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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法國民法變化不包括什麼

發布時間:2023-03-30 05:28:20

1. 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理念有何變化

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全面主體性與嚴格自由主義的統一。具體而言,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表現為對實質正義、個別正義的追求,對人格權的關注以及對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和過世渣失責任等三大近代民法原則的修正與限制。悔迅現代搜前悄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對近代民法的人文精神的揚棄,是人類朝著純粹的理想的人文精神前進的一個重要環節,它反映了我們這個時代的時代精神,是對近代民法人文精神中二律背反的克服,具有辯證法的色彩,必將極大推動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自由發展。 自羅馬法復興、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以來,民法以其自身邏輯獲得發展。總的來說,依據一些學者的看法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即近代民法和現代民法。近代民法,即指經過16、17、18世紀的發展,於19世紀西歐各國編纂民法典而獲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的概念、原則、制度、理論和思想的體系,在范圍上包括法、德、奧、日本及舊中國民法等大陸法系民法和英美法系民法。現代民法,是指近代民法在20世紀的發展與修正,與近代民法並無本質上的差別,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結構基礎之上,對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則進行修正、發展的結果。[1]本文闡述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的基本特徵和發展過程,並力爭指出這一發展背後的力量和啟示。 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丁志忠推薦

2. 進入現代以來,法國民法典的原則和內容發生了哪些變化

法典的第213條至217條中規定妻子必須服從自己的丈夫,這在此後引起了很多保護婦女權益組織的不滿,後來被廢除。

1816年,法典中曾經廢除了離婚制度,1884年又得以恢復。

1970年賀御廢除了丈夫是一家之主的規定。

1972年又廢除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平等的規定。

名稱的變化:最早頒布時,它被稱為法蘭西民法典。

1807年9月3日法令稱它為拿破崙法典。

1814和1830年的憲章又將其改回原名。

1852年3月27日的法令又把它叫做拿破崙法典,理由是為了尊重歷史的真相。

實際上,1870年以後,按照政府的習慣稱謂,亂拍廳這部法典一般都僅被稱為民法典。時至今日,《拿破崙法典》一般被用來指這部法典的早期版本,藉以與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的現行版本相區別。

(2)現代法國民法變化不包括什麼擴展閱讀:

《拿破崙法典》(Napoleonic Code) ,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Civil Code)。《拿破崙法典》總共分為三大部分,2281條法律條文。

第一部分是人法,其中都是有關嘩隱民事權利的規定。

第二部分是物法,是有關各類財產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的規定。

第三部分是獲取各類所有權的方法的規定,具體包括繼承、遺囑、還債、贈予、夫妻共同財產等相關法律條文。

這部法典是資本主義國家最早的一部民法法典。破除了封建的立法原則,成為歐美各國資產階級的立法規范,推動了資本主義的發展。

3. 法國民法典的發展

隨著法國政治、經濟、社會情況的變化,該法典也經過100多次修改,以不斷適應新的情況。其中較重要的有:1819年的法律廢止了第726、912兩條,從而使外國人在繼承法上和法國人處於完全平等的地位;1854年的法律廢止了第22~33條的民事死亡制和第2059~2070條的民事拘留制;1855年的《登記法》改進了關於抵押權的規定。1871年開始的第三共和國得到鞏固以後,進行了范圍廣泛的法典改革運動。該運動主要針對婚姻法和親屬法,結果,關於結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修改,特別是放鬆了對於父母同意的要求,對當事人較為方便。離婚制度一度於1816年廢除,1884年得到恢復,但基於夫妻共同同意的離婚到1945年才得到恢復。關於親權的行使,發展了加以控制的制度,並且在1889年、1910年、1921年的《受虐待或遺棄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親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予以剝奪或限制。由於戰爭的結果,1923年的法律曾對收養的規定作了重大修正,1966年的法律再次進行了修改。關於夫妻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由於1891年、1917年、1925年的法律補充規定了對配偶遺產的一部分享有用益權而有所擴大。1965年的法律根本變更了在丈夫單獨控制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廢除了奩產制,並且許可妻子在不經其夫同意下開立銀行帳戶,並管理其個人財產。1970年的法律廢除了丈夫是一家之長的原則。最後,1972年的法律廢除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不平等地位。
可概括如下: 物權的主體和客體增多,民事主體從個人發展到合夥、法人、聯合組織、公司、國家也進入民事主體之列;民事客體由物質財富擴及非物質財富。 對所有許可權制日益增加。如對礦山、土地、草原等均以法律形式對絕對所有權予以限制。 契約自由受到限制與干預。契約種類增多,出現「集體契約」等。 侵權行為的責任原則轉向兼采過錯和嚴格責任原則。 婚姻家庭方面,削弱了夫權,使已婚婦女享有完全的權利,家長干預子女結婚的「同意權」逐漸被取消等。 近年來,《法國民法典》修改幅度較大,主要涉及:人的身份能力、人格與人格權的保護等;此外2006年3月3日法律改變了自1804年問世以來未曾更易的三編制體例,它將法典由三編改為五卷。

4. 一道關於民法法系的論述題

封建-近代-現代,以法國為典型
(一)1804年《法國民法典》
1804年《法國民法典》又稱拿破崙民法典,它是資本主義國家最早、也是影響最廣泛的一部民法典,直到今天,雖經修改、增刪,但仍在法國施行。
1.民法典的制定
法國制定民法典,一是為了進一步統一法制,二是為了鞏固大革命的成果。資產階級需要一部大規模完整的民法典,系統而周密地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維護資產階級私有財產權,促進資本主義商品生產和交換的進行。自1789年國民議會通過法律,要求制定一部全國性的統一的民法典以來,法國先後於1793年、1796年和1799年由著名法學家康巴塞雷斯主持起草了三部民法典草案,但都因政局動盪、立法思想不統一而被否決陸悔。1799年拿破崙就任第一執政,他雷厲風行地進行了政治經濟改革,以鐵的手腕穩定了資產階級的統治秩序,為大規模立法工作創造了有利的社會環境。制定民法典的條件已經成熟。1800年,拿破崙任命包塔利斯、特朗舍、比戈?普勒阿默那、馬勒維爾等著名法學家組成法典起草委員會。4個月後,民法典起草完畢。1801年,根據拿破崙命令,法典草案送交各法院征詢法官的意見,並由參政院逐條早坦正討論修改,在參政院討論時,拿破崙親自參加會議並積極發表自己的見解。他傾聽法學家們的討論,當討論糾纏不清時,他便出面清理頭緒,並以醒目的方式,把結論歸納出來。1803年討論修改後的民法典草案正式提交立法院通過。1804年3月21日經拿破崙簽署,民法典頒布實施。通觀以上全部過程不難看出,資產階級發展資本主義經濟的政治經濟需求是民法典所以產生的客觀依據,相對穩定的社會環境是制定法典的重要條件,拿破崙等統治階級代表人物的活動和思想則對民法典有著不容忽視的影響。
2.民法典的篇章結構及經典性條款
民法典由總則和三編組成,共36章、2281條。總則是關於法律的公布、效力和適用范圍的規定。第一編編名為「人」,是關於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及其婚姻家庭關系的規定,包括民事權利的享有及喪失、身份證書、住所、結婚、離婚、父母子女、收養與非正式監護、親權、未成年、監護及親權的解除、成年禁治產及裁判上的輔助人計11章。第二、三編是有關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民事法律關系內容的規定。第二編編名為「財產及對所有權的各種限制」,包括財產分類、所有權、用益權、使用權及居住權、役權或地役權等4章。第三編編名為「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包括繼承、生前贈與及遺囑、契約或合意之債的一般規定、非因合意而發生的債、夫妻財產契約及夫妻間的相互權利、買賣、互易、租賃、合夥、借貸、寄託及訟爭物的寄託、賭博性的契約、委任、保證、和解、民事拘留、質押、優先權及抵押權、對於債務人不動產的強制執行及債權人間受分配的順位、時效共20章。法典各章有的是對羅馬法基本原則的繼承,有的借鑒了日耳曼習慣法,還有的則是借鑒了教會法、大革命前王室頒布的某些法令以及大革命時期的民事立法。
《法國民法典》作為在近代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開創性意義,並且對近代西方國家民事立法有廣泛影響的立法,其中包含了很多經典性的條款,主要有:第8條:「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第488條:「滿21歲為成年;到達此年齡後,除結婚章規定的例外外,有能力為民事生活上的一切行為」;第544條:「所有權是對於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但法律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第545條:「任何人不得被強制出讓其所有權;但因公用,且受公正並事前的補償時,不在此限」;第546條:「物之所有權,不問其為動產或不動產,得擴張至該物由於天然或人工而產生或附加之物」;第552條:「土地所有權並包含該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權」;第1101條:「契約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第1134條:「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第1382條、1383條:「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任何人不僅對其行為所致的損害,而且對其過失或懈怠所致的損害,負賠償的責任」。
3.民法典的主要特點
(1)以資產階級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營利主義為立法指導思想,著重強調了資產階級自由平等、無限信察私有、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則。
17、18世紀至19世紀初,西方世界普遍泛濫著個人最大限度自由、國家和社會最小限度的干涉,為了營利的目的而追逐最高額的利潤是合乎理性的這樣一些思潮。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各近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民事法律制度無一例外地遵循了公民民事權利平等、私人財產所有權不受限制、締結契約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契約效力神聖以及無過失便無責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則。法國是最早制定民法典的國家,它的民法典,即1804年民法典第一次用簡明扼要的法律語言,用經典式的法律條文系統而准確地表達了以上所述民法基本原則,這在人類立法史上是一個創舉。當然,個人權利、個人自由都是相對而非絕對的,這在民法典里都有所體現。但從民法典的內容里我們還是看到,它所刻意強調的乃是個人主義的民法原則,而不是對這種原則的限制。
(2)是一部早期的資產階級民法典。
除以上所講,它鮮明地體現了早期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外,法典里沒有關於法人制度的規定。民事權利主體「人」主要指的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這充分反映出當時的社會還處於早期資本主義發展階段,資產階級的經濟活動主要是商人個人的活動,法人組織還極為罕見。關於法典的編制順序,由於法典產生於大革命剛取得成功之時,這時資產階級迫切需要的是保護其通過革命而取得的私有財產權,同時這一時期資產階級的債權債務關系還不夠發達,所以法典突出了物權法的地位,而把債權法置於了物權法之後。
(3)注重維護小生產者的利益。
法國制定民法典時,小農經濟在國家經濟中還佔有很大比重,農民和手工業者為數眾多,因此維護這些小生產者的利益,特別是維護農民通過大革命獲得的一小塊土地就成了法國民法典的重要使命。另外,主持制定法典的拿破崙,雖然本質上代表了法國大資產階級,但他也是小生產者特別是農民的皇帝,這也決定了民法典勢必要十分關注農民的利益。正因為如此,注重維護小生產者利益成為民法典的一個重要特徵。例如,法典第二編有許多對小農和手工業者所有權具有重大意義的條文,像所有權、役權、用益權等。馬克思曾對法典的這一特徵作出十分精闢的論述:「第一次革命把半農奴式的農民變成了自由土地所有者之後,拿破崙鞏固和調整了某些條件,保證農民能夠自由無阻地利用他們剛得到法國土地並滿足其強烈的私有欲。」①
(4)保留了很多封建法殘余。
這集中體現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法典強調夫權、親權,在親權中父權居於首要地位。法典還剝奪了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
(5)繼承了羅馬法的傳統。
《法國民法典》的名稱直譯意為「法國市民法典」,僅此便可看出它與羅馬法之間繼承與被繼承的關系。民法典對羅馬法的繼承是多方面的。它的體例仿照了《羅馬法大全》中法學階梯的模式,它的很多制度、原則,乃至法律概念、術語都來自羅馬法,特別是關於所有權和債權的內容更直接淵源於羅馬法。羅馬法關於以個人權利為本位,高度重視公民個人私權的立法精神,關於對所有權本質屬性的認識以及所有權、用益權、役權等物權法的規范,關於債的基本概念和原理,關於債的原因的理論等等,所有這些無不對民法典有著深刻的影響。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對羅馬法的繼承並不是簡單的照抄照搬,而是把羅馬法的制度和原理資本主義化、法國化,這就為近代西方其他國家繼承羅馬法樹立了樣板。
(6)法律用語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立法注重實際運用。
民法典貫徹了拿破崙的意圖,沒有刻意追求體例的嚴密性,而是從使用方便的角度出發,其編排體例密切結合實際,法律用語言簡意賅,很少抽象概念和彈性條款。
4.民法典的意義和影響
1804年法國民法典內容豐富,風格突出,對近代西方國傢具有經典的意義。它頒行後,在世界各地產生了廣泛影響,在歐洲,比利時、義大利、西班牙、希臘、丹麥、羅馬尼亞、葡萄牙等國,或者採用了這部法典,或者在制定本國民法典時不同程度地參考了它的立法成果。在拉丁美洲、智利、阿根廷、巴西等國編纂民法典時也受到了法國民法典的影響。在亞洲,它對日本和中國的民法典,對一些前法屬殖民地,如中東、印度支那地區的民法都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即使在素有普通法傳統的北美,由於歷史的原因,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其民法制度也承襲了《法國民法典》的傳統。正因為如此,以《法國民法典》為基礎,形成了世界一大法律體系——大陸法系。恩格斯評價這部法典是「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典」「直到現在還是包括英國在內的所有其他國家在財產法方面實行改革時所依據的範本。」
(二)現代時期法國民法的變化
民法典頒布後,自19世紀下半葉,特別是20世紀中葉以來,法國民法發生了重大變化,一方面在保留民法典原結構體例不變的前提下,對法典進行了增補和修訂,另一方面頒布了大量單行法,用來彌補法典的不足。這一時期新的民事立法主要有:
1.關於法人制度的法律。
(1)1884年工會合法化法令。它宣布廢除1791年關於禁止工人組織工會的夏普利埃法,允許「從事同一職業、同類職業的人均可自由組織工會或產業聯合會」,「資方產業工會和工人產業工會都有權提出訴訟」。(2)1901年結社自由法。它規定「自然人的結社可以自由組織」,「一切按正常手續申報過的結社有權進行訴訟,有權購置財物。」(3)1978年法律對合夥制度作了全面修訂,除隱名合夥外,合夥自登記之日始取得法人資格。
2.關於夫妻關系、親子關系以及非婚生子女地位的法律
(1)1927年8月10日法律。廢除了民法典第12、19條關於妻從夫之國籍的規定。(2)1938年2月18日法律。廢除了民法典關於妻應順從夫的規定。①(3)1942年9月22日法律。它規定「已婚婦女享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只有婚約和法律能限制這種權利能力的實現」。(4)1970年6月4日法律。它改變了1804年民法典中關於夫妻在家庭中權利不平等的規定,宣布「夫妻在道德上和物質上共同管理家庭,負責子女的教育,並安排子女的未來」,(5)1972年1月3日法律。它規定「原則上,非婚生子女在其與父母的關繫上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與義務」、「一般而言,非婚生子女在繼承其父母與其他直系尊血親及其兄弟姊妹和其他旁系血親的遺產時,具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3.關於所有權關系的法律。
(1)20世紀30年代、40年代以及80年代初的國有化法律。它們先後對鐵路部門、軍備工業、飛機製造業等一些國民經濟的關鍵部門以及法蘭西銀行實行了國有化。特別是80年代初的國有化法律把12家大工業公司、兩家金融公司和36家實業銀行收歸了國有。(2)1885年7月28日法律和1906年6月15日法律。規定可以不給任何賠償而在他人私產上空架設電報、電話線等,只有發生損害時才給予賠償。②(3)1924年、1935年關於為航行利益的地役權的法律。它們規定航空公司享有「為航行利益的地役權」,其飛機有權在任何地段上空飛行,禁止在機場一定距離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在其土地上建設或保存有礙飛機航行的設備和林木,政府有權拆除妨礙航行的一切障礙物。(4)1956年在以往有關經營礦產的法律基礎上匯集而成的《礦山法典》。它規定必須根據國家頒發的定期特許證才能開采礦藏,地面所有人對礦藏已沒有任何權利。
4.關於契約關系的法律
(1)1918年3月9日和1919年10月23日法律。他們規定了房屋租賃的強制出租制度,嚴禁非法抬高租金。(2)1940年8月16日和9月12日法律。它決定成立分配工業品中央局和工商組織委員會,它們有權責成企業出賣或不出賣自己的產品,有權責成生產企業建立商品儲備,違者受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3)1968年對民法典第1125條的補充條款。它規定「非經法院批准,任何在養老院或精神病院擔任職務的人,不得買住院人的財產,也不得租他們住院前所居住的住房。」
5.關於侵權責任方面的法律。
如1898年工業事故法,該法第1條指出:「在建築業、工廠……以及在一切生產或使用爆炸物的企業和在使用不以人力、畜力為動力的機器的企業中,工人或職員因工作本身或在工作時發生事故,以至停工4天以上者,有權從企業主那裡領取事故賠償。」當然,根據該法受害者能夠得到的賠償金額是很低的。
對於上述立法,學界主流意見認為它們的產生說明了19世紀以來在法國的民法領域中:第一,傳統的個人主義、自由放任等法律觀念已逐步轉向個人權利社會化,財產權應為公共福利服務,以及國家和社會應加強對私人經濟生活的干預和控制等新觀念。第二,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則受到了現代社會的全面沖擊。第三,傳統的公、私法之間的嚴格界限已經打破,出現了公、私法互相滲透的傾向。現代法國民法之所以發生這樣重大的變化,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壟斷資本出現,現代科學技術和生產力發展水平迅速提高,工人運動、婦女運動等人民民主運動的強大壓力,資本主義各種社會問題的復雜化等等。

5. 《法國民法典》的內容是什麼

《法國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資產階級法典,它包括35章,總計2281條,其核心思想是資本主義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法典》首先確定了資產階級所有權的原則,進一步固定了小農土地所有制,保障它不受封建復辟勢力的侵犯;其次,《法典》確認了資本主義契約自由的原則,維護並保證資產階級的自由買賣、等價交換和僱傭關系;第三,《法典》確認了資產階級自由、平等的原則。

6. 民法三大原則的現代化變遷及其原因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是近代大陸民法的三大原則。它們代表了19世紀民法的特徵,貫徹在這一時期制定的各民法典之中。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是近代大陸民法的三大原則。它們代表了19世紀民法的特徵,貫徹在這一時期制猛凳定的各民法典之中。19世紀末以來,隨著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從自由競爭階段過渡到壟斷階段,近代民法三大原則也發生了變化:由個人主義本位發展到團體主義本位。
一、所有權絕對性的限制
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個人對財產的所有權被視為神聖的天賦權利。所有權可以上達天空、下及地心,法律對所有權的內容也極少實質性的限制,從而形成了一種絕對所有權觀念。《法國民法典》第544條規定:「所有權是對於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這是對絕對所有權原則的准確表達。依據《法國民法典》,財產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范圍內以他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置其財產,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賣、出租或出借,可以閑置不用,甚至還可以破壞。對這類處分行為,任何人不得干預,即使這種干預對財產所有者或社會有返陪益亦是如此。
然而所有權不是一個靜止不變的制度,它總是要伴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等的演變而變化。19世紀末以來,個人主義本位的所有權觀念日漸式微,社會本位的所有權觀念日益發達。這種觀念認為,法律保障所有權旨在發揮物的效用,使物被充分利用並增進社會公共福利,所以,所有權的行使應當顧及社會公共利益,不允許個人濫用權利,損害他人和公共利益。1900年頒布的《德國民法典》便體現了這種時代精神。盡管它確立了所有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但已摒棄了諸如「絕對」、「神聖不可侵犯」之類的用語,並對所有權的行使規定了一系列限制,表現在:其一,所有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否則便是違反「善良風俗」,為法律所不容。其二,所有權的行使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其三,所有權的行使要有助於發揮物的社會職能,不能只為個人利益而傷害社會整體利益。比如規定「土地所有人對於他人在地下或高空所為的干涉,無任何利益者,不得禁止。」其四,所有權的行使要有助於發揮物的社會效用。例如第904條規定:「在他人為防止當前的危險而進行必要的干涉,而其所面臨的緊急損害遠較因干涉對所有人造成的損害為大時,物的所有人不得禁止他人對物的干涉。」
二、契約自由的限制
契約自由原則包括以下含義:其一,當事人意思自治。契約的訂立、變更與撤銷均應由當事人自主作出決定。契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便可以包含任何事項,其他人不得干預或變更。其二,國家尊重個人意思。這意味著國家在契約方面的立法權是有限的,除個別情況外,它只能制定任意性規范,而對這類規范,當事人可以不予遵從。其三,契約即法律。漏知蠢契約一經訂立,便等同於法律,國家應當以強制力予以保證。這是契約法領域內國家的基本任務所在。
契約自由是資本主義自由平等原則的邏輯延伸。但在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資本主義制度下,人們在擁有財產及經濟實力上的巨大差異導致了契約當事人間實際上的不平等。現代社會的發展也證明,一味追求契約自由有時會損害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國家應當更多地介入契約法領域,以增進社會整體利益。在這種觀念支配下,20世紀以來,大陸法系各國對契約自由設置了種種限制,主要表現在:1)改變以往契約法規范大多為任意性規范的狀況,增加強制性規范的比重。2)為維護平等競爭,制定特別法規限制壟斷企
業訂立契約的自由。3)以行政手段規定契約的訂立和條件。國家干預的觸角廣泛延伸到戰略軍備物資、外匯、投資、證券交易、價格、工資以及勞資關系等各種領域中,制定了大量強制性規范。對於這類規定,訂立人很少有商量餘地,只能照章執行。4)普通商業企業中廣泛採用的「標准契約」也限制了確定契約內容方面的自由。
三、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原則
整個19世紀,在大陸法系各國的侵權行為法中,佔主導地位的一直是過失責任原則,盡管在個別領域中開始出現某些無過失責任立法。《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規定,造成損害賠償責任要有兩個要件:一是客觀上要有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二是主觀上要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過失責任原則是個人主義精神在私法領域中的重要表現。
19世紀末以來,隨著資本主義社會大工業生產的迅速發展,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觀念逐漸發生變化,無過失責任原則在立法和司法上得到確立。無過失責任原則也稱嚴格責任原則,它意味著損害一經發生,即使對方沒有任何過錯,也應負賠償之責。大陸法系許多國家都在特別法中採取無過失責任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廣泛涉及工業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航空器、核能的採用所引起的損害等。另一個相關的發展是社會保險制度的興起。通過社會保險,使得整個社會分擔一部分對事故受害者的賠償,這是彌補賠償不足和不及時缺陷的有效手段,它在當代大陸法系國家中發揮著愈來愈重要的作用。這些發展動搖了傳統民事責任法律的基礎。既往的當事人過錯學說正在由社會過錯或客觀過錯學說取代,甚至有人主張以風險概念取代過錯概念。這些變化讓人強烈感受到一種社會化和非倫理化的趨勢。
總之,從近代民法三大原則的變遷中可以看出,與自由資本主義時代民法對個人主義的強調相比,現代民法更注重尊重公共利益,強調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

7. 現代時期法國民法的變化

20世紀以孫塌桐來,法國民衫鬧法發生了重大變化。其途徑為,其一,對法典進行修改;其二,頒布單行法規。新的民事立法涉及法人制度;夫妻關系、親子關系則坦以及非婚生子女地位;所有權關系;契約關系;侵權責任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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