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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政治行為主體是哪些

發布時間:2022-02-25 13:02:17

1. 國際行為主體是什麼

國際行為主體是國家。

對外國家行為的主體為整體意義的國家,通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義實施。對外國家行為的對象為另一方國家、國際組織等國際法主體,所涉及的都直接是國際關系事項。由於對外國家行為的國際性和重大性,其行為依據都具有特殊性,一般是以國家憲法、某些專項法律以及規范國際關系的國際慣例、國際條約等為行為依據。



(1)國際政治行為主體是哪些擴展閱讀

國家行為原則所涉行為的主體為主權國家,也即主權者。在適用國家行為原則的案件中,當事人抗辯的理由是外國國家的行為,或者其財產所有權來自於外國國家對某種財產的沒收,或者其不作為是來自於外國主權者的政令或法律,等等。在私人訴訟中,原告未提出外國國家行為的合法性問題,法院也不能適用國家行為原則。

在「科克帕特里刻案」中,原告指責被告通過賄賂奈及利亞政府官員的方法獲得了一項政府建築合同。法院認為對該案不能適用國家行為原則,理由是原告指控的只是被告的賄賂行為,而未提出奈及利亞政府授予被告該項合同的行為的合法性問題。

換言之,法院之所以不能審查在外國發生的行為,僅僅是由於這種行為的主體是主權者。

國家行為原則所針對的國家行為必須在行為國領土內作出。對這種行為給予司法審查的豁免,就是對國家屬地管轄權的承認。根據屬地管轄權,一國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物和行為都具有最高管轄權,這種管轄權除受對其有拘束力的國際法規則的約束外,不能受任何外國的干涉。

國家在其領土內為國家行為應是行使其屬地管轄權的必要,而國家在自己領土內所作行為不能受外國法院的司法審查,正是這種不可干涉性的具體體現。因此,國家行為原則是尊重外國屬地管轄的必要原則之一。

根據國家或政府承認的國際法規則,既存國家應當承認新國家或新政府國家行為的效力。當一個既存國家承認了一個新國家或新政府以後,就負有承認被承認者國家行為的國際法義務,即使這種國家行為是在被承認以前作出的。

2. 國際政治中最重要的行為主體是

一些西方學者認為:民族國家是民族性的概念或者「精神文化」概念,是以構成民族國家的人們的傳 統、語言文化和認同感為基礎的。政治國家是一種擁有主權權力的政府領導的、在政治上有組織的人群的法律性和領土性概念或「政治法律」概念,當兩者融合在一起時,就構成了作為國家國際行為體的民族國家(主權國家,李)。

1,成為國家的要素:

(1)擁有至高無上的主權

(2)具有一定的政權機構

(3)具有固定的領土和一定數量的居民

(4)在國際范圍內國際代表並保護這些居民

就現代國家而言,人們還強調認同與忠誠,認為國家管轄的居民的共有認同與忠誠,也是國際存在的必要條件。

2.國家的作用

在其統治區域內維持社會的穩定,防止暴力的發生; 自由和自主的分配國家資源; 作為國家內部大多數人民認同的核心。

二(國際主權及其發展

1,主權定義

國家主權就是指一國固有的處理其國內和國際事務而不受他國干預或限制的最高全力。主權的產生,確切的說實在三十年戰爭之後,1648年之後。資產階級國家的誕生,標志著主權國家的建立。從國際關系的角度看,主權概念提供了兩個關鍵性規范:一國家有平等的管轄權二國家享有政治獨立。

國家主權的基本屬性

(1)對內的最高統治權。即國際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領土外的本國人實行最高的統治權。

(2)對外的獨立平等權。即在國際關系和國際政治中國家行使權力的完全自主性,排除任何外來的干涉和限制。

(3)防範侵略的自衛權。即國家為了維護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而對外來的侵略或威脅進行防衛的權力。

冷戰後,發展: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帝國要求限制主權,以獲得更多殖民利益;新干涉主義,認為國際主權原則不能成為一些嚴重侵犯人權的國家的護身符。

2、國際主權受到的影響與制約

李少軍,100,

1.在主權國家體系中,由於每一個主權國家的存在都表現為與其他主權國家的互動,而這種互動很容易超出各個國家認定的界限,因此任何國家的主權實際上都會受到其他國家權力的影響。(例如:一國實現了對別國的某種程度的支配,那麼他的主權就相應擴大,反之,則小。第三種情況,國家間合作,可以增大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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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的權力)因此,在國際關系中,國家的主權始終會受到國際互動網路的影響。國家間的互動(合作、結盟、競爭、戰爭),既是一種客觀存在,也是國家主觀願望的產物。在合作中,國家的權利與義務、權力與地位都會受到重新界定。國家在國際互動中,主權既受到了削弱又得到了擴大,他們失去了一些傳統的職能,又得到了一些新的職能。(WTO主權雖然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經濟利益)

3. 國際法主體和國際政治行為主體有什麼聯系個區別

主要內容:二戰結束後,國際環境日趨穩定。和平與發展成為當今世界的兩大主題。隨著各個主權國家的成立與確認,國際間的關於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往來越來越頻繁。因此國際間的行為規則必然成為當前的、各個國際主體必然注意的問題。一系列的國際法的制定與實施是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的必然前提。在和平環境下的當今世界關系中,由於各個國家的利益的不一致性,必然出現軍事與經濟上的摩擦。其中有些行為的發生和發展與某個個人有著密切的聯系。確立個人在國際法中的地位,有利於國際法的正確實施與執行。因此,個人是否是國際法的主體,是目前法學界正在討論的主要問題之一。關 鍵 詞:國際法主體 個人 權利與義務關於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1.)是否能過成為國際法上的主體,法學界對此爭論很大,甚至是相互對立的。不同的法學工作者和專家從不同的角度出發,所得到的結論也不相同。就本人的觀點認為,個人由於其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授予性,不能直接的認為是國際法上的主體。換言之,個人同其他國際法上的主體相比較而言,並不具有更充分的權利與義務成為國家法上的主體。討論個人是否為國際法主體,首先要明確什麼是構成國際法主體的條件。對於確立國際法主體的定義和條件一直以來都沒有定論。「國際法的主體(也被稱為法律上的『人』,具有『人格』者)使之有能力(capacity)享有國際法上權利和承擔國際法上的義務,有能力進行國際關系活動的實體。2.」有的學者在此基礎上認為,國際法主體必須具備的條件是:(1)具有享受國際權利和承擔國際義務的能力;(2)具有參加國際關系活動的能力;(3)是「實體」3.。個人是否具有以上的條件也是判斷其是否是國家法的主體的一種依據。一、個人就其本身的能力來講,並不具備國際法上的權利與義務。國家作為國際法上的主體是毋庸置疑的。國際法上有比較確定的規定:「在法院得為訴當事者,限於國家。」4.因此,作為具有獨立主權的國家,有其:「(1)固定的居民;(2)確定的領土;(3)政府;(4)與他國交往的能力。」5.這樣的一個實體,是具備了其他任何實體所不可能具有的內容。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只有國家才是主體的傳統定義稍微擴大到包括國際組織(指政府間),即使如此,它們具有的也是非常有限的權利。雖然,國際法主體的范圍從單純的國家主體,稍微的擴大到包括了了國際組織,但不意味著國際法主體的范圍就可以擴大到將個人納入其中。國際法制定目的主要是在全球范圍內制定出統一的和諧的行為規則,使之在實施時可以保障世界的和平與發展,協調不同國家的不同利益,使之向共同的目標發展,促進人類的統一的和平與經濟的發展。而個人在這樣的目的之中是不可能有能力去左右這樣大范圍的發展。就出現的很多個人的行為而產生的比較大的具有國際影響的行為,只能說是由於其本國的法律的授權才具有的能力。因此,國家和政府組織本身並不具有什麼國際法上的權利,而是法律賦予的。就這一點來看,個人不適宜成為國際法上的主體。二、個體不能與「實體」相比較就個人觀點認為,一個「實體」,應該具有其固定的組織、機構、人員以及可以進行某些活動的團體。這一點上,這里最有爭議的不再是自然人,而是另一種形式的個人——跨國公司。跨國公司雖然作為一個全球性范圍內的法人,其經濟領域必然涉及到很多方面,甚至一次性的經濟活動可以影響幾個國家和地區。即使其作用的廣泛性和關聯性很廣,但是,就其所享有的權利而言,不能和國家級其他的政府組織同日而語。國家和政府組織雖然作為國際法的主體,其行為的出發點和歸宿無非是為國家的利益而為。跨國公司,尤其是其中的「一人制」公司,其行為的出發點和目的多半為自身組織的利益。國際法的宗旨和目的是協調全球范圍內的和平與發展,這一點可以看出法人作為國際法上的主體的理由是不夠充分的。除此之外還有幾點其他的原因可以說明個人不適合成為國際法主體:(一)個人國際法主體地位會削弱國家對個人的控制。從以上的論述可知,就個人來講,本應該不能具備過多的所謂的權利。承認個人的國際法地位,意味著賦予了個人更多的權利,個人權利的擴大化,就有可能造成更多地因為其自己的利益而不免損害其他的國家或組織的利益的情況出現。(二)個人國際法主體的承認,會加重國際社會的某些負擔。有些學者認為,將個人納入到國家法的主體的范圍內,可以就某些問題節約時間和提高效率,例如戰犯、海盜問題的解決。但是,更多的人個人成為國家法主體後,一旦出現問題後,更多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因此,將個人的問題多用於國內法的解決,必然會提高效率。但是,現在個人被推向國際法庭的情況越來越多,其參加和接受國家法庭的審判是否就意味著已經承認了個人的國際法主體地位?我認為,目前出現的情況不能把其作為對某個人的審判,而是個人背後所承載的更大主體的審判。作為影響國際上影響較大的案件,可以適當的在國家法庭上對某個人的行為加以審判,但不宜過於頻繁。總之,國家法主體范圍的確定,有利於國際法的制定、實施和執行,有利於規范國際法活動,樹立國際法的威信。個人不適宜作國家法的主體也是有其相應的道理的。1.國際法上的法人特指跨國公司2.英國學者布朗利著《國際公法原理》(第四版)3.邵津主編《國際法》教材(第一版) 第8頁4.《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四條

4. 為什麼主權國家是當代國際政治最基本的行為主體

國際政治行為體 是構成國際社會的基本單位.當代國際社會存在著兩類國際政治行為體:主權國家和非國家行為體. 主權國家在國際法上是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獨立行為主體,是國際政治的基本行為體,在國際關系中的國家需具備四要素:確定的領土、定居的人民、一定的政府組織和完整的主權.其中主權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是一個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國內外事務的最高權力,具有鮮明的權威性和完全的排他性. 非國家行為體包括國際組織、政黨、民族解放組織、跨國公司乃至國際恐怖主義組織等.非國家行為體由於為數眾多,活動領域廣泛,對國際關系產生日益重要的影響,已成為當代國際政治不可缺少的、積極的參與者.由於它們的性質、宗旨、成員、組織形式的不同,非國家行為體常常發揮著國家難以替代的作用.特別是全球普遍性的國際組織──聯合國,在調節國際沖突、促進國際合作、改善國際安全環境、維護世界和平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非國家行為體的作用同主權國家相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它不具備主權國家的某些特殊權利、義務,如領土、主權等,在國際社會中居次要地位.
國際政治的實質 是各種行為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核心是國家利益.國家利益是影響、推動或制止國家在國際關系中行為的基本動因,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其內容主要包括:安全、經濟、政治、科技、文化、社會制度、意識形態以及國際威望和地位等.主權國家和其他行為體各有其特定的利益.它們為實現自己的利益,在國際舞台上積極活動,力圖引導或影響國際形勢的發展,創造對自己有利的國際環境.各種行為體之間的利益關系錯綜復雜,既有共同利益,也有不同或相悖的利益.
所以,在當代國際關系中,雖然非國家行為體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國家作為主要國際政治行為體的地位依然沒有改變.

5. 國際政治的基本行為主體是( )

主權國家

6. 國際政治最重要和制定的行為主體是誰單選題

國際政治的行為主體,它是指能夠獨立參與國際事務並發揮影響和作用的一系列實體,包括主權國家和非國家行為體,即國際組織和其他國際政治行為體。

7. 世界政治的主要行為主體

國家仍然是世界政治的主要行為主體。

世界政治行為主體是能夠獨立參與國際事務的政治、經濟實體,包括主權國家和國際組織等。在國際社會中,世界政治行為主體經歷了一個發展過程,由一元走向多元。國家仍然是世界政治的主要行為主體,但行為主體的多元化和多樣性的特點越來越明顯。

除主權國家外,還包括各種國家集團和國際組織,能獨立地參與國際政治事務,並推動著國際關系的發展。

(7)國際政治行為主體是哪些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國際行為主體的一般特徵:國際行為主體及其特徵,國際行為主體的類型;國際行為主體的發展。

國家行為主體及其特徵:國家作為國際行為主體的基本特徵,國家主權及其發展。

國際組織及其分類:國際組織的內涵;國際組織的類型,政府間國際組織與非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區別。

8. 政治行為主體包括哪些內容

思想、人格、尊嚴、善、禮、平、國、責任、……,更重要:自覺心強,心態好!所以(政治沒學好的人學好的相對比沒學好政治的人是危險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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