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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涉外離婚的規定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8-09 06:48:16

1. 各國對涉外離婚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您好:

離婚(divorce)是對已經存在的合法婚姻的否定,也就是解除男女雙方由結婚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行為。目前,除極少數實行天主教教會法和受天主教會影響的國家,如巴西、阿根廷、馬爾他等國家外,大都承認離婚制度;但各國的離婚法律,雜然多樣。綜觀世界承認離婚的各國離婚制度,大致可分為:許可離婚主義與禁止離婚主義;自由離婚主義與限制離婚主義;協議離婚主義與裁判離婚主義三類。同樣由於各國司法權獨立,涉外離婚關繫到國家的公共秩序和國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各國對離婚案件的管轄非常重視。

綜觀世界各國對離婚管轄權的規定,存在著三種立法主張:

(一)以當事人的住所、居所為依據。如英、美、瑞典等國家。

1.英國之規定

英國的1973年《住所與婚姻訴訟法》第5條規定:

英格蘭法院有權受理離婚訴訟或司法別居訴訟,只要(而且只有當)婚姻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一方。

(a)在訴訟開始之日的住所在英格蘭或

(b)到訴訟開始之日止在英格蘭慣常居住滿一年。

關於英國以當事人住所地為依據進行管轄的訴訟原則,系在1895年,由Le.Mesurier.lemesurier一案所確定。依該判例,起訴時丈夫之住所地的法院,也就是說,起訴時,丈夫住所地在英國,英國法院也就對外國人也享有管轄權;如果丈夫的住所地也不在英國,則英國法院即使對英國籍的夫妻也沒有離婚訴訟的管轄權。

英格蘭法規定:"婚姻期間妻子的住所與她丈夫的住所相同。"這些規定也就是所為的"住所從夫"原則。這就意味著除非訴訟開始時丈夫住所在英格蘭,否則法院就無法應女方的訴訟請求而作出離婚判決。鑒於上述情況,英國在《1937年婚姻訴訟案件法》與《1973年婚姻訴訟案件法》作了以下新的規定。對以下各項情形,英國法院有管轄權。

(1)夫遺棄妻或被英國遞解出境時,雖其現在住所不在英國,妻仍得向英國法院提起離婚之訴,唯必須夫在遺棄妻或遞解出境前,住所系設在英國。

(2)妻現居於英國且在提起離婚訴訟前三年均居住在英國,則夫之住所縱不在英國,妻可以在英國提起離婚之訴。

(3)當事人婚姻經其共同住所地之外國法院裁判無效,女方恢復未婚之狀態時,如英國法院仍認其婚姻有效時,妻可以在英國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4)夫失蹤前之住所如在英國,則法院即說其住所繼續在英國,蓋同於一般被告未應訴之案件,住所之變更,由主張變更之當事人負責,否則即視現在住所繼續存在。

另外《住所與婚姻訴訟法》第5款又規定,在因同一婚姻而發生的離婚、別居或無效婚姻案件結案之前,原告補充訴訟請求或提出不同的解決辦法,或者被告提出反訴,英國法院對此有管轄權,只要英國法院對原來的訴訟有管轄權且訴訟尚未結束,而不管該條對管轄權的規定如何。

2、美國之規定

1977年的《美國沖突法重述》第70條至第73條之規定:

配偶雙方的住所均在其境內的州,有權就配偶雙方的離婚行使司法管轄權。(第70條)

配偶一方的住所地州有權就配偶雙方離婚行使司法管轄權。(第71條)

配偶任何一方在其領土上均無住所的州與配偶一方有聯系,如該州基於此種聯系解除雙方婚姻是合理的,該州即有權對離婚行使司法管轄權。(第72條)

2. 有哪位高人熟悉法國的婚姻法嗎關於離

一、結婚條件

1、實質要件

(1)須達到法定婚齡。男未滿18歲、女未滿15歲,不得結婚。但出於重大原因,結婚舉行地的共和國檢察官同意免除年齡限制的除外。

(2)雙方同意。

(3)前次婚姻尚未解除,不得再婚。

(4)未成年人結婚須取得父母同意,父母對締結婚姻意見不一致時,仍產生同意的效力。父母一方死亡或不能表達意願的,他方同意即可。

(5)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關系不得結婚。

2、形式要件

(1)無論普通的婚姻還是宗教的婚姻,都必須在合格的民事官員面前按照規定的形式舉行隆重的慶祝儀式。

(2)結婚的告示必須在市政廳的入口處公布,要求至少在舉行結婚儀式前10天公布,這樣任何阻礙結婚的事由都可以被提出。如果存在嚴重阻礙結婚的事由,結婚的告示將被取消。

(3)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向市政官員提供出生證書(3個月之內簽發的)、醫生的證書(2個月之內簽發的)證明他或她已經進行了醫學檢查。

(4)雙方還必須提交婚前財產協議。

(5)結婚儀式在任何一方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城市市政廳舉行,要求有2個或2個以上的證人出席。由主管出生、結婚和死亡的登記官簽發結婚證書。

二、無效婚姻

法國只有無效婚姻的規定,而沒有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根據法國民法典的規定,下列婚姻無效:

(1)未經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自由同意而締結的婚姻;

(2)在應得到父與母、直系尊親屬或親屬會議同意才能結婚的情況下,未經此同意而締結的婚姻;

(3)未達法定婚齡的婚姻;

(4)未經同意,無結婚合意的婚姻;

(5)結婚時本人未到場的婚姻;

(6)重婚的婚姻;

(7)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間產生的婚姻。

三、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一)離婚的條件

法國的離婚法具有有責主義和破裂主義並存的特點。該法第229條規定:「下列情形得宣告離婚:夫妻雙方相互同意離婚;共同生活破裂;因有過錯。」

1、因夫妻雙方互相同意而離婚。

因夫妻雙方相互同意而離婚又分為兩種情形:

(1)協議離婚。

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請求而離婚,夫妻雙方無須說明離婚的原因,只需向法官提交確定離婚後果的協議草案,請予批准即可。

法律對協議離婚有下列限制:

第一,結婚時間的限制,即夫妻雙方在結婚後6個月內不得相互同意離婚。

第二,考慮期的限制,即如果夫妻雙方堅持離婚意願,法官應當指出,他們應在3個月的考慮期限之後重新提出離婚申請;如在考慮期屆滿後6個月內未重新提出離婚申請,原來的共同離婚申請即失去效力。

第三,離婚後果的限制,即法官如確認雙方達成的離婚後果的協議對子女利益或者對另一方配偶的利益保護不夠,得拒絕認可並且不宣判離婚。

(2)認諾離婚。

夫妻一方提出申請,另一方接受而離婚的被稱為認諾離婚,即夫妻一方提出具體的事實證明其不能忍受繼續維持夫妻共同生活而請求離婚。如果另一方配偶對法官承認此種事實,法官得宣判離婚而無須對雙方分擔過錯進行裁判。如果另一方配偶不承認此種事實,法官不得宣告離婚。

2、因夫妻共同生活破裂而離婚

如夫妻事實上分別生活已達6年,一方配偶得以共同生活持續中斷而請求離婚;如果配偶一方的精神官能嚴重受損,夫妻之間無法共同生活達6年,並且此種損害將來也無法康復,另一方得請求離婚。

3、因過錯而離婚

法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反復嚴重違法婚姻權利與義務得事實,致使夫妻共同生活不能忍受時,得請求離婚。」例如,配偶一方被處以刑罰,另一方配偶得請求離婚。

(二)離婚的程序

在法國,只有審理民事案件的「大審法院」才對離婚案件有管轄權,才能對離婚及其後果做出宣告。在因夫妻共同生活破裂或因過錯請求離婚得情況下,向法院起訴之前,必須試行和解,和解也可在訴訟之間再次試行。

四、離婚後夫妻財產的分割

離婚後夫妻財產的分割根據法定財產制或夫妻在婚前協議中約定的夫妻財產制的不同形式,產生不同的效果。

配偶雙方可以在離婚判決下達前久財產分配問題達成協議,或者由離婚判決一並解決財產問題。

在進行夫妻財產清算時,雙方當事人必須公布所有的相關動產和不動產。如果一項財產不在婚姻財產中予以公布,則會導致擁有該財產的一方喪失對該財產的權利。

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法國法律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分為兩種:一是離婚過錯賠償,二是離因賠償。前者以離婚過錯存在為前提;後者以離婚導致雙方生活條件產生差異為依據。

補償金的數額根據受領補償金的一方的需要以及他方的收入情況而定,還應考慮雙方離婚時的情況以及在可預見的將來這種情況的變化。

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夫妻可以依合意確定補償金的數額和給付方式。此合意經法官批准認可,即具有與法院的判決同樣的執行力。如法官認為合意有失公平,應當拒絕認可。

六、離婚後對配偶的撫養

法國法律規定,在因共同生活破裂宣告離婚的情況下,主動提出離婚的一方完全負有救助責任。如果時因對方的精神官能嚴重受損而宣告離婚的,救助責任包括負擔有病的一方配偶醫療所需的一切費用。

救助義務,以撫養金形式履行。撫養金數額可以根據夫妻各方的財力與需要加以變更。

如作為撫養金債權人的一方再婚或公開與他人姘居,撫養金當然停止給付。

如作為撫養金債務人的一方死亡,撫養金的給付由該方的繼承人負擔。

七、離婚後對子女的撫養

離婚後,父母無論是否有監護權或其他權利,仍然有撫養子女的責任。

撫養費的數額由法官決定,法官可以命令分期給付與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者給付授權監護孩子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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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撫養費的計算上,法官要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如果父母的經濟能力或者子女的實際需要發生了改變,則撫養費的數額可以隨之改變。

3. 涉外離婚具有什麼條件

涉外離婚程序如下:
1、達成離婚協議的,男女雙方應當攜帶離婚協議書、結婚證和身份證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訴訟離婚的,攜帶起訴書、結婚證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在國內都有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在國內無住所地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4. 涉外起訴離婚法律規定有哪些

涉外離婚案件管轄的相關規定有: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 法國涉外離婚有怎樣的規定

法律分析:法國涉外離婚的規定有:外國人在法國與法國人訂立合同,發生民事法律關系的,即使居住地不在法國,法院也可以受理訴訟,對當事人進行傳喚,要求其履行義務,法國法院對相關訴訟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法蘭西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四條外國人在法國與法國人成立契約者,縱然不在法國居住,法院亦得傳喚,使之履行義務。即外國人在外國與法國人訂立契約,而負有義務,法國法院仍得管轄其訴訟。

6. 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是怎樣的

一、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是怎樣的
1、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具體如下: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的,離婚適用中國法;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結婚的,離婚適用相應國家的法律;
(3)在不同國籍的當事人離婚問題上,我國採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則,以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國家的法律為准據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二、准予離婚的情節有哪些
准予離婚的情節如下:
1、配偶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應該准予離婚;
2、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應該准予離婚;
3、配偶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應該准予離婚;
4、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應該准予離婚;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應該准予離婚。

7. 涉外訴訟離婚法律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三條 規定:「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規定:「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 規定:「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8. 涉外離婚怎樣的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
》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3條規定,對於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這些規定,涉外離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國境內居住的人,不管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離婚,中國法院都有管轄權,居住在中國境內的配偶,無論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外的外國人,還是居住在外國的中國籍公民,提出離婚訴訟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中國法院受理,審理時,均適用我國婚姻法。具體總結如下:
1.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 在海外結婚並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 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6. 涉港、澳、台的離婚案件的管轄,可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7. 雙方當事人均是外國人的,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是在中國的,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在國外,此時我國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的,我國法院可以受理管轄,如上海靜安區
法院就受理一對法國籍在法國結婚的的夫婦離婚案件。法院受理的理由是他們兩人都在上海居住生活超過一年,因此上海已成為他們兩人的經常居住地。為此,靜安法院可作為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法院享有管轄權。此外,兩人都書面同意通過靜安法院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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