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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失業保險多少

發布時間:2022-12-21 02:37:16

Ⅰ 美國、英國、德國、法國、西班牙、瑞士失業救濟金標准

不同國家如何計算失業(上)

2008-10-10

失業是最重要的經濟變數之一。它不僅反映經濟好壞,也是反映社會貧富。如何正確衡量失業是政府統計工作者一項相當重要的任務。公眾普遍關心失業人數、失業率和不同時期失業水平的變化狀況。有關研究和分析人員也經常對國與國之間,特別是對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的國家間的失業狀況進行比較研究。因此,如何正確界定和計算失業至關重要。本文重點介紹歐洲、北美洲、日本和澳大利亞等國的失業定義和失業統計情況。

一、計算失業的方法

誰是失業人員?這是一個在許多國家長期爭論不休的問題。由於對失業概念理解不同,對失業人員的定義也不同,不同定義得出的數據差異很大。由於失業的定義和統計方法不同,在不同國家間比較失業水平就沒有什麼意義。此外,計算失業率時分母中所使用勞動力概念的范圍和定義也各不相同。一些國家使用的分母通常只包括非軍人勞動力,而一些國家則使用總勞動力概念,包括軍隊服役的人員。

計算失業的方法多種多樣。大致有兩種基本的方法:一是抽樣調查方法(survey based)。通過訪談,向有代表性的樣本人詢問一系列問題,包括是否有工作,如果沒有,是否可以工作並採取了何種措施尋找工作。抽樣調查數據不僅包括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定義的失業,還包括就業和自營就業(self-employed),以及大量詳細的勞動力數據。二是以政府機構登記為基礎的行政登記為基礎的行政登記方法(administrative counts),主要是為政府管理服務。在英國和加拿大,登記人員既包括申請失業救濟金的人員,也包括那些在政府職業中心(government jobcentrent)或就業辦公室(employment offices)登記求職的人員。登記數字是政府管理制度的反映,它不適用於所有目的。如,不能用登記數字來計算那些想工作但找不到工作的人員數量,也不能用它來衡量社會貧困狀況,等等。

總體上看,兩種計算失業的方法各有利弊。抽樣調查數據和行政登記數據之間的差別可能非常大,差別的規模取決於特定國家所處經濟周期的階段。在經濟周期的低迷期,面臨失業的工人增多。由於周圍的工作機會較少,勞動者個人會相信他們能找到工作的可能性很小,從而停止積極求職。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定義,這些人員是經濟不活動人員,不是失業人員。但在行政登記制度中,他們仍可以進行登記,從而被計算為失業人員。

英國的情況可以說明不同時期的兩種方法間的變化關系。1986年,申請登記失業人數實際大大高於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定義統計的失業人數。1987年兩者差距縮小。1988年至1990年,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定義計算的失業人數又大於申請登記失業人數。兩種方法計算的數字分分合合,到1991年春季又倒了過來。兩者關系之所以如此變化,一個原因是受經濟周期的影響,另一個原因是英國開始使用積極因素求職的標准,使登記失業的定義與國際勞工組織的指導線更加接近。英國行政登記統計與勞動力抽樣調查兩者關系在不同時間的變化,反映了申請登記人員資格條件的變化,反映了行政登記機構加強申請登記人員與勞動力市場間聯系的措施。

1990年,12個歐共體成員國中有8個成員國的抽樣調查失業人數少於登記失業人數。但是,除英國之外,還有2個國家的抽樣調查數據大大高於登記失業人數。荷蘭採用了通過回答抽樣調查問題匯總失業人員數量的新方法,結果是登記數字大量減少。在希臘,只有極少數失業人員進行登記。就歐共同總體而言,登記失業人數比抽樣調查失業人數多20%。義大利和葡萄牙的差別最大,分別為79%和38%。表4是1990年各歐共體國家勞動力抽樣調查數據與相應的行政登記數據的對比。

登記失業率和抽樣調查失業率之間存在差異,特雖是歐共體總體上行政登記數大於抽樣調查數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許多國家不要求登記失業人員在就業機構(或就業中心)經常確認其失業狀況。在兩個登記日之間,通常登記失業人員實現了就業,但在下一個登記確認日期前,他們仍然被計算為登記失業人數。二是工人會變得消極而停止積極求職。盡管他們仍然會被登記為失業人員,但當他們回答抽樣調查問題時,他們會表示不再積極求職,因而在抽樣調查時,被列為經濟不活動人員,而不是失業人員。這種情況在經濟周期低迷時期尤其典型。三是一些人每周只工作很少的幾個小時,但仍被允許進行失業登記。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定義,他們屬於就業人員。此外,還有一些人即使違反國家規定工作仍然被登記為失業人員。

盡管登記失業人數趨向於超過調查失業人數,但他們並不互為子集。根據抽樣調查失業定義,許多人屬於失業,但並不包括在登記失業人數中,反之亦然,也許是由於國家的某些規定,使得這些人不能進行失業登記,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定義(假設他們符合必要的標准),他們屬於失業人員。可能會有一大批人員在一種計算方法下是失業人員。而在另一種計算方法下不屬於失業人員。如表5所示,丹麥兩個失業定義下的失業總數非常接近。但是,根據抽樣調查方法,有29%的登記失業人員是就業人員或經濟不活動人員。與此同時,相同比例的調查失業人員沒有作為登記失業人員或登記為工作時間很短的人員。

不同國家如何計算失業(下)

2008-10-10

四、不同國家的失業統計

為確定不同國家失業統計在范圍和定義上的准確區別,由於信息搜集方法不同,各國的情況大致可分三種:第一種情況是以法國為代表,對行政登記和抽樣調查兩類數據進行協調。第二種情況是以義大利代表,登記失業和抽樣調查失業兩類數據存在很大差距。第三種情況是以荷蘭為代表,試圖將兩種統計方法合而為一。

象大多數歐共體國家一樣,法國有兩種計算失業的方法:年度勞動抽樣調查和國家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月度登記。後者的數字大於前者,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兩個數據間的差距擴大。1991年,法國統計和經濟研究所開展的一項調查表明,1990年1月,721000名登記失業人員(約占登記總數的27.5%)不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的失業標准。其中294000人(11.2%)因種種原因沒有求職,如沒有求職積極性、提前退休等。與1982年2.1%、1986年2.7%相比,該比例非常高。還有29400名登記人員看上去有工作,其中一半從事臨時工作,一半從事非全日制工作。在法國,在一定限度內,邊從事非全日制工作邊登記為失業人員是合法的。其他約為133000(占登記人員的5.1%)人由於健康或從事家庭事務等原因而無法工作。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標准,這批登記失業人員不屬於失業人員,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標准屬於失業但沒有進行登記的還有約324000人。鑒於此,1991年夏天法國統計和經濟研究所決定採用國際勞工組織計算失業的新方法。這種方法與經合組織計算標准失業率的方法類似,即,以勞動力抽樣調查失業人數為基數,用每月登記失業人數的變化趨勢來調整更新抽樣調查失業人數。1992年3月,法國統計和經濟研究所將勞動力抽樣調查由一年一度改為每季一次。

義大利傳統上使用兩種失業計算方法,即,勞動部對登記求職的人員每月進行統計,以及每季度進行一次勞動力抽樣調查。

義大利月度登記統計中所存在的問題比較典型,大凡使用行政登記數據計失業時都會遇到類似的問題。此外,還包括許多在最後一次確認登記前已經找到工作的人員。義大利就業服務機構是辦理登記手續的機構,數量很少(例如在羅馬只有一個),因此經常超負荷工作,這樣即使登記人員初次登記後就找到工作,他們仍會在幾個月內被記錄為失業人員。而且,不是所有登記人員都在積極求職,統計數據因而就可能包括大量的根據國際定義是經濟不活動的人員。

還有一個因素是,義大利登記失業人員也包括從Cassa Integrazione Guadagn(CIG) 領錢的人員。這是一筆補償金,專門用於對那些工作時間短,或受經濟危機和結構調整影響的企業員工進行補償。其主要目的是,在企業進行自我調整期間,通過向沒有工作的雇員提供臨時經費,幫助企業渡過危機而避免大規模裁員。實際工作中,在CIG登記的企業員工不能老重復登記,他們最終將進入失業人員行列。所以,已經在CIG登記一段時間的人員被作為登記求職的失業人員。

由於義大利的行政登記數字存在著這些困難,在進行失業水平和失業率比較時,使用勞動力提樣調查統計數據就更合適些。但這不能否認義大利行政登記數據的重要價值。正如上面指出的,與抽樣調查數據相比,行政登記數據可以更好地反映出義大利勞動力市場的運行狀況。當然,在與其他國家比較時,行政登記數據就存在著很多問題。

就國際比較而言,即使抽樣調查數據也存在著很多問題。到現在為止,義大利勞動力抽樣調查將那些聲明在調查前6個月中沒有有工資的就業、但在任何時候積極求職的人員均計算為失業人員。如果求職方法是到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或有些人已經參加了公共部門的考試,正在等待結果,則這段時期可延長到2年。1992年10月起,勞動力抽樣調查進行了調整,只將那些在調查前1月內採取積極步驟求職的人員計算為失業人員,這就逐步接近了通用國際定義的解釋。

荷蘭官方的失業定義為,年齡在16-64周歲、沒有工作、在就業機構登記正在尋找每周20小時以上的工作、如果提供工作崗位在2周內可以上崗。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後期,各類調查指出,有很多在失業機構登記並被計算為失業的人員,實際上沒有滿足上述標准。至少30%的登記失業人員有一些工作,通常只是臨時性的,但就業機構對他們的狀況不能及時了解;至少有10%的人員沒有滿足尋找工作並可以工作的標准,少數人被列為正在尋找每周20小時以上的工作,但其實他們在尋找作時間更短的工作。相反,那些登記尋找20小時以下工作的人員其實在尋找20小時以上的工作。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根據荷蘭的定義,荷蘭真實的失業水平是行政登記失業水平的一半。

為解決這個問題,荷蘭中央勞動統計局在勞動力抽樣調查中引入了一個微配程序。對既接受抽樣調查問卷調查,又在就業機構登記的人員,將他們的登記記錄與勞動力抽樣調查的問卷檔案進行對比,建立該人員的數據文件。通過回答勞動力抽樣調查問卷,就能反映出那些進行登記了提樣調查樣本人的真實情況。

盡管在失業統計的國際比較中存在著諸多問題,但為了解決這些困難,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各國均取得了顯著的進展。加拿大、美國、日本、澳洲和一些歐洲國家已經每月開展勞動力抽樣調查,所用失業定義與國際勞動工組織的指導線基本接近。季度勞動力抽樣調查也在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實行好幾年了。九十年代初英國和法國也陸續開展了勞動力抽樣調查。對於失業數據的用戶來講,經合組織定期了版的標准失業率以及歐共體統計署的協調失業率都是很有用的,當然,由於還有許多問題沒有解決,分析時仍需十分注意。兩個機構不僅統計規則不同,而且在定義和方法上也有微小但顯著的差異。一般而言,當進行失業水平和失業率的國際比較時,抽樣調查數據比行政登記數據更好,盡管抽樣調查還存在一些問題。行政登記失業統計數據盡管不適宜於國際比較,便仍能提供非常有價值的信息。它不僅能及時、經常地提供失業統計信息,較好地反映國家勞動力市場的特徵,而且也能提供很小區域范圍內的失業數據。兩種計算方法同時使用,可以相得益彰。

Ⅱ 德國五險一金按多少比率交

您好!五險一金是中國的社會保險加上住房公積金制度,德國不是這樣的。
德國社會保險的管理層次:

一是聯邦政府部門。

管理德國社會保險的聯邦政府部門主要有三個,即德國聯邦衛生部、勞動社會事務部和勞動(就業)部。其中:衛生部負責醫療和護理保險,職責包括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和業務協調。主要制定公共醫療保險的范圍、繳費、服務標准、葯品報銷目錄等政策。勞動社會事務部負責養老和事故保險的政策制定和業務協調。另外還有一個德國聯邦勞動(就業)部負責失業保險。每個部都下設專門的管理辦公室或執行委員會負責具體社會保險的業務管理。各州(有的幾個州合起來只設一個局)、地方政府也設立相應的局(或辦公室)負責執行。

由於公共社會保險法規政策是全國統一制定,聯邦政府管理機構比較精幹有效。

二是經辦執行機構即公共保險公司和私人保險公司。

德國醫療、護理保險的公共醫療保險公司基本按行業設置,1990年德國有1200個公共醫療保險公司,現有400家公共醫療保險公司。全國有90%以上的人在公共醫療保險公司投保。政府規定在保費收入中提取5%作為機構人員經費。由於保險公司多,勢必增加管理成本。法定保險的繳費和服務標准已經有法律規定,保險公司不能變動。

德國養老保險是由國家養老保險局承辦。德國有23個州級的養老保險局,承辦法定的工人養老保險,而海員、鐵路職工、礦工和農民的養老保險分別由按行業分別設置保險機構承辦,聯邦養老保險局則承辦政府職員的養老保險。

德國事故保險由行業保險合作社承辦。人身事故保險分為法定保險和一般保險,法定保險的參加者為農民和海員。

德國失業保險由聯邦勞動(就業)部負責,失業保險實行全國統籌,收不抵支時,由聯邦勞動(就業)部向聯邦政府申請,大區和基層勞動局執行。聯邦勞動(就業)部下設10個州(大區)一級的勞動局;州勞動局下設181個市一級勞動局。勞動局不僅負責失業保險金的收取和發放,還負責失業者的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以及勞動市場的調查,參與勞動市場政策的制定等。

德國各種社會保險金統一由僱主交給雇員參保的醫療保險公司,由醫療保險公司按社會保險金的種類,分別轉給其它險種的保險經辦機構,聯邦勞動(就業)部需支付醫療保險公司代辦業務費,2000年預計支出12億馬克。

德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啟示

——建立德國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德國社會保障的法律統一由聯邦議會立法。德國社會保險體系一般由法定保險、補充保險或個人儲蓄保險組成,以法定社會保險為主。法定社會保險的對象為企業的職員或工人,所有的企業員工(除僱主外)都必須無條件參加,具有強制性。借鑒德國的經驗,我國社會保障的法律規定全國要統一,由全國人大通過後實施。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具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稅)的義務,以及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使全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社會保障繳費比例和待遇水平均衡發展。

——建立起各負其責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

德國目前已建立了立法、決策、管理、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的各負其責又互相制約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聯邦議會負責社會保險的立法,政府部門監督執行,各自的社會保險公司(均為自治性的公共團體)具體負責管理和提供服務。其中政府部門中,財政部門負責全德國的社會保險預算的編制,聯邦勞動(就業)部和勞動社會事務部負責社會保險的決策和管理辦法。由於社會保險的具體事務是由各個社會保險公司負責,按照社會保險制度的市場運轉機制進行運作,而政府各部門就可以專職於宏觀決策,如社會保險的政策、預算的制定、社會保險制度運轉的預測和監督,以確保參保人的權利不受侵犯,實現社會公平。這種管理體系是與德國實行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

——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程度較高。

各個具體負責管理和提供服務的社會保險公司,在征繳社會保險費的同時,必須提供優質和方便的社會保險服務,否則參保人會轉到提供服務比較好的社會保險公司參保。由於社會保險具有「大數」法則,參保人數不足就會影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正常運轉,甚至倒閉。因此各個具體負責管理和提供服務的社會保險公司存在著互相競爭的格局,具有社會化管理程度高的特點。

——社會保險資金運作模式的改革。

德國社會保險目前仍是實行現收現付制的基金籌集模式,在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就會出現基金收支缺口大,威脅社會保險體系的運轉。這個問題對於其他也是實行同一種模式的國家也會出現。為此,我國目前養老保險制度也需要及早採取應策,如可實行部分積累制的資金運作方式並逐步過渡到完全積累模式。在實行部分積累制的資金運作方式時,一是將現行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分解為兩個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即社會統籌部分由省級統籌,按現行的基礎養老金辦法運作;個人帳戶部分則實行強制性的個人儲蓄帳戶,逐步提高個人的繳費比例,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管理,使個人帳戶的基金積累實帳化。二是要重視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在改革過程中要妥善處理好養老保險隱性負債問題,避免養老保險制度可能出現的支付危機。

——完善社會保障的基礎性工作。

德國每個參保人員都有一個社會保障號碼,通過保障號碼可以查到參保人的所有資料。計算機全國聯網,信息系統比較完善。當前,我國社會保障要加強基礎工作建設,一是要建立起包括城鄉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職工在內的統一的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二是要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系統,實行全額收繳,社會化發放。三是要提高統籌層次,如實行省級統籌,要清理、規范統籌項目和計發標准,避免各地之間社會保險待遇水平出現大的差距。四是要建立各級財政與稅務、社保經辦機構、開戶銀行之間,以及各自內部的社保信息聯網系統,實行計算機管理,准確掌握保障對象的基本情況和動態變化情況,達到信息共享。
謝謝閱讀!

Ⅲ 德國比澤爾公司中國有限公司五險一金繳納比例是多少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1、養老保險:單位繳19%個人繳8% 。領取養老保險待遇需兩個條件:必須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必須滿 15 年及其以上。

2、醫療保險:單位繳6%個人繳2% 。從參保繳費之日起,滿 6 個月後才能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率分為 0.6%—3.6%共 8 個檔次,社保經辦機構按照單位所屬行業特點核定費率。

4、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率為 0.3%,如果男職工參加了生育保險,妻子沒有參保,在生育時也能享受一定的生育津貼。

5、失業保險:單位繳0.6%個人繳0.4%,失業保險必須在繳滿一年後才能享受,一般為交一年領 2個月,交 2 年領 4 個月,但享受的最高時限不能超過 24 個月。

6、住房公積金:單位與個人繳費同等匹配 。住房公積金必須連續正常繳滿 6 個月才能申請使用,有兩個用途:一是可用於購房或裝修等申請貸款,二是可以直接提取賬戶上的現金。

7、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可參加四個險種,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一、社保公積金公司繳費比例為43.5%

(養老20%+醫療8%+失業2%+生育1%+工傷0.5%+公積金12%).

二、社保公積金個人繳費比例為23%

(養老8%+醫療2%+失業1%+公積金12%).

在月薪一萬的情況下,繳費標准按工資基數繳納,則公司除了負擔一萬月薪,另外還要支出4350元五險一金,個人應承擔部分為2300元,可以稅前扣除。如果月薪超過一萬,由於繳費標准有最高限額,按上述假設,公司為個人支付的最高限額為4350元。

Ⅳ 德國人從出生到死亡享受哪些褔利

享受生育補助金、免費教育、免費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等,德國人是從出生到死亡基本上被國家的福利待遇“包辦”了。

一,生育補助金

德國這個國家的經濟狀況是非常棒的,但是這個國家的生育率卻是非常低的。他們為了提升生育率,為了讓國家的人口多起來,他們頒布了超高額的生育補助金來鼓勵子民們生育。

不過德國是有私立學校的,如果家庭條件高的話,很多父母也會選擇把孩子送到私立學校學習。公立學校並非是他們的唯一選擇,私立學校是需要自己掏腰包,國家不管的。

三,失業保險

德國人工作都是控每天8個小時,工作5天休息2天的法則,他們就算是加班也是獲得高昂的加班費的。甚至有很多的公司因為付不起高昂的加班費而禁止加班的,可見加班費到底有多高了。

德國的工作人員只要你工作時間超過3年,並且連續繳納過1年的失業保險金,不論你那一年失業這份失業保險將會伴隨你一生。這份失業保險保證你失業後的基本開銷,當你的工作基數越就,你的失業保險額度就會越高。

還有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都是德國政府給予德國子民的優惠福利,這些福利待遇是可以保證每位德國人從出生到死亡的全部費用。

Ⅳ 長期失業的德國人每個月可以領到多少救濟金

德國法律規定哈爾茨IV領取者(即德國居民因為長期失業而從國家得到的生活補助)每個月可以得到364歐元。另外,在德國的難民在一些州里也能夠得到與德國的失業者一樣多的國家資助。德國有大批的失業人口,每個月可以領到300-400歐的救濟金。領到救濟金的條件很苛刻--沒房沒車沒工作沒收入。(註:一個德國人基本吃飯費用,不下館子,自己去超市買東西回家自己做,節儉一點的話,一個月100歐元足夠。而且長期失業者的很多費用都不用交,依然可以享受自己在失業之前所參加的社會保險。)

Ⅵ 德國1927失業保險制度 非強制性

(1)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即由政府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失業保險制度。美國、英國、日本、加拿大等30多個國家實行了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我國實行的失業保險也屬於此類。
(2)非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即非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而是由勞動者的意願決定是否加入所實施的失業保險制度。目前,這種類型以丹麥為代表,實行以工會為主建立失業保險基金,並由政府予以資助而建立的失業保險辦法。
(3)雙重失業保險制度。失業保險既有強制性失業保險,又有政府提供資金,以調查經濟狀況為發放失業金依據的補貼制度,如德國;或者採取失業救濟制度與非強制失業保險制度相結合的辦法,如瑞典和芬蘭等。
(4)附條件的失業救濟制度。即並非所有失業人員都能享受失業保險,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失業者才能領取失業救濟,如澳大利亞、匈牙利、紐西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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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特點及評價

和德國社會保證制度以及本問題相關的論文如下:
一、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
德國社會保障制度層次清晰,日趨完善,形成了以社會保險為基乾的、十分完整的四個組成部分。
(一)社會保險
1、醫療保險。德國醫療保險的任務是保持、恢復或改善受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受保險人應該通過有意識的健康生活方式、通過疾病預防和治療以及康復,避免和戰勝疾病以及殘疾。醫療保險機構通過解釋、指導和提供待遇來支持受保險人,使受保險人保持健康的生活狀況。幾乎所有的德國國民都參加了醫療保險,未參保率僅為0.3%左右。醫療保險可以分為兩個構成部分,約90%的國民參加的是法定醫療保險,不足10%的國民參加的是私人醫療保險。其中法定醫療保險是基礎,多種私人商業醫療保險為有機補充。義務保險的成員是:所有年工作酬在規定界限以下的工人和職員;失業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生活費津貼領取者;養老金領取者;在殘疾人工場、慈善機構工作的殘疾人和參加康復措施者;沒有參加家庭保險的大學生;農民醫療保險法中規定的農業企業主和他們共同勞動的家庭成員;獨立經營的藝術工作者、新聞工作者。醫療保險在各州的比率是不同的,大體在11.5%-15.5%之間。雇員承擔50%的保險費,由僱主直接在其工資中扣除代為繳交,剩下的一半由僱主補齊。醫療保險具備社會再分配的功能,月收入低於620馬克的國民可以免交,未工作的婦女、失業的男子和子女也可以免於參加保險,他們作為家庭成員受到保護,即「一人參保保全家」。
2、失業保險。失業保險的覆蓋面非常廣而且是強制的,所有參加有償工作的人和正在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人都有參保的義務。勞動促進和失業保險的待遇,在雇員方面主要有:就業指導、介紹培訓和介紹工作、職業培訓補助金、殘疾人參與職業待遇、失業保險全和失業救濟金等等;在僱主方面有:勞動市場指導、介紹培訓和介紹工作、勞動能力降低雇員參加工作時的工資補貼、培訓補貼等。如果願意服從聯邦勞工局安排工作仍未找到工作的參保者,可以按過去一個自然年收入的60%領取,如果有一個以上的子女,保險金比率可以上升至67%。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期限一般為12個月,年老難以再就業者可以延長到32個月。如果繼續失業,失業者可以申請失業救濟。此後,其需要工作並重新繳納失業保險半年以上者,才可以恢復享受以上待遇。
3、工傷事故保險。其任務首先是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通過治療和職業促進使受保險人的健康和工作能力得到恢復,此外,通過提供現金待遇使受損害者和他們的遺屬獲得賠償。受保險人是所有雇員、中小學生、大學生、幼兒園的兒童和從事公益事業者。工傷事故保險的所有費用均由僱主承擔,保險為受害者必要的救治、醫療、康復等資金花費提供補償,也在受保險人在受傷散後不能工作停發工資時提供受害者津貼、養老全。如果受保險人不幸因工傷或者職業病身故的,保險金會向遺屬提供喪葬費、遺屬養老金和孤兒撫恤金。
4、護理保險。德國的人口的老齡化的情況造成了家庭結構改變,對老年人口的照顧和看護已經由家庭層面上升到社會層面。於是在1994年德國頒布了《護理保險法》,該法規定參保人收入在6525馬克以下的,需繳交雇員月收入1.7%的護理保險費,由雇王與雇員各半分擔。參保人年滿65周歲需要護理人員照顧或者進入養老機構的,經相關程序可以由保險支付大部分費用。
5、養老保險。德國的養老保險以法定養老保險為主,其他形式的養老保險為補充。法定養老保險覆蓋德國全體勞動者,包括自由職業者、藝術家在內的勞動者都必須要參加。月收入8700馬克以下的按照收入的19.5%繳交法定養老金稅,僱主與雇員各承擔50%。德國的法定養老金運作採用現收現付的模式養老金的領取年齡為65周歲,可領取相當於退休前工資70%的退休金。如果投保人身故,其配偶又沒有固定收入,可以領取一定的遺屬養老金。
(二)社會贍養和賠償
1、戰爭受損者供養。由於歷史原因,在一戰和二戰中德國方面的受損者眾多。為幫助受害者,德國政府對一戰二戰中的身體受害者提供贍養,供養資金由稅收支出。供養待遇有醫療康復、疾病治療、改行津貼、勞動能力降低至少25%時的健康受損害養老金、護理補貼、特殊情況下的困難補貼、喪葬費和遺屬養老金等。

2、暴力行為受損者賠償。自1976年5月15日起,戰爭致損償法對因暴力行為受損害者和他們的家庭給予救濟。受損害者的待遇與戰爭致損害供養范圍一樣,但是財產損失不予賠償。對於從1949年5月23日至1976年5月14日這段時間的因暴力行為受損害者,在生活困難的情下也給予救濟。
(三)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是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它被當做是保障國民正常生活的最後一道防線。社會救濟為那些不能從社會保險獲得待遇者獲得的待遇不足以維持生活的人,通過提供社會救濟待遇使他們能夠過上與人的尊嚴相符合的生活。德國社會救濟發放的群體是收入或養老金不足以維持最低生活的人,或者是有特殊困難的人,如重殘疾人或者孤寡老年人。社會救濟的標準是按照「照常需求」發放,即維持當事人最較低的生活標准為基線。相對應,社會救濟金也分為兩種:日常生活補貼和特別狀況照顧。社會救濟所需資金來源於國家的財政稅收。福利局負責該項工作,同時教會機構、民間慈善團體和紅十字會等提供輔助配合。具體救濟金的日常管理和發放由德國最低級別的行政機構:城鎮政府管理發放。
(四)社會促進
社會促進分為家庭促進、教育促進和住房津貼。家庭促進目的是幫助家庭減輕由於孩子出世後養育子女的負擔,其面向現居住在德國境內、有一個以上(含一個)子女的家庭支付。德國各級學校一般來說大部分費用不需要學生本人支付,但如果在此背景下學生仍然有生活費或者其他費用支付的困難時,他們可以申請教育促進,政府向中小學生提供補貼,大學生可以獲得一半的補貼和無息貸款。住房津貼是為了緩解低收入家庭的租房或者購房經濟負擔的一種補貼。獲得住房津貼需要向市、縣行政機構提出特別申請,一般期限為一年。
二、德國社會保障制度面臨的問題
德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一直為人稱道,但近年來其受到的詬病越來越多,理由大致如下:(1)個人惰性產生。長時間高福利導致了收入倒掛,有時失業者得收入受益於各式各樣的補貼和福利反而比就業者中的低收入者還多。造成了人們不勞而獲思想的滋生,也推高了失業率水平。(2)不利於企業良性發展。德國工資在全世界范圍內都處於較高的水平,再加上企業必須為雇員承擔多種保險,造成用工成本高企,企業無力雇傭工人。同時,由於嚴格的勞動者保護措施,企業不得隨意裁員,裁員需要給予員工高額補償,導致企業雇員轉趨謹慎,勞動力市場僵化,不利於企業根據市場調整人力資源的配置。(3)造成國家的負擔。社會福利開支大增,政府不堪重負,赤字擴大,需要通過發行債券、提高稅率等方式緩解,大量的社保資金也擠佔了社會生產力發展所需的資本。
三、德國社會保障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德國的社保制度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實例,我們可以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早日建成有中國特色的社保體系。
第一社保制度的建設要與生產力發展和經濟水平相一致。從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德國的社會福利費用大約相當於同年國內生產總值的30%-40%,給經濟的發展帶來了比較沉重的負擔。德國經濟不堪重負的教訓表明,社會保障支出不可避免地會侵佔國家的積累資金,如果在社會保障上投資增長過快,可能會造成通貨膨脹、經濟增長乏力的弊端。因此社保制度建設的規模和水平要與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相適應,處理好國家、企業個人三方面的關系,也要處理好各地區之間的統籌平衡,循序漸進,穩步發展,不可急於求成,盲目冒進。

第二,要花大氣力建立健全維護社保制度良性運行的法律法規體系。德國社保工作之所以能較好的進行,離不開德國完善的社保法律體系。我國要建立法治國家,實行依法治國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而我國現階段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相對不完善,立法的層次、水平還有改進的空間。從20世紀八十年代以來,我國相繼建立了職工失業保險、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工傷保險等制度,但這些制度的實施都沒有正式的法律予以規范,僅僅是依靠國務院下發的規章或者文件。因此,理所應當的把社會保障立法作為今後建設社會主義經濟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下一個階段的立法重點,抓緊制定實施。
第三,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要多方參與。政府是社保的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同時也應該將民間慈善機構,非官方的紅十宇會、商業保險公司等納入到社會保障制度中。當前我國的老齡人口比重不斷上升,出現了「未富先老」的局面,如果仍然實行我國現行的現收現付方式分配社會保險基金,資金將出現缺口,因此就需要全社會形成合力來解決包括資金籌集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Ⅷ 失業保險金標准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1.失業率和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水平是一對相互影響的因素。失業保險給付水平越低,給付時間越短,非自願失業的人數越少,失業率越低;相反,非自願失業的人數越多,失業率就越高。事實也是如此,以英國、瑞典、丹麥等國家為代表的福利國家,由於這些國家給予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比較多,其失業率也高。根據有關資料顯示,英國、瑞典、丹麥的失業率明顯地高於失業保險給付水平較低的日本、德國、新加坡等國家。據統計,英國失業者領取的失業金和各種津貼加在一起,同在職者的工資水平相差無幾,致使很多人寧願失業也不願工作或從事比較艱苦的勞動。2.失業保險金的高低關繫到勞動者工作和閑暇時間的選擇。如果閑暇成本和缺勤成本過低,會誘使勞動者選擇失業或休閑,從而影響勞動力的供給,進而對經濟增長產生負面的影響。失業保險給付水平的確定,應當充分考慮以下原則。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三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失業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Ⅸ 德國高就業率是怎麼來的

十餘年前,德國經濟和就業形勢一度處於困境,被稱作「歐洲的病人」。德國領導人那時候就開始思索國家福利政策的合理性。

時任總理施羅德就曾明確表示:「在德國社會,沒有懶惰的權利。」在其看來,德國當時實行的失業救濟政策無益於促進失業人群尤其是年輕人再就業,要進行改革,不然德國會變成「集體休閑公園」。

盡管遭遇其所在社民黨部分同僚的反對,施羅德仍堅持推行改革以期大幅降低德國失業率。政府成立了「哈爾茨委員會」,負責制訂勞動力市場改革計劃。2003年,施羅德推出著名的「2010議程」,其核心即為哈爾茨就業改革系列法案。其中最具爭議的「哈爾茨四」失業救助方案於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以「哈爾茨委員會」主席彼得·哈爾茨命名的這一就業改革法案,主導了德國社會福利制度的一次重大變化,其推動進程相當不易。
「哈爾茨四」法案對失業者提出要求:取消按照失業前收入水平確定的政府補助,所有具備勞動能力者在長期失業情況下只能得到數額統一的基本救濟金;職工一旦被解僱須立刻到職業介紹中心報到,並盡可能早地找到新工作而避免失業;失業者應接受職業介紹中心提供的工作,若拒絕次數超過規定將受到降低救濟金的懲罰。

對於一直習慣於完備社會福利的德國人來說,這一改革帶來的沖擊是巨大的。直接削減失業救濟金讓很多人叫苦不迭,也讓改革者付出巨大代價。
改革方案推出後在德國引發抗議浪潮,社民黨「平民政黨」的形象受損,在多個聯邦州選舉中失利。對於施羅德個人政治生涯而言,「哈爾茨四」也被視為壓垮他的最後一根稻草。2005年,施羅德已經失去部分黨內人士支持,於是決定用提前大選的方式放手一搏,最終他在選舉中敗給競爭對手現任總理默克爾。

Ⅹ 失業保險制度的國際比較失業保險對象比較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自建立至今20多年來,在「為國營破產企業職工等四類人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保證改革順利進行」過程中,在國企改革「兩個確保」過程中,特別是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通過「降、緩、補」等措施援企穩崗過程中發揮了重大作用,做出了歷史性貢獻,功不可沒。但與此同時,由於我國的經濟社會環境與10年前《失業保險條例》頒布時相比,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正在實施的失業保險制度在覆蓋范圍、待遇水平、費率調節、基金使用,特別是發揮穩定就業、預防失業的功能等方面,顯現出越來越大的局限性,影響了失業保險功能作用的全面發揮。在新的經濟社會背景下,需要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借鑒國際經驗,構建積極的失業保險制度,進一步賦予和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保障生活、穩定就業、預防失業的功能,為促就業、保民生做出新的貢獻。為此,提出以下5點建議。建議一:積極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使失業保險發揮更大的作用能夠大面積覆蓋工薪勞動者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作用的前提和基本條件。2009年底,我國失業保險參保人數為1.27億人,僅約為城鎮就業人員3.13億人的40%;參保的農民工人數為1643萬人,僅約佔2.3億農民工的7%。這意味著我國城鎮仍有很大比例的從業人員在遇到失業風險時得不到失業保險的保護和幫助。中外比較,美國、英國、德國失業保險覆蓋率分別達到全部勞動力的74%、86%和68%。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社會保障最低標准公約》規定,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在全體雇員中不低於50%。顯然,我國的失業保險覆蓋面偏低。鑒於此,當前需要加大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的力度,擴面的重點:1.盡快將農民工納入失業保險范圍。農民工是產業工人的主體。盡管目前的制度規定已經將農民合同制工人納入了覆蓋范圍,但實際參保的人數相對較少。因此,應加大落實工作力度,盡快將尚未參保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納入失業保險覆蓋范圍。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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