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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為什麼需要建立反致制度

發布時間:2023-05-28 07:51:42

① 反致現象有哪些利與弊

反致現象利的方面變現在用某一國的實體法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弊的方面表現在帶來了一些國際私法上的沖突,有時還激化了國家之間的矛盾。

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跡拿殲關系,依法院地國的沖突規范應適用某一外國法律,而根據該外國的沖突規范卻應適用法院地法,法院即適用本國的實體法的法律適用方法。

反致制度的真正目的在於排除外國的實體法而使本國實體法得到適用。該制度確立於1878年法國法院對「福爾果案」的判決,此後為世界多數國家的國際私法和某些國際公約採用。

在國內理論界對反致的適用有三種態度:全面接受,有限制接受;拒絕接受。本人比較傾向於在國內立法上有限制的接受反致,理由包括:

對於反致的觀點:

1. 反致在不損害本國主權的同時,可以擴大國內法的適用,實現內國實體法所體現的政策。另一方面通過反致達敏氏到判決一致。判決一致,正是國際私法的目的之一。反致作為一個比較好的調和方法,能避免當事人挑選法院,增強判決的執行力。

2. 不可否認,反姿沖致也存在著弊端,如實踐中的「惡性循環」等。如果對其全面接受,也會產生負面影響,所以通過適用范圍和種類上進行有限制的接受,發揮反致的優勢,做到更好地維護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 我國作為一個多法域的國家,各法域之間也存在沖突,即所謂區域法律沖突。從歷史和現狀分析,制定統一的區際沖突法困難重重,而採用反致就能增加法律選擇的靈活性,使各法域類推適用各自的國際私法。所以,反致制度符合解決我國區際法律沖突的需要。

以上內容參考北京法院網-國際私法中的反致制度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反致

② 排除外國法適用的制度

法律分析:國際私法上五大制度的在某種程度上都具有限制外國法適用擴大本國法適用的作用。

1、反致

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依法院地國的沖突規范應適用某一外國法律,而根據該外國的沖突規范卻應適用法院地法,法院即適用本國的實體法的法律適用方法。

反致制度的真正目的在於排除外國的實體法而使本國實體法得到適用。該制度確立於1878年法國法院對「福爾果案」的判決,此後為世界多數國家的國際私法和某些國際公約採用。

2、識別

識別又稱為歸類和定性,是指在適用沖突規范時,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對有關事實或問題進行分類和定性,將其歸入一定的法律范疇,並對有關沖突規范進行解釋的過程。在國際私法實踐中,各國大都以法院地法作為識別的主要依據,同時於必要時兼顧其他有關根據的法律。

3、外國法的查明

外國法的查明是指一國法院根據本國沖突規范指定應適用某一外國實體法時,按照一定的方法對該外國實體法的具體內容予以確定的過程。外國法查明的首要問題就是要確定外國法的內容及其性質,對外國法的准確認定和外國法的適用具有重要的意義。

4、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當一國法院在處理某國際民商事案件時,根據國內沖突規范的援引,本應適用被援引的外國法,但以嘩凳梁被援引的外國法違背了法院地國家(內國)的公共秩序,因而該國法院排除粗則或拒絕適用被援引的外國法。

5、法律規避

國際私法中的法律規避,是指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故意製造某種連接點以避開本應適用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從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一種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通過由當事人提供、已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的國際條約規定的途徑、中外法律專家提供等合理途徑仍不能獲得外國法律的,可以認定為不能查明外國法律。

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提供外國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亂運提供該外國法律的,可以認定為不能查明外國法律。

③ 如何評價反致理論

分類: 社會民生 >> 法律
解析:

看得出,你也是一個法律受好者,並且,你是一個學習法律專業的專業人士。對於反致,和你作以下探討:

反致是涉外民事司法實踐鉛雀中的一種常見現象.反致是指洞激配甲國(法院國)在處理涉外民事關系時,依法律指引,適用乙國的法律,而且承認所適用的法律包括乙的沖突規范,而根據乙國的沖突規范的指引,處理該涉外民事關系應適用甲國的法律,於是,甲國最後適用本國的實體法進行判決.這就是反致

A. 反致的出現,是法律發展的進步結果.是尊重他國法律的一種表現.是各國法律平等的納指一個表現.反致具有重要的意義,體現如下:

一、採用反致可以維護外國法律的完整性。外國沖突法與實體法是一個不可侵害的整體,在根據本國的沖突規范應適用外國法律時,如果只考慮適用其實體法,忽視其相關的沖突法時,往往會產生曲解該外國法宗旨的結果。採用反致,其中一個前提就是承認所適用的外國法律包括實體法和沖突規范,所以,採用反致,就是維護外國法律的完整性。

二、接受反致無損於本國的 *** ,反而可擴大內國法的適用。除了轉致外,反致和間接反致最後都將導致本國法律的適用,也就是說,擴大了本國法律的適用。

三、採用反致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利於實現國際私法所追求的判決結果一致的目標 。

四、採用反致往往可得到更合理的判決結果。因為反致可增加法律選擇的靈活性。

B.在對於國際私法中是否應採用反致制度,學者的觀點素有爭論,仍有一些學者反對採用反致,認為採用反致有以下弊端:

一、採用反致顯然違背了本國沖突法的宗旨。

二、採用反致有損內國法的權威性。因為承認反致就是將法律沖突的解決問題交由外國沖突法決定,等於放棄了本國對涉外民事關系的調整權。

三、採用反致於實際司法實踐不便。因為這會增加法官和當事人證明或調查外國法的任務。

四、採用反致會導致的適用法律循環,准據法無法得到確定,法律適用的可預見性和穩定性得不到保證。

C.反致制度的發展趨勢:

一.普遍採納的趨勢

二.適用領域越來越趨同

三.反致發展和作用的空間不斷受到限制

D.我國有關反致的規定。

我國的《民法通則》及最高院的對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中,對是否採用反致未作明確的規定。最高院在《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曾明確規定在合同領域不採納反致。但這是與國際上的普遍實踐相一致的,並不能說明在其他領域也排除反致。因此,我國應借鑒其他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對反致制度作出明確的規定。

以上所說,僅供參考 。如有興趣繼續探討其他法律問題,請與本人聯系。

④ 國際法中關於反致和轉致意思

一、要弄清楚三者的異同,首先必須完全理解反致、轉致、間接反致的概念。
1、反致。 反致是指對於某一涉外民事關系,甲國(法院國)根據本國的沖突規范指引乙國的法律作為准據法時,認為應包括乙國的沖突法,而依乙國沖突規范的規定卻應適用甲國的實體法,結果甲國法院根據本國的實體法進行判決,這就是反致。
2、轉致。轉致是指對於某一涉外民或關系,依甲國(法院國)的沖突規範本應適用乙國法,但它認為指定的乙國法應包括乙國的沖突規范,而乙國的沖突規范又規定此種民事關系應適用丙國實體法,最後甲國適用丙國實體法作出了判決,這就是轉致。
3、間接反致。間接反致是指對於某一涉外民事關系,甲國(法院國)沖突規范指定適用乙國法,但乙國沖突規范又指定適用丙國法,丙國沖突規范又指定適用甲國實體法作準據法,最後甲國法院適用本國的實體法來判決。這就是間接反致。
二、因此,我們可以歸納反致、轉致、間接反致的異同如下:
(一)、三者的相同之處:
1、反致、轉致、間接反致都是一國法院在處理涉外民事關系時所產生的法律適用現象。
2、三者的適用的第一步,都是根據本國(甲國)的沖突規范而指向另一國家(第一被指向國、乙國)的法律
3、三者適用的第二步,都是依據第一被指向國(乙國)的沖突規范而指向另外一國,即指向第二被指向國(丙國)或法院國(甲國),
4、三者在最後都沒有適用第一被指向國(乙國)的實體法進行判決,而只是適用第一被指向國的沖突規范。
5、三者根據本國的沖突規范指引他國的法律作為准據法時,都承認包括該國的沖突法在內。(如果不承認所指向的法律包括沖突規范,則就不會有反致、轉致、間接反致的出現。)
(二)、三者的不同之處:
1、轉致最後判決時所適用的是他國法,而反致及間接反致最後判決時所適用的都是本國法。
2、間接反致經過了三層的指引,而反致及轉致只經過了兩層的法律指引。
3、反致及間接反致在最後都是適用本國的法律進行判決,但是,反致在中間只是經過了一個他國法的法律指引,而間接反致則是經過了兩個別的國家的法律指引

⑤ 為什麼合同領域不接受反致

一、反致的概述
薩維尼的理想是要所有的「文明國家」對於同一法律關系都採用同一沖突規范。他強調,每一法律關系應按照其本性依賴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並自願受制於該地關於該法律關系的法律規定(故此說又被稱為「自願受制說」)。但這一理論並不現實。
其一,法院地國解釋的外國法包括其沖突規范。當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依據其沖突規范應適用外國法。但外國法包括」實體法」(substantive law)和「沖突法」兩大部分。若本國實體法指定的外國法是包括沖突規范在內的全部外國法,則可能產生反致問題。
其二,也有學者認為,相關國家的沖突規范不一致,彼此也存在沖突。1換言之,有時即使有關國家對於同一法律關系規定了相同的連結點,但如果對連結點的解釋不同,且存在致送關系,2也可能產生反致。
二、反致在理論上的不合理性
(一)贊成論的不合理性
採納或者排斥反致制度的理論爭論由來已久,贊成論是指支持在一國國際私法體系中建立反致制度。筆者站在反對建立反致制度的觀點上對以下贊成論的不合理性進行分析:
1.採用反致有利於傳統國際私法所追求的判決結果的一致性目標的實現
贊成論認為運用反致制度可以使同一涉外案件,不論由哪一國法院管轄,均因最終適用同一法律,導致判決結果相同。但筆者認為,所謂採納反致制度就能使判決結果獲得一致使一種不全面的想法。若不同的管轄法院適用了相同的法律,也可能因為它們對法律做出不同的識別,而使判決結果不同。
2.採用反致無損於本國主權,並可以擴大國內法的適用范圍
贊成論認為,除轉致以外,反致與間接反致的直接後果都是導致本國法的適用。但筆者認為,國際私法之所以規定適用外國法的情形,是由於外國法的適用較為妥當。如果因為反致的原因使本應適用外國法的場合仍適用內國法,則喪失了國際私法選用外國法的本意。
3.採用反致可保證外國法律的完整性
贊成論認為,外國法使一個整體,包括它的實體法與沖突法。一國根據沖突規范適用外國法,不能僅考慮其實體法規范,而忽視其沖突法規范,否則有可能產生曲解該外國法宗旨的結果。而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其錯誤在於沒有分清法律體系與法律本質的區別。體系是否合一與本質是否可分是兩個不同的問題。3如果堅持二者完全不可分割,內國法的沖突法與實體法也同樣不可分割,這樣准據法永遠不能確定。
4.採用反致有利於實現判決的實質合理性
贊成論認為當一國法院依其沖突規范的指引應適用某外國法時,若考慮該國的沖突規范就會至少增多一種法律選擇的可能,即依該國沖突規范的指引,可供適用的由該外國自己的實體法或法院地國的實體法。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過於理想化。實體公平與正義是法官追求的目標。但如果法官不從當事人與案件本身考慮,只著眼於反致這種小手段卻想追求所謂的合理公平完全事空想。
(二)反對論的合理性
1.採用反致有悖沖突規范的目的
採用反致會使沖突法上的許多制度失去意義。例如,沖突法上的「有利原則」,即適用對某一當事人有利的法律。如果採用反致就會使該原則無法發揮作用。沖突規范是在處理涉外民事關系時,在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的民法根據有關的連結因素都可能或競相適用於該民事關系的情況下,指定應適用其中哪一國法律作為准據法的規范。其目的即為由「范圍」確定適用的「准據法」。所以在處理問題時,應考慮用某一連結點解決問題是否合適,而非沖突法如何指向。
2.採用反致將導致結果的不可預見性
在採用反致時,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如果A國的法官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依據其沖突規范應適用B國法。B國的沖突規范未指向A國實體規范而是指向C國。此時,C國沖突法的選擇對於A國法官及當事人存在不可預測性。若C國的沖突規范指回了B國實體法,則此種情況與不考慮B國的李運肆沖突規范結果相同,從效率上不如直接由A國法官直接適用B國實體規范方便。
3.採用反致不利於維護法律適用的穩定性
一般而言,法律的適用應體現一定的穩定性。一方面時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另一方面則是為了保障當事人雙方的合理權益。不僅在內國法的適用上是如此,外國法亦時如此。因此,一國在為涉外民事關系設計准據法時,亦應無一例外地體悄手現遵循該原則。但若採用反致,就會要求對多個國家的沖突法和實體法加以考慮,並從中進行比較和選擇,這是得准據法的確定不具有穩定性。
三、反致在立法與司法實踐上的不合理性
(一)反致制度存在的基礎日益喪失
反致制度的產生是建立在過去兩大法系在屬人法上國籍原則與住所地原哪轎則的嚴格對立與僵硬刻板的沖突規范的繼承之上。而現在,隨著一系列靈活性開放性連結點的出現和廣為接受,反致制度所存在的基礎日益喪失。
(二)反致制度對法官要求苛刻
由於反致制度過於復雜,而且存在著非常多的例外情形,對法官要求過於苛刻,尤其考慮我國國情,採用反致利少弊多。
(三)不能採用反致的情況繁多
即使是贊同採用反致理論的學者或者有關國家的立法,也承認反致理論存在很多例外。例如國際條約,當事人意思自治選擇的法律,關於法律形式方面的法律的適用,選擇性沖突規范以及依最密切聯系原則指引的法律。
(四)各國目前的立法分歧使反致適用的復雜性增強
各國對反致制度的規定存在著四種不同的形式:一些國家對反致轉致等制度全部接受,一些國家只接受反致而拒絕接受轉致,一些國家只在有限的法律關系中接受反致,一些國家不接受反致。如此復雜的情形必定會帶來立法與實踐的不便。

⑥ 國際私法中反致產生的原因

反致是指法院地國在根據本國沖突規納畢范適用外國法的過程中,接受了該外國的沖突規范的指定,適用本國實體法或第三國實體法的制度。廣義的反致包括直接反致、轉致、間接反致等類型。

產生反致的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

1、因各國對本國沖突規范指引的外國法的范圍理解不洞賀芹同,一些國家認為被指定的外國法包括該外國的沖突法;

2、由於對同一涉外民事關系規定了不同的連結點;

3、在具體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致送關系拍銀發生。

⑦ 國際私法理論上贊成反致的理由包括

1. 有利於實現案件判決的一致性;
2. 適用反致制度無慧悄損本國前裂渣主權,同時能擴大內國法的適用;
3. 可保證外國法律的完整性;
4. 可作為國際禮讓的表示;源友
5. 有時可達到更合理的判決結果。

⑧ 中國國際私法的立法與司法實踐為何要全面否定反致制度

反致是為實現國際私法宗旨與目的而出現的一項具有調節性的制度,也是學界與國際社會中久有爭論的問題。目前,我國立法對反致採取雀彎全盤否定的態度。事實上,基於反致制度自身的特點、發展趨勢以及我國當下的具體國情,頃如悶我國國際私法立法應當有橡閉條件地接受和承認反致。具體而言,我國立法應當在原則上予以否定反致制度,並將狹義反致作為例外情形來對待。

⑨ 什麼是反致國際法意義上的。

反致(renvoi,remission)是指法院地國在根據本國沖突規范適用外國法的過程中,接受了該外國的沖突規范的指定,適用本國實體法或第三國實體法的制度。
第一次有記載的採用反致制度的是英格蘭法院1841年作出裁判的科里爾訴里瓦茨案(Collier v. Rivaz, 2 curteis 855,863(Ecc.Ct.1841)) ;促進反致問題在國際私法立法中開始採用的是法國的福果案。

⑩ 我國是否應當採用反致制度

目前我國司法實踐是不採用反致制度的。
反致制度的產生已有100多年的槐或歷史,利弊之爭及其他理論之爭一直不斷。雖然反致制度尚存在許多明顯的缺點,但從反致的歷史發展及客觀現實來看,在國際私法領域還是需要反致制度的,重要的是更好的發展該制度使其符合國際私法的目的與宗旨。
反致是國際私法上特有的制度,它包含三種類型,即直接反致、間接反致和轉致。考察反致的本質一般涉及四個方面的量度:歷史案例、政治環境、經濟條件和灶旅現實狀況等,而其本質在這四個量度的綜合作用下就表現為通隱明凳過擴大本國法的適用范圍來達到維護本國人的利益和本國的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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