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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司法機關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8-06 13:50:35

❶ 當今世界上有哪些國家有獨立的檢察機關

歐洲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有獨立的監察機構,如西班牙、葡萄牙等,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就基本繼承了葡式司法體系,設立有獨立檢察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則繼承了英式司法體系,無檢察機關,而以律政司行使相關職責。

一樓回答的不完全正確,美國的檢察院隸屬於司法部,屬於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

❷ 法國的權力機關

法國實行的由總統制與內閣制相結合管理公共事務的行政組織體系。它是法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沿革法國於10世紀建立中央集權的君主制後,逐步形成一定規模的行政機構。1789年資產階級大革命建立了資產階級的國家機構。但以後的近百年中,一直未形成穩定的行政機構。1875年第三共和國建立,政體才最終得以鞏固。在第三、第四共和國時期,法國實行議會制政府體制,行政機構變化無常。為適應資產階級統治的需要,法國一開始就設置了內政、外交、財政、軍事和司法等行政機構,隨著工業革命和城市化的發展,政府行政管理職能不斷擴大,行政機構不斷增加。1869年增設工務部,1881年增設農業部,1889年起先後建立郵電、勞工、教育藝術、公共衛生和社會保險等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增置了大量行政機構,如航空部、恤養部等。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政府行政機構進一步增加,尤其是總理直屬的一些機構,如計劃總署、原子能局、國立行政學院等。第五共和國時期,實行總統制與內閣制相結合的半總統制,政局穩定,但中央行政機構變化頻繁。最初10年,一度增設過解決戰後殖民地及國家建設問題的機構,如阿爾及利亞事務部和建設部、行政改革部和公職部等;70年代上半葉,政府為重振經濟,增設了商業和手工業部;此後,運輸、住宅、環境、領土、整治、就業、公共衛生、生活質量等機構幾次發生設、撤、分、並及名稱上的變化。1982年後,《大區省及鎮的權利與自由》法案正式公布後,地方行政機構也作了較大改革。

❸ 法國大革命爆發後最高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是什麼

法國大革命爆發前,最高立法機關即由三級會議轉變為國民議會,到1789年7月7日,改稱國民制憲議會,大革命爆發後,制憲議會於8月5日到6日連續發布廢除封建特權的「8月法令」,並隨後發飆了著名的《人權宣言》,是無可置疑的最高立法機關。共和國誕生後,成立國民公會,一直到熱月政變督政府上台前,國民公會都是最高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

我要說的是:法國大革命的是對孟德斯鳩三權分立政治哲學的一次不成功嘗試,當時立法機關被賦予了無限權力,1793年1月,馬拉強調國民公會「被賦予無限制的權力,即全部權力,這些權力為挽救社會事業所必需;因此為了捍衛自由事業,國民公會在必要時可以採取一切合理的或強力的手段」。所以雅各賓派專政時期,國民公會既是惟一的立法機關,又是最高的權力機關,集國家各種權力於一身,從而導致了國民公會專政。

❹ 我過司法機關有哪些它們分別有哪些職能

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狹義僅指法院,廣義還包括檢察機關。
法院行使司法權,主要審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選舉案件等。法院包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特別法院、軍事法院等。中國的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各國的審級制度有所不同,有三級二審制(如前蘇聯)、三級三審制(如法國)、四級三審制(如日本)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四級二審制和法院獨立審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開審理、被告有權獲得辯護等原則。各國法官的產生,或是由國家元首或大法官任命;或是由立法機關、法官委員會、選民選舉。中國的法官一般由各級權力機關選舉產生。西方國家大多實行法官終身制、專職制、高薪制和退休制。

檢察機關的職責是代表國家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並監督審判活動等。但是有的國家不獨立設置檢察機關,將檢察官附屬在法院系統內,或歸屬司法行政機關領導。有些國家對檢察官實行一體化原則,所有檢察官受總檢察長領導。擔任檢察官一般有嚴格的資格限制,有的國家規定在其任命之前須任辯護律師或法官等職若干年。西方國家的總檢察長一般由內閣任命。檢察官的任命按國家公務員的規章辦理,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法律保障。中國的檢察機關是從屬於國家權力機關,獨立於其他國家機關的法律監督機關,與法院平行。檢察人員由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任免,檢察長的任免報上級國家權力機關批准。
我國的司法機關主要是 具有偵察,檢察,審判,監管職能的機關。

❺ 司法機關包括哪些部門

司法機關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大類。另外,公安機關可以被認為是司法機關的一部分,在行使行政職能時則不屬於司法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偵查部門、軍隊保衛部門等其他負有刑事偵查權的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其角色同公安機關。
法院行使司法權,主要審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和選舉案件等。法院包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特別法院、軍事法院等。中國的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各國的審級制度有所不同,有三級二審制(如前蘇聯)、三級三審制(如法國)、四級三審制(如日本)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四級二審制和法院獨立審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開審理、被告有權獲得辯護等原則。各國法官的產生,或是由國家元首或大法官任命;或是由立法機關、法官委員會、選民選舉。中國的法官一般由各級權力機關選舉產生。西方國家大多實行法官終身制、專職制、高薪制和退休制。

檢察機關的職責是代表國家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並監督審判活動等。但是有的國家不獨立設置檢察機關,將檢察官附屬在法院系統內,或歸屬司法行政機關領導。有些國家對檢察官實行一體化原則,所有檢察官受總檢察長領導。擔任檢察官一般有嚴格的資格限制,有的國家規定在其任命之前須任辯護律師或法官等職若干年。西方國家的總檢察長一般由內閣任命。檢察官的任命按國家公務員的規章辦理,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法律保障。中國的檢察機關是從屬於國家權力機關,獨立於其他國家機關的法律監督機關,與法院平行。檢察人員由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任免,檢察長的任免報上級國家權力機關批准。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條,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追訴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❻ 什麼是司法和司法部門包括哪些

司法又稱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司法是實施法律的一種方式,對實現立法目的、發揮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義。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由於「三權分立」,司法與行政、立法之間有嚴格界限和區分。

現指檢察機關或法院依照法律對民事、刑事案件進行偵察、審判。

司法部有以下部門:

辦公廳(新聞辦)

政治部

監獄管理局(危安犯罪預防改造工作指導室)

戒毒管理局

社區矯正局

法制宣傳司

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

法律援助工作司

基層工作指導司

國家司法考試司

司法鑒定管理局

法制司

國際合作局

計財裝備司

機關黨委

離退休幹部局

(6)法國司法機關有哪些擴展閱讀

機構職能

司法部是主管全國司法行政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司法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64號),主要承擔以下職能:

1、擬訂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3、負責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4、擬訂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方、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5、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的律師擔任委託公證人的委託和管理工作。

6、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7、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8、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9、主管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10、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草擬、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中指定的中央機關有關職責。

11、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和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務。

12、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葯、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13、指導、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14、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❼ 法國的行政法院由什麼組成

法國行政法院沿革
作者:張海斌
法國是「行政法之父」,是現代行政法的發源地。法國行政法的發展是隨著行政法院的產生與完善而逐漸成熟的。因此,對法國行政法院的沿革進行必要的梳理,有助於更好地理解現代行政法的價值和精神。

眾所周知,在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之前,法國的行政權力掌握在資產階級手裡,而代表司法權的普通法院則掌握在封建貴族手中,兩者之間芥蒂頗深,相互抵牾。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以後,資產階級掌握的政府頒布了許多有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的法律,但這些法律的執行往往受到代表封建勢力法院的故意阻撓和破壞,因此,為規避干涉起見,資產階級以「三權分立」為理論武器,在 1790年8月制憲會議上制定了關於司法組織的法律規定:「司法職能和行政職能不同,現在和將來永遠分離,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行政機關活動,也不得因其職務上的原因,將行政官員傳喚到庭,違者以瀆職罪論」。自此,普通法院便喪失了行政審判的權力。

雖然在大革命時期,制憲會議禁止了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權力。但是在禁止以後的十年內,並沒有考慮設立一個行政法院來專門管轄行政訴訟。法國公民對於行政行為的申訴,主要由被訴行政主體的上級機關受理,而最終的裁判權屬於國家元首。因此,這個時期雖然存在行政救濟,但是嚴格意義上的行政訴訟尚未產生。拿破崙上台後,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於 1799年通過憲法,決定設立國家參事院(即現在的最高行政法院)。國家參事院除了起草和審查法律外,還受理公民對於行政機關的申訴案件。但是,由於參事院的裁決必須以國家元首名義作出,此時行政裁判權仍由國家元首保留著。普法戰爭後,國家參事院一度被取消,但1872年即被恢復。同時規定,國家參事院以法國人民的名義行使行政審判的權力。據此,行政審判權不再是法國國家元首保留的權力,國家參事院在法律上成為了最高行政法院。後來根據1872年的法律,又成立了一個許可權爭議法庭,專門裁決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之間的許可權爭議。

但是,值得指出的是,由於 1799年國家參事院的設立,並沒有取消部長對行政案件的裁決權。因此在當時,除非法律規定可以直接向國家參事院起訴,一切行政案件必須先由部長裁決,不服部長裁決,當事人才可以向國家參事院起訴。此即所謂「部長法官制」。1889年12月,最高行政法院在著名的卡多案件的判決里,正式否定了部長法官制,規定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可以直接向國家參事院(最高行政法院)起訴。自此,總體意義上的法國行政法院制度才正式形成,從而奠定了世界上最為典型的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並立的二元司法制度。

❽ 法國司法制度的法院系統

法國的兩大法院組織系統互不隸屬。①普通法院系統。由初審法院、大審法院、違警法院、輕罪法院等基層法院和重罪法院(又稱巡迴法院)、上訴法院、國家安全法院等中級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組成,負責審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其中,初審法院和大審法院屬於民事法院,違警法院、輕罪法院和重罪法院屬於刑事法院。法官的產生,除民事法院中的商事法庭、鄉鎮對等法庭、勞資調解委員會、社會保險訴訟委員會的法官由選舉產生外,刑事法院和其他民事法院法官則由最高司法委員會或司法部長推薦或任命。法官實行終身制,非經彈劾不得免職。②行政法院系統。由最高行政法院和各省所設的27個行政法庭組成,主要任務是解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令,並提供建議和擬訂草案;審理行政機關之間的糾紛和公民對行政機關的控告。行政法院的成員不是職業法官,而是行政官員,任命和調動按公務員制度規定辦理。③在兩大法院組織系統之外,還設有爭議法庭和特別高等法院。爭議法庭由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選出的法官以及司法部長等組成,負責處理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兩系統間關於管轄權的爭議。特別高等法院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選出的議員組成,專門審理總統所犯的叛國罪和政府部長在執行職務期間所犯的刑事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罪。

❾ 英國、美國、法國、德國、日本的司法體系的特點...(急)

英國司法有三種不同的法律體系:英格蘭和威爾士實行普通法系,蘇格蘭實行民法法系,北愛爾蘭實行與英格蘭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機構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兩個系統。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訴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國最高司法機關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終上訴機關。1986年成立皇家檢察院,隸屬於國家政府機關,負責受理所有的由英格蘭和威爾士警察機關提交的刑事訴訟案。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並在某些國內和國際案件中代錶王室。

美國司法:美國是英、美法系國家。美國司法制度的主要特點有:貫徹三權分立的原則,實行司法獨立;法院組織分為聯邦和地方兩大系統;聯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權;等等。司法組織法院組織復雜,分為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兩大系統,適用各自的憲法和法律,管轄不同的案件和地域。此外,還有國會根據需要通過有關法令建立的特別法院,如聯邦權利申訴法院等。法官實行不可更換制、專職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國沒有統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糾紛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審理外,各獨立機構也有權受理和裁決。 美國檢察機關與司法行政機構不分,聯邦總檢察長即司法部長,為總統和政府的法律顧問,監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聯邦最高法院審理重大案件時,代表政府出庭,參加訴訟『檢察官受司法部領導,配屬於各級法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採用辯論制,獨任審理;部分訴訟,特別是侵權訴訟等由陪審團裁斷,法官判決。刑事訴訟程序的特點是:聯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審團審查重罪起訴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得採納;廣泛使用審判前的「答辯交易」;辯護時,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師,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和被告律師相互對抗爭辯,法官不主動調查,僅起「消極仲裁人」的作用。司法審查制度作為聯邦原則正式確定,始於1803年聯邦最高法院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首席法官J.馬歇爾代表法院認為,「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律」,「憲法取締一切與之相抵觸的法律」,明確宣布國會1789年頒布的《司法條例》第13條違憲,從而確立了法院擁有審查國會通過的法令的職權,逐步形成司法審查制度。這一制度成為維護統治秩序,實行權力制衡的一種政治手段,以後為許多國家所仿效。美國的司法審查權由普通法院,主要由聯邦最高法院行使,其方式是審理具體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審查對象除國會制定的法律外,還包括總統的行政措施。
美國法院組織劃分為聯邦和各州兩大系統,名稱和審級不盡相同,管轄許可權錯綜復雜。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除某些基層法院外,均不採取陪審制。檢察官受司法部領導,配屬於各級法院。
聯邦系統的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為:涉及聯邦憲法、法律或國際條約的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聯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國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國境內供對外貿易和州際貿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間、不同州的公民之間的爭議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訴訟。聯邦系統的法院包括:
聯邦地方法院 ,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 設在各州的聯邦地方法院只審理屬於聯邦管轄的案件,設在首都哥倫比亞特區和領地的聯邦地方法院,則兼理聯邦管轄和地方管轄的案件。一般為獨任審理,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組成合議庭並召集陪審團進行審理; 聯邦上訴法院分設在全國11個司法巡迴區,受理本巡迴區內對聯邦地方法院判決不服的上訴案件,以及對聯邦系統的專門法院的判決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權的行政機構的裁決不服而上訴的案件。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合議審理。
美國最高法院 是全國最高審級,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其判例對全國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權,即有權通過具體案例宣布聯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違憲。
專門法院聯邦系統還設有各種專門法院。與上訴法院同級的有:受理向政府要求損害賠償的案件的索賠法院,受理關稅上訴案件和專利權案件的關稅和專利權上訴法院。與地方法院同級的有關稅法院和征稅法院。另外,某些聯邦行政機構具有部分司法權,可以裁決其職權范圍內的爭議。這些行政機構有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國家勞工關系局等。
州系統的法院名稱各州不一,一般分3級,其下還設有各種不列為審級的小型法院。
基層法院,一般稱州地方法院、州巡迴法院、州高等法院或州普通訴訟法院,為屬州管轄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多數州規定須召集陪審團審理。有的州在基層法院之下設有縣法院、市法院和警察法院。也有在基層法院內設各種專門法庭或者另設專門法院,不作為審級;對其判決不服,可申請基層法院重審,以後仍可上訴。這類專門法院包括家事法院、遺囑驗證法院、遺囑處理法院、交通法院和小額索賠法院。
州上訴法院,大部分州設有州上訴法院,作為中級上訴法院。
州最高法院 ,州的最高審級是州最高法院,有的州稱為最高審判法院、違法行為處理法院。也有的州分設民事最高法院和刑事最高法院。紐約州的法院組織比較特殊,其初審法院稱為州最高法院,內分家事庭和遺囑驗證庭等。上訴級為上述法院的上訴庭,不另設法院。最高審級稱州上訴法院。
聯邦最高法院(Federal Supreme Court) ,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審級和最高審判機關。1790年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成立,設於首都華盛頓。最初由首席法官l人和法官5人組成,後來人數幾經增減。1869年根據國會法令規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組成。法官均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只要忠於職守,可終身任職,非經國會彈劾不得免職。但年滿70歲、任職滿10年或年滿歷歲、任職滿15年者,可自動提出退休。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一州為訴訟一方的案件有初審權;對州最高法院或聯邦上訴法院審理的案件,有權就法律問題進行復審;有權頒發「調審令」,調審下級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審理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還擁有司法審查權,審查聯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憲。不論是初審案件,還是復審案件,都是終審判決。開庭時間為每年10月的第1個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判決以法官投票的簡單多數為准,判決書寫下各方意見。1882年開始發行官方匯編的《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匯編》,其中的判例對法庭有約束力,為審理同類案件的依據。

法國司法制度的獨特之處主要體現在具有兩套相互獨立的法院系統,即行政法院系統和普通法院系統(也稱司法法院系統)共存,並行運轉。兩個系統的法院都能對各自管轄的訴訟案件作出最終的判決。而且,每個法院系統都有自己的金字塔形的機構設置。行政法院系統由(初審)行政法院、上訴行政法院(自1987年起)和最高行政法院組成;普通法院系統由基層法院(初審法庭、大審法庭、輕罪法院、重罪法院、商事法院、勞資調解委員會等)、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組成。由於兩個法院系統均有各自的管轄范圍,因此法國還專門設立了許可權爭議法庭,以在兩個法院系統的管轄權發生爭議時作出裁決。
法國的憲法司法制度與其他西方國家的憲法司法制度相比也有其獨特之處。法國設立憲法委員會,主要負責進行合憲性審查,但採取事先審查的方式,對已經頒布實施的法律不再具有審查的權力;而且,公民個人無權向憲法委員會提起違憲審查的請求。但我們不能因此低估憲法委員會在法國民主政治生活和法制建設中的地位與作用。與美國的情況不同,法國憲法委員會不屬於三權分立理論中的司法權范疇,它在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之外,甚至可以說之上,因為憲法委員會的裁決對所有公共權力機構,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均具有約束力。值得強調的是,在法國,憲法委員會在維護憲法、從更廣泛意義上講維護整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方面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當然,法國司法制度的特點還體現在許多其他方面,比如,專門設立在共和國總統犯有叛國罪時進行審判的特別高等法院、設立對政府部長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犯有輕罪或重罪時進行審判的共和國法院、全部由非職業法官組成的商事法院,等等。
除此之外,因法國是歐盟和歐洲理事會成員國,法國公民除可以向本國的法院提出訴求外或者在本國法院未能支持其主張時,在某些情況下歐盟法院和歐洲人權法院也是獲得司法救濟的有效途徑。

德國司法:聯邦憲法法院是德國憲法機構之一,是最高司法機構。主要負責解釋《基本法》,監督《基本法》的執行,並對是否違憲作出裁定。共有16名法官,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各推選一半,由總統任命,任期12年。正、副院長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輪流推舉。現任院長漢斯?約爾根?帕皮爾(Prof.Dr.Hans-Jürgen Papier),2002年4月10日就任。
聯邦憲法法院是最高司法機構,主要負責解釋《基本法》,監督《基本法》的執行,有16名法官,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各推選一半,由總統任命,任期12年。正、副院長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輪流推舉。此外設有聯邦法院(負責民事和刑事案件)、聯邦行政法院(負責一般行政司法案件)、聯邦懲戒法院(負責公職人員違紀案件)、聯邦財政法院(負責財政案件)、聯邦勞工法院(審理勞工案件)、聯邦社會法院(審理社會福利糾紛)和聯邦專利法院(審理有關專利問題的案件)。
各級法院相應設有檢察機關,任務是對違法、犯罪提出起訴,但不受法院的管轄,不幹預法院的審判工作,也不獨立行使職權,而受各級司法部門的領導。其任務主要是領導刑事案件的偵查並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受聯邦或州政府司法部門的領導,在行使職權時相對獨立。聯邦行政法院設聯邦最高檢察院,由聯邦檢察長和數名聯邦檢察官進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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