收同稅收一樣,必須憑借政治權力來進行分配。如果沒有各國政府同它們各自管轄范圍下納稅人所形成的征納關系,那麼也就無從產生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

第二,國際稅收以國際間的經濟貿易交往為存在的前提。如果不存在跨國納稅人,國際稅收關系也就無從談起。因為一般意義上的納稅人,只承擔一個國家的納稅義務,而只有跨國的納稅人同時承擔幾個國家納稅義務時,才可能引起幾個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問題。

第三,國際稅收同稅收是有區別的兩個范疇。其根本區別在於國際稅收只涉及國家之間的財權利益分配,而不涉及其他的的經濟分配關系或社會關系。

二、國際稅收關系的產生

國際稅收比稅收的歷史要短得多,它是國際經濟交往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

原始的關稅是國際稅收起源的典型形態,在貨物進出國境時它承擔了國家之間稅收分配的功能。隨著國際經濟貿易活動的發展,資金、技術和勞務在國際上的流動,致使納稅人的所得、收入來源沒有固定的地域界限。當一個納稅人的收入來源於多個國家時,由於不同的國家採取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往往導致多個國家對同一筆跨國所得行使征稅權。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國家對征稅權的運用,必然會影響其他相關國家的經濟利益,形成了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

特別是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隨著國際經貿關系的迅速發展,稅收的國際化問題日益突出,國際稅收問題逐漸被各國政府所重視。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經濟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資本的國際流動多樣化,發達國家海外投資的擴大,跨國經營迅速發展,收入國際化趨勢越來越明顯。加上各國的所得稅制度日益完善,稅收的國際化問題不僅被各國政府所重視,而且許多國家單方面採取措施處理有關國際稅收問題。為了公正合理地解決跨國稅收分配,世界各國通過相互聯系與合作,逐步形成了一系列處理單邊或多邊稅收關系的准則和慣例,包括雙邊稅收協定的簽訂、多邊稅收協定的簽訂、《聯合國範本》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範本》的制定等,至此,就形成了國際稅收關系的基本框架。

在20世紀70年代以後,更多的國家積極從事國際稅收的協定的簽訂活動。據1997年統計,全世界187個國家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已經有3500多項,其中近50%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簽訂的。在發達國家中,美國、英國、日本和德國等國家對外簽訂的協訂最多。我國從1983年起,到1999年10月止,已經同61個國家簽訂了關於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協定,今後還將同更多的國家簽訂稅收協定。

三、國際稅收關系的基本內容

國際稅收所涉及的范圍很廣,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稅收管轄權及其協調,國際重復課稅的緩解或消除,如何協調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稅收關系和消除對非居民的稅收歧視,防止國際逃稅的方法與措施,國際避稅與反避稅,國際稅收協定,鼓勵國際投資的稅收優惠措施,對國際間關聯企業的征稅措施,國際稅務合作等等。

(一)稅收管轄權的選擇與協調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稅收領域的主權,即一國政府在行使主權課稅方面所擁有的管理權力。它是國際稅收關系中一個帶根本性的問題,由此引發國際稅收關系中一系列的其他問題。

稅收管轄權包括居民管轄權和地域(來源地)管轄權兩種基本形式。一個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原則,在不違背國際法和國際條約規定的前提下,國際上並沒有規定統一的標准,各國政府都可以自由選擇稅收管轄權。因此,要理順國際稅收中的各種關系,最終的出路在於協調各國的稅收管轄權,理想的模式是在世界范圍內統一實施相同的稅收管轄權。但實際上不可能做到這一點,其原因是:一方面由於在政治上沒有超越國家的權力機構;另一方面經濟上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很大,發達國家傾向於實行居民管轄權,發展中國家傾向於實行來源地管轄權。所以,要使稅收管轄權完全統一起來,是辦不到的。只有通過相互協調,才能逐步縮小其差別,以促進國際上稅收利益分配格局的合理化,並促進世界經濟的發展和繁榮。

(二)國際間雙重課稅的緩解和消除

國際雙重課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跨國從事經濟活動的同一納稅人所發生的同一征稅對象同時徵收相同或相適的稅收,即發生了重疊征稅。國際雙重課稅是各國稅收管轄權交叉的結果,它對國際經濟的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一方面由於國際雙重征稅加重了跨國投資者的實際負擔,不利於資金的國際流動和運用;另一方面國際雙重征稅影響商品、勞力、人才和技術的國際流動,對國際資源配置產生阻礙。所以,緩解乃至消除國際雙重征稅,是國際稅收關系中最為實際的問題。

要避免國際間雙重課稅,一是可以採取單邊免除方法,即一國政府單方面採取措施,免除本國納稅人的雙重負擔,而不需要取得對方國家的同意。二是可以採取雙邊免除方式,即兩個國家之間通過簽訂雙邊稅收協定來協調雙方各自的跨國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免除國際雙重征稅。

(三)國際避稅與反避稅

國際避稅是指納稅人以不違法的手段跨越國境,通過人或物的流動或不流動,來達到減少或免除納稅的目的。換言之,國際避稅並不是一種違法行為,而是利用了各國在稅法規定上的缺陷。因此,在稅收的征管活動中,對稅務當局而言國際避稅是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

由於國際避稅影響各國政府的財政收入,因此,各國都採取積極的措施,對國際避稅加以防範和制止。這被稱為反避稅。反避稅的主要措施有:

第一,從納稅義務上制定具體措施。如稅法中規定與納稅人有關的第三者必須提供稅收情報,或納稅人某些交易的價格必須得到政府部門的認可和同意等。

第二,不斷調整和完善稅法。如取消延期納稅,限制關聯企業之間通過轉讓價格進行避稅,控制子公司海外經營利潤長期滯留在避稅地等。

第三,強化稅收的徵收管理。如成立專業的反避稅機構,加強對納稅人銀行賬戶的審查等。

第四,加強國際稅收合作。如開展國家之間的稅收情報交換,或由國際稅收組織牽頭,開展多邊國際避稅防範措施等。

(四)國際稅收協定

國際稅收協定,是指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之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征稅事務和其他方面的稅收事務,依據國際關系准則,所簽訂的一種協議或條約。稅收協定屬於國際法中「條約法」的范疇,它對當事國具有同國內法效力相當的法律約束力。

世界上最早的稅收協定是1843年比利時和法國政府簽訂的稅收協定。該協定主要是為了解決兩國政府在稅務問題上的相互合作和情報交換等問題。100多年以來,為適應國際稅收關系不斷發展的需要,國際稅收協定從單項向綜合、從雙邊向多邊迅速發展。特別是本世紀中葉以來,國家與國家之間簽訂稅收協定十分活躍,並且不斷擴大。據統計,目前國際上已經生效的稅收協定有2000多個,並且形成了具有世界性意義的兩個國際性稅收協定範本:由聯合國專家小組提出的《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範本》(簡稱聯合國範本,下同)和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提出的《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範本》(簡稱經合組織範本,下同)。兩個範本的內容、結構大體相同,用以指導各國稅收協定的簽訂。下一步的目標,應以最終形成世界各國共同承認的國際稅收公約為方向,充分發揮稅收協定在調整國際稅收關系中的規范作用。

(五)國際收入和費用的分配

國際收入和費用的分配,是指跨國納稅人(關聯企業)里收入和費用的分配原則和方法。通常而言,一個跨國公司的總機構同其分支機構之間,母公司同子公司之間,以及同一跨國公司內一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同其他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之間,都是互相有關聯的,這些都被稱之為關聯企業。

跨國關聯企業集團以本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對其國際收入和費用的分配進行全盤考慮,利用各國稅制存在的差異,使其收入在最有利的地點和最有利的時間獲得,使其費用在最有利的地點和時間發生,藉以逃避一部分應納稅款,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其手段通常是利用各關聯企業所在國所得稅稅率高低差異,採取轉讓定價的方式來實現。由於關聯企業的轉讓定價涉及到相關國家的稅收收入,所以對此必須加以調整和規范。

當然,上述五個方面只是國際稅收關系中的一些基本問題,國際稅收還涉及到其他內容,如關稅、關稅壁壘和對外關系中的稅收優惠等。

四、國際稅收慣例

國際慣例屬於國際法的主要淵源之一,它是指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一些習慣和先例。開始時為部分國家在實踐中長期反復使用,後被世界各國所承認並沿用,具備有一定的約束力。國際稅收慣例是指世界各國在長期的稅收交往中所形成的一些習慣和原則,包括無差異原則、優先原則、獨占原則、分享原則和獨立企業原則等。

1.無差異原則。指對外國納稅人和本國納稅人實行平等對待,使兩者在徵收范圍、稅率和稅收負擔方面保持基本一致。當然,無差異原則並不意味著絕對平等,由於各國稅制不同,有關規定相差很大,所以很難做到外國納稅人和本國納稅人所承擔的稅負絕對平等。不過,作為一項國際稅收准則,無差異原則可以對相關國家起到約束作用。

無差異原則在稅制結構大體一致的國家之間可以起到促進資本自由流動的作用。但在稅制結構差異較大的國家,由於稅負水平的懸殊,很難起到促進資本自由流動的作用。所以,發達國家多願意實行無差異原則,並將其作為本國制定涉外稅制的基本原則,而發展中國家需要考慮本國的實際情況,在不違背國際慣例的前提下,確定對本國有利的涉外稅收原則。

2.獨占征稅原則。指在簽訂國際稅收協定時,將某項稅收客體排他性地劃歸某一國,由該國單獨行使征稅權力的一項原則,用以調整由國際經濟活動產生的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法律關系和國家之間的稅收權益分配關系。

獨占征稅原則在國際稅收實踐中,一般是簽訂稅收協議的雙方明確將征稅項目歸屬於收入來源國或納稅人居住國征稅,另一國不再行使征稅權,以此來解決重復征稅的問題。如對營業所得的征稅,通常規定對締約國一方境內企業取得的所得只能由締約國一方獨占征稅。又如對退休金的征稅,通常只能由居住國或支付國征稅。

3.優先征稅原則。指在國際稅收關系中,確定將某項課稅客體劃歸來源國,由來源國優先行使征稅權的一項原則。

在國際稅收實踐中,盡管可以實行不同的稅收管轄權,但是通常都偏重於運用來源地原則,因為對一個國家而言,採取來源地原則更直接、更有效。如果不承認收入來源地的國家優先征稅,就無法對跨國納稅人在其他國家取得的收益予以課稅,也無法行使優先征稅的權力。因此,在簽訂國際稅收協定時,通常規定對常駐代表機構的所得和非獨立個人的勞務所得、董事費、表演家和運動員的所得,由來源國優先征稅。

4.稅收分享原則。指在簽訂國際稅收協定時,將某些課稅客體劃歸締約國雙方,由雙方共同征稅的一項原則。它是國際稅收協定沖突規范的內容之一。

在稅收分享原則中規定的所得征稅權,如對投資所得的征稅權,既可以由居住國行使,也可以由來源國行使,這樣各相關國家都有資格行使征稅權。為了解決上述矛盾,稅收分享原則規定,各行使征稅權的國家必須把適用稅率降低,以利於共同徵收。

『貳』 國際稅法所調整的國際稅收關系是指什麼

國際稅法所調整的國際稅收關系是指:
1.國家間的稅收利益分配關系及其各自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征納關系;
2.國家間的稅收利益分配關系和稅收征納關系;
3.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關系和稅收征納關系;
4.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關系。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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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國際稅收與國家稅收之間的區別和聯系

國際稅收與國家稅收的聯系:
1.它們都是以政治權力為後盾所進行的一種特殊分配;
2.國家稅收是一國政府與它政治權力管轄范圍內的納稅人之間所發生的征納關系;而國際稅收講的是國家與國家之間在稅收分配方面所發生的雙邊或多邊關系。當這種關系反映為有關國家政府之間財權利益分配的矛盾時,就超出了某一國的國家稅收范圍,不可能由一國政府獨自解決,必須由有關國家政府共同去求得解決。因此,國家稅收就衍化為國際稅收。

國際稅收與國家稅收的區別:
1.國家稅收是以國家政治權力為依託的強制課征形式,
而國際稅收是在國家稅收的基礎上產生的種種稅收問
題和稅收關系,不是憑借某種政治權力進行的強制課
征形式;
2.國家稅收涉及的是國家在征稅過程中形成的國家與納稅人之
間的利益分配關系,而國際稅收涉及的是國家間稅制相互作
用所形成的國與國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和稅收協調關系;
3.國家稅收按課稅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不同稅種,而國際稅收
不是一種具體的課征形式,所以沒有自己單獨的稅種。

『肆』 國際稅收的概念是什麼原則是什麼

國際稅收規則需要解決對跨境交易的收入按什麼標准征稅,國家間如何分配征稅權的問題。那麼,國際稅收的概念是什麼呢?有什麼樣的原則呢?跟著高頓小編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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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的概念是什麼?

1.國際稅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開展跨境交易行為征稅的一系列稅收法律規范的總稱。

2.國際重復征稅、國際雙重不征稅、國際避稅與反避稅、國際稅收合作是常見的國際稅收問題和稅收現象。

3.國家間對商品服務、所得、財產課稅的制度差異是國際稅收產生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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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國際稅收的實質是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和稅收協調關系。

(1)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是對同一課稅對象由誰征稅、征多少稅的稅收權益劃分問題。

(2)國家間稅收分配是國際稅收協調的結果。

國際稅收的原則是什麼?

1.單一課稅原則

2.受益原則

3.國際稅收中性原則

4.按照單一原則和受益原則,所有跨境交易的所得,至少應按照來源國的稅率征稅,且不應超過居住國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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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簡述國際稅收關系的主體

根據國際稅法:、簡述國際稅收關系的主要特點。
答:國際稅收關系是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與純粹的國內稅收關系相比,國際稅收關系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都有其自身的特點。
首先,國際稅收關系中的征稅主體,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它們根據國際法中的屬人優越權和屬地優越權,分別對納稅人的跨國征稅對象行使征稅權。而且,作為國際稅收關系中,征稅主體的國家,既享有徵稅的權利同時也負有相應的義務。但純粹的國內稅收關系中的征稅主體,則僅限於一個國家,且只享有徵稅的權利而不承擔其他義務。
其次,國際稅收關系中的納稅主體,往往要就其同一筆跨國征稅對象向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承擔納稅義務,而國內稅收關系中的納稅主體則僅向一個國家承擔納稅義務。
再次,國際稅收關系的客體,是納稅人的跨國所得或跨國財產價值,通常是受兩個國家稅收管轄權的支配。而國內稅收關系的客體,則完全或純粹地處於一國的稅收管轄權的范圍之內。
最後,國際稅收關系的內容,包括了國家間的稅收權益分配關系和國家與跨國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征納關系,而國內稅收關系的內容,僅涉及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征納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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