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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土地制度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5-23 16:24:13

① 法國現行的土地制度是怎麼樣的

法國是全球經濟最發達國家之一,是歐盟大國,實行的是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經濟對外開放程度高,產權的基本形式是私有制,市場是配置資源的主要機制。法國國土面積55萬平方公里,國土資源相對不足。該國的國土資源管理與其產業的管理方式,在市場經濟國家中有較高的代表性

資料是本書的形式(有在線觀看 你可以參考下)

② 世界各國土地制度的主要模式

世界上各國依其政治與經濟制度的不同,而制定不同的城市土地制度。如果將其歸納分類,大體上可以分為三種模式。
(一)、完全市場模式
在這種土地制度下,土地主要屬於私人所有。土地像其它商品一樣,可以在地產市場上自由買賣,其價格決定於市場的供求關系。發達國家多數採取這種模式,尤以美國和日本為典型。

(二)、非市場模式
這是以前蘇聯為代表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土地制度,即土地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消滅私有;由國家對土地的使用進行統一分配,不允許私自轉讓或買賣土地,否則即為非法。目前世界上還有越南、朝鮮、古巴等國家堅持這種土地管理體制。

(三)、國家控制下的市場模式
在這種土地制度下,土地最終所有權全部歸國家或國家的象徵;私人通過土地批租獲得土地的佔有權和使用權;國家從總體上控制著土地市場。這是英國及英聯邦成員國家或地區實行的土地管理體制。

(四)、我國城市土地所有制度
我國城市土地的所有權,已由國家的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了明確規定。《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對集體土地實行徵用,依法被徵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土地管理法》亦重申了城市土地的權屬,即:「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憲法》第十條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亦作了同樣規定。

③ 500年-1460年中世紀歐洲土地的制度(在1000字左右)

西歐中世紀的土地制度

中世紀時,歐洲的土地制度是封建的土地佔有制。從法律上講,全國的土地都屬於國王,國王是最大的封建主。國王把土地分封給臣屬,大封建主又把自己的封地再次分封給小封建主,這樣在全國形成了大大小小的封建領主。各級領主按照不同的條件把土地出租給農民耕種。但是,即使如此,那時候,土地佔有制度還帶有一些農村公社時期的公有制痕跡。比如,農村廣泛實行敞地制,耕地呈現出條塊分割狀,稱為「條田」。大大小小的土地佔有者在其中佔有一條或若干條土地,這樣的土地布局稱為「條田制」。「條田制」下,農民在什麼時候耕種,種什麼穀物,什麼時候收割,都是由村民先開會決定。收割完畢後,村民有權在地里撿拾麥穗和放牧牲畜。這樣的共耕制度不利於那些有進取心的、能乾的農民發揮自己的生產積極性,他們改良耕作制度的願望受到那些懶散的、能力弱的人的牽制。由於土地比較分散,佔有土地多的人,可能分布在不同的條田裡,而劃分條田的田埂更造成土地的浪費。同時,分散的土地也不利於經營管理,耕種時,從一塊條田轉到另一塊條田,很浪費時間,生產效率不高。而條田都很窄,只能順犁順耙。不利於土壤的改良。而且,村民耕種時,鄰近的土地可能被牲畜踐踏,引起糾紛。從水利建設來說,單個的土地佔有者也不便於獨立採取排灌措施。從牲畜方面來講,全村的牲畜集中在一起放牧,也容易引起牲畜傳染病的傳播,並且容易使土地載畜過多,草料不足,使得牲畜營養不良;而不同牲畜雜養,也不利於改良畜種。總之,這種土地制度有很多弊端。特別是對那些土地多的人不利。當時,除耕地之外,還有草地、荒地和林地等組成的公共用地,雖然法律上領主對公共用地有所有權,但習慣上農民在公共用地上享有傳統的權利,如可以在公共用地上拾柴、放養家畜、家禽等等。

8世紀初,法蘭克人受到阿拉伯人進攻的威脅。由於法蘭克軍隊是自由農民組成的,需自備馬匹、武器和半年糧食,而社會封建化日益發展,農民更難以負擔包括垂至膝蓋的鐵制網狀鎖子甲、頭盔、鐵制手掌套、長矛和劍在內的騎兵裝備,國庫也沒有充足的經費來裝備大量的軍隊,兵源枯竭。查理·馬特改變了無條件分贈土地的制度,把一部分叛亂貴族和教會的土地作為采邑,連同耕種土地的農民,分封給前線的將領、統治邊遠省份和鎮壓部落反叛的官員們,以服騎兵役為條件,供其終身享用,不得世襲。這種采邑制建立起封者和受封者之間的從屬關系。後來,國王以下的封建主也把土地當作采邑分封出去,逐層分封的結果,形成以國王或皇帝為首,貴族依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騎士之次序互為主從的封建等級制度,等級越低,人數越多。小封建主從大封建主接受封地,要履行隆重的「敕封式」,他要跪在領主膝下,把握著的雙手放在領主手掌中,宣誓:「我的主人啊!臣下乃是我主的僕人,領有采邑的家臣。臣下願竭忠盡智,不顧生死,一生侍奉我的主人。」然後,領主將一面旗幟,一根木杖,一張契據,或只是一小撮泥土、一小根樹枝授給這個附庸。附庸每年必須服兵役約40天,必須為領主作戰,在領主被俘需要贖金或有其他需要時,提供錢財。領主要保護附庸不受侵害,解決附庸之間的爭訟。在西歐大陸,這種主從關系只存在於直接建立分封、受封關系的領主和附庸之間。國王是最大的封建主,權力也只限於自己領地內,甚至無權管轄一個不直接隸屬於他的小封建主。各級封建主擁有大小不同的封地和數量不等的庄園、農奴、武裝,形成「封建金字塔」,壓在廣大農奴身上。當時,土地所有權屬於封建主,農奴對份地有較穩定的使用權,可以世代相傳,農奴還有歸個人所有的宅院地和菜地。農奴有自己的生產工具(農具、家庭手工工具、運輸工具和漁獵工具等)、耕畜、家畜和家禽。農奴在人身和法律上都依附於領主,但經領主同意可以結婚,可以向法庭起訴,農奴雖可以被領主買賣、轉贈,但不能任意殺死。因此,比奴隸有較高的勞動願望和興趣。插圖《西歐封建等級制度示意圖》形象地說明了西歐封建社會的具體情況。

④ 法國大革命中各派土地政策比較

法國大革命中,君主立憲派頒布法令,對法國進行初步改造,動搖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但他們代表大資產階級和自由派貴族利益,沒有廢除封建地租,沒有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得不到農民的支持。他們還不願意達到國王,革命中有很大的妥協性。
吉倫特派攻佔王宮,推翻君主制,普選產生國民公會,取代立法議會。取得瓦爾密大捷,成立法蘭西第一共和國,並處死國王路易十六。從而推動了革命繼續向前前進。但他們代表工商業資產階級利益,不願意採取限價措施,人民生活困苦不堪,最終被人民所拋棄。
雅各賓派專政時期實行革命恐怖政策基本上趕走了外國干涉軍,戰場轉到國境外。特別是把土地分成小塊,出售給農民,標著著革命達到頂峰。但也形成了小土地所有制,對法國未來經濟不利。而且,雅各派內部出現嚴重分裂,後來在「熱月政變」中被顛覆。

⑤ 評價法國大革命中的土地法令

君主立憲派時期:制憲議會頒布法令,廢除封建制度、取消教會和貴族的封建特權、沒收教會財產、取消關卡等。作用:一定程度上動搖了封建制度。局限:由於沒有廢除封建地租,農民的土地問題沒有得到徹底解決
吉倫特派統治時期:立法議會頒布新的土地法,進一步改造封建土地制度,宣布在農村中按勞分配共有土地,無償廢除「沒有領主的土地」上的一切封建權利。
雅各賓派統治時期:公民公會頒布法令,把逃亡貴族的土地分成小塊出售,地價在十年內付清;農村公有土地可按當地人口分配;無條件廢除貴族、地主的一切封建權利。作用:解決了農民的土地問題,贏得了農民對雅各賓派政權的支持。局限:這一土地政策造成了成千上萬的小農階層,小農經濟的分散性和保守性造成了後來工業革命發展緩慢,阻礙了法國資本主義發展(國內市場狹小、資金和勞動力短缺),也造成了法國農業的落後。

⑥ 美國,法國俄國歷史上是怎樣解決土地問題的

美國:在南北戰爭中,林肯頒布《宅地法》,規定每個美國公民只交納10美元登記費,便能在西部得160英畝土地,連續耕種5年之後就成為這塊土地的合法主人。《宅地法》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西部墾殖農民的土地要求,確立了小農土地所有制,從而為美國農業資本主義的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它的實施也鼓舞了西部農民反對南部奴隸主的斗爭,遏制了奴隸制種植園向西擴展。而《宅地法》影響最深的是促進了西部的開發。
法國:法國大革命時期,雅各賓派1793年頒布法令,逃亡貴族的土地一律沒收,分配或低價賣給農民。貴族地主在最近200年內從農村公社中奪占的一切土地,應當歸還農民,不分性別、年齡,按人口進行分配。這樣,數十萬農民成為小塊土地所有者,還無條件廢除了一切封建義務。這個法令解決了法國農民的土地問題,確立了法國的小農土地所有制。
俄國:俄國沙皇亞力山大二世在1861年推行農奴制改革。規定農奴從此獲得人身自由,但他們必須出錢購買地主的一塊份地。這次改革廢除了農奴制,農奴成為自由人,為資本主義的發展提供了大量的自由勞動力。巨額的份地贖金為資本主義的發展又積累了大量資金。俄國從此走上了資本主義發展的道路。

⑦ 法國大革命小農土地所有制定義

將土地分成小塊出售給農民,地價在十年內付清。

⑧ 西歐部分國家的土地徵用制度

(一)征地目的

在德國,土地徵用被稱為「徵收」。德國法律認為,土地徵收是特定少數人為社會公益被迫犧牲自己的權益,因此,除非公共福利需要,且經與擬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多次協商購買未果以外,一概不得動用征地權,即使動用征地權,也必須公平合理。也就是說,德國土地徵用需要符合三個基本條件:其一,土地徵用目的必須是「公共利益」;其二,必須與被征地主體進行多次協商,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才能動用征地權;其三,征地必須保證被征地人的合法權益,做到公平合理。雖然德國法律未對社會公共利益范圍進行明確限定,但是,由於其他法律對私人土地或者財產給予了充分的保護,因而使「公共利益」的使用范圍受到了限制。

在英國,土地徵用被稱為「強制購買」,需由議會確認土地的使用目的是有利於公眾利益後,用地部門方可依法獲得強制徵用土地的權力。英國《強制征購土地法》規定,土地徵用必須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而確認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門檻很高,征地部門必須證明該項目是「一個令人信服的符合公眾利益的案例」,比如證明該項目所帶來的好處超過某些被剝奪土地的人的損失。

法國征地制度初創於大革命時期和第一帝國時期。對於征地目的同樣限定在公共利益的范圍之內,法國《人權宣言》第17條規定:「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由於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的明顯要求,並且在事先公平補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不能被剝奪。」對於公共利益的范圍的界定,法國是以公私財產進行劃分的,僅將能產生公產增值法律效果的需要視為公共利益的需要。目前,法國征地公共利益的界定已由最初的主要是指公共工程建設的需要擴大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它不僅指公共的、大眾的直接需要,而且包括間接的能夠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行政主體執行公務和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需要。

(二)征地程序

德國土地徵用一般要經歷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自由協商購買階段,德國法律規定,任何開發商或建築商都不能直接進入征地拆遷的程序,在這之前必須要採用市場經濟最通用的辦法,向土地所有者、地上權所有者協商購買建設所需要的土地。在這一階段,開發商或建築商必須向土地所有者、地上權所有者說明徵地的目的並且提供購買土地的價格。只有在自由協商購買失敗之後,開發商或建築商才可以向上一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進入征地程序。第二階段是征地程序真正實施階段,一般來說,這一階段的征地程序可以粗分為審查規劃、土地徵用、土地賠償、征地生效四個步驟。

英國的征地主體是法定機構,如政府機關以及自來水等公用設施單位,征地程序主要包含四個階段:申請,核准,補償的議定或裁決,讓與合同的訂立與補償的給付。

法國土地徵用程序主要包括事前調查、批准公用目的、具體位置調查和可以轉讓決定四個階段。其中,事前調查由法國行政法院審查土地徵收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時,法國法律還規定,如果土地徵收的申請單位、被徵收土地的所有者和利害關系人以及與土地徵收有直接利益的人對土地徵用目的發生爭議,不服從批准決定的,可以在批准決定公布後兩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具體位置調查則是核實被徵用財產的實際方位、面積等。

(三)征地補償標准及補償內容

德國征地補償價格以官方公布徵用決定時的交易價格為准,補償標准按市價評定,以被徵收人重新獲得同質等量的標的物為標准。各類補償費由徵收受益人直接付給受補償人,且各類補償應在徵收決議發出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付,否則徵收決議將被取消。征地補償費的內容有:①土地或其他標的物損失補償,以土地或其他標的物在徵用機關裁定徵用申請當日的移轉價值或市場價值為標准;②營業損失補償,即原財產權人在職業、營業或履行其應負的任務所受的暫時或持續的損失,以在其他土地投資可獲得的同等收益為標准;③徵用標的物上的一切附帶損失補償。同時,為充分保障被征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德國法律規定,當被征地權利人對補償金額有爭議時,可依法律途徑向轄區所在的土地法庭提起訴訟。

關於土地徵用補償,英國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包括土地徵用補償原則、補償估價日期、補償范圍和標准以及補償爭議的處理等。英國法律規定,土地徵用補償標准以被徵用土地所有者在公開土地市場能得到的出售價格為計算依據。由於從通知被徵用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他相關權利人到最後取得土地往往需要花費幾個月或者更長的時間,因此,土地徵用補償的估價日期成為十分關鍵的議題。英國土地徵用評估准則規定,若補償金額為雙方同意時,則以土地徵用通知日期為估價日期;若土地徵用補償引起爭議,可以申請土地法庭裁決補償費,並以土地法庭聽證的最後一日為估價日期。土地徵用補償費的內容有:①土地及建築物的補償,以公開市場土地價格為標准;②殘餘地分割或損害補償,以市場貶值價格為標准;③租賃權損失補償,指契約未到期的價值及因徵用而引起的損害;④遷移費、經營損失等干擾的補償;⑤其他必要費用支出的補償,如律師或專家的代理費用、權利維護費用等。

在法國,以最終裁決日一年前的土地用途為准,或以所有者納稅時的申報價格作為參考,由徵收裁判所裁定的土地市場價格為補償標准。土地決定徵用後,如果雙方對補償標准不能達成一致,可以向普通法院申訴,由公用徵收法庭和公用徵收法官專門處理。

⑨ 法國大革命中在土地制度方面各統治時期所取得的進步

1.雅各賓派統治時期採取了哪些主要的革命措施?請對雅各賓派的統治做簡要的評價。

答:主要革命措施有:①國民公會頒布法令,把逃亡貴族的土地分成小塊出售,地價10年付清;農村公有土地可按當地人口分配;無條件地廢除一切封建義務。這些措施解決了農民的土地問題,贏得了農民對雅各賓派政權的支持。②國民公會「把恐怖提上日程」:經濟上,嚴禁囤積居奇,對日用生活品實行最高限價政策;政治上,頒布懲治嫌疑犯法令,規定一切嫌疑犯都要收押和監管。這些措施在挽救共和國和拯救革命方面,起了不容抹煞的作用,但由於打擊面過寬、處決人太多,也產生了負面影響。③國民公會發布總動員令,宣布全國處於緊急狀態,以反擊外國的干涉。大批青年應征入伍。到1793年底,法軍基本上趕走了外國干涉軍。

2.君主立憲派統治時期曾通過「廢除封建制度的法令」。那麼,在廢除封建土地制度方面,吉倫特派、雅各賓派統治時期又先後取得哪些進步呢?

答:①君主立憲派統治時期通過的「廢除封建制度的法令」的確有它的局限性,贖買封建領主權利和贖買土地就是這種局限性的具體表現,說明這一法令在反對封建問題上並不徹底;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頒布這一法令又是一個歷史的進步,它是對封建制度的初步否定,也是君主立憲派在這個方面所能做到的最大限度,因而它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②吉倫特派統治時期,進一步改造封建土地制度,宣布在農村中按戶分配公有土地,無償廢除「沒有領主的土地」上的一切封建權利。

③比起君主立憲派和吉倫特派來,雅各賓派的反封建措施更加徹底,具體表現在:宣布把逃亡貴族的土地分成小塊出售,地價在10年內付清,這符合小農的利益;農村公有土地按當地人口分配,農民不必再出錢贖買;無條件地廢除一切封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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