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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容器出口韓國需要什麼手續

發布時間:2022-05-29 02:49:40

⑴ 出口食品 需要辦什麼手續

辦理食品出口需要辦理的手續:

一、出口報關企業應具備在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局注冊備案,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報檢資格。

二、出口報關所需單證:

1、客戶就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之前,備齊海關所需單證向海關申報。

2.必備單證:清單、發票、合同、核銷單、報關委託書、船公司裝貨單等單證件各一份。

3.按海關稅則所規定的各項證件。(如通關單、出口許可證等)。

4.有出口手冊需提供手冊報關。

(1)食品容器出口韓國需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實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制度。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以下簡稱檢驗檢疫部門)具體實施所轄區域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工作。

⑵ 食品出口需要什麼手續

代理出口,可以為你代收匯,辦理退稅,但是費用高。如果你公司有進出口權,那麼到外管局申領核銷單。 2.你出口的產品是食品,所以出口肯定是法檢貨,如果你是工廠,那麼必須在商檢局備案,貨物出口時,接受商檢局的檢驗檢疫,然後才能給你出商檢通關單。 3.你的品名,只要商檢手續齊全,就可以出相應的證書,如品質證,衛生證等,你也可以委託貨代或報關行來幫你做商檢手續,然後再委託貨代或報關行辦理海運訂艙,通關事宜。 4.在工商局更改營業范圍,+相關產品和服務的進出口 在外經貿委進出口備案 在海關,商檢,國稅,外管,組織機構代碼證發證機構,備案 在海關取得電子口岸卡 在外匯管理局做核銷員備案 在海關刻報關章並備案 在銀行開外幣帳戶

⑶ 出口韓國食品需要向對方國備案嗎

親,出口韓國食品,不一定非得向對方國辦理備案手續。只要你們公司有在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的的出口備案證明,就可以向任何國家出口食品!但是你還需要辦理海關手續等等!

⑷ 做食品容器出口需要什麼認證

這個要看具體要求的,如德國的LFGB、另外2005年起,歐盟最新頒布針對與食品接觸物質的指令2004/1935/EC全稱:Regulation(EC)No1935/-ectives80/590/EECand89/109/EEC」,歐洲1935/2004號規定是一項關於與食品進行直接或間接接觸的材料和電器的規定,它將於2006年10月27日起強制執行。自此出口歐盟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必須符合1935/2004/EC相關標準的規定,歐洲食品等級測試1935/2004/EC。

1935/2004/EC是一個框架法規,歐盟成員國至今有:奧地利、德國、荷蘭、比利時、希臘、葡萄牙、丹麥、愛爾蘭、西班牙、芬蘭、義大利、瑞典、法國、盧森堡、英國、塞普勒斯、立陶宛、捷克共和國、馬爾它、愛沙尼亞、波蘭、匈牙利、斯洛維尼亞、拉脫維亞、斯洛伐克、保加利亞、羅馬尼亞27個國家,其中德國、法國、英國、義大利有自己國家當地法規,除符合歐盟食品級指令Regulation(EC)No1935/2004要求外,還需要符合德國(LFGB)、法國(DGCCRF)、英國(UKSI898:2005)、義大利((DMorDMH)當地法規。需要注意的一點是,要看你的容器是否和食品接觸,如果不接觸,就不需要,要做跟食品接觸測試,做LFGB測試就可以了---針對歐洲,美國是做FDA

塑料的食品包裝容器中,材料為PP、PE的,罐蓋如系一次性破壞性質,且可直接接觸糖果,則需要辦理防盜瓶蓋單元生產許可證。

⑸ 想把中國食品出口(餅干類)韓國需要什麼手續

您好,出口食品到韓國需要需要出口企業到韓國食葯部去注冊備案,備案成功以後會有一個備案號,就可以出口到韓國了。可以讓客戶幫忙注冊,或者咨詢本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⑹ 食品生產型企業想出口食品到國外需要哪些手續

摘要 辦理食品出口需要辦理的手續:

⑺ 食品出口報關都需要什麼手續

基本報關指南
1.接單
接單:貨物到港後,貨物交接所依據合同、發票、 運(提)單,填制《進口貨物清單》。
2.申報
申報:交接所報關員持填制好的《貨物清單》及合同、發票、運(提)單向審單關員申報,關員審核無誤,編號、簽字,並在中方車輛《海關簽證簿》上批註。
3.驗查
查驗:交接所報關員將已審核的《貨物清單》中方車輛《簽證簿》交查驗關員,經查驗單貨相符,貨物放行出卡口。
4.計量
計量:交接所報關員將《貨物清單》交計量處檢斤,關員登記,並在清單上加蓋檢斤章,車輛回皮時,關員審核是否加蓋倉庫印章並批註《簽證簿。
5.入庫
入庫:貨物計量後由交接所人員押運至海關指定倉庫。
6.接單
接單:貨物交接所收取《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貨物清單》及有關單證並在《出口貨物清單》左上角加蓋印章、錄入微機。
7.申報
申報:交接所報關員持《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貨物清單》向審單關員申報,關員審核無誤,編號、簽字,並在中方車輛《簽證簿》上批註。
8.查驗
查驗:查驗關員憑《出口貨物清單》、中方車輛《簽證簿》(俄方車輛憑《進口貨物清單》第三聯)查驗貨物。
9.放行
放行:經查驗單貨相符,貨物進入卡口,結關放行。

10.稽查
稽 查:報關企業注冊
11.預錄入
預錄入:列印報關單、合同、運單、發票、載貨清單、應證商品所需的各種單證、進口征免稅證明。
12.統計
統計:重點審核海關統計所需的各項統計指標:進出口商品的品種(即商品分類)、數(重)量、價格、國別(地區)、經營單位、境內目的(貨源)地、貿易方式、運輸方式、關別等。
13.審單
審單:重點審核報關單所附各種單證(合同、運單、載貨清單、發票及依據應證條件所要求的各種單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14.審價
審價:重點審核進出口商品的價格,審定出口商品的價格,確定進口商品的完稅價格。
15.征稅
征稅:重點審核進出口貨物的征免稅性質和所適用的稅率,出具稅(費)繳款書,核銷已入庫的繳款書,出具聯系單。
16.放行
放行:進口憑完稅的繳款書和聯系單,開具放行單;出口憑已審核的報關單辦結放行手續,並加蓋放行章

⑻ 想把一批大白菜出口到韓國都是什麼流程,謝謝大家

出口食品的關鍵在檢驗檢疫,報關、運輸流程相對簡單。報檢的流程相對復雜些。

1.受理報檢
1.1 受理材料的審核內容
1.2 出口食品應提供如下資料:
1)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書。
2)貿易合同/信用證、產品的重量明細單和加工企業的產品廠檢合格單證(正本)等。
3)出口保健食品需提供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發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原件供審核,復印件存檔。
4)出口脫水蔬菜、蜂蜜產品報檢的企業須提供獲得產地局基地檢驗檢疫備案相關材料。
5)國家主管部門另有規定時,按規定辦理。

2.檢驗
2.1 檢驗依據
1)進口國(地區)標准和要求;
2)我國與進口國家或地區政府簽定的雙邊、多邊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
3)國家食品衛生標准等強制性標准和技術規范要求;
4)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有關標准;
2.2 檢驗內容
1)數量、重量、包裝、規格、標簽、標記及嘜頭。
2)安全衛生檢驗。
3)特定標示成分檢驗。

3.現場檢驗和抽樣
3.1出口食品現場檢驗
1)食品檢驗人員審單赴現場後,應在貨主或代理人的陪同下對報檢的進出口食品實施現場檢驗。
2)核查貨物的品名、批號、數量、重量、外包裝、規格、嘜頭/標記是否與報檢單證相符。檢查有無生產日期,是否在保質期內。
3)檢查產品的儲存現場是否清潔衛生,有無有害蟲和鼠害,產品外包裝上有無污染等情況。產品是否按品種、批次分類存放,有無相互混雜或與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混裝、混運的情況。對發現的問題應詳細作好查驗記錄,並請貨主和代理人簽字,必要時應拍照和攝像一並存檔。
4)包裝查驗:檢查包裝是否完整,有無破損、滲漏或污染情況;核查包裝容器是否符合產品的性能及安全衛生要求,有無其合格證明,包裝材料是否為無毒和清潔;屬於危險品的酒類的運輸包裝,應核查是否通過檢驗檢疫機構的包裝性能鑒定和使用鑒定。
5)標簽檢驗:檢驗出口食品標簽內容是否符合進口國的標簽標准或相關要求。如無特殊要求,按我國標簽標准檢驗。
6)感官檢驗:感官檢查組織狀態、色澤、氣味、滋味是否正常,有無異物,液體樣品有無分層及渾濁現象,粉狀樣品有無水濕、結塊,有無霉變、腐敗變質等現象。

4.實驗室檢驗
實驗室應在規定的流程期限完成檢驗工作,並出具《檢驗檢疫結果報告單》。

⑼ 辦理食品出口需要哪些手續

辦理食品出口需要辦理的手續:

一、出口報關企業應具備在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局注冊備案,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報檢資格。

二、出口報關所需單證:

1.客戶就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之前,備齊海關所需單證向海關申報。

2.必備單證:清單、發票、合同、核銷單、報關委託書、船公司裝貨單等單證件各一份。

3.按海關稅則所規定的各項證件。(如通關單、出口許可證等)

4.有出口手冊需提供手冊報關。

三、出口報檢所需單證:

1.客戶應在報關之日前三天備齊所需單證,向檢驗檢疫局申報。提供單證有:清單發票、合同、報檢委託書、廠檢單、紙箱包裝單等證件各一份。

2.出口貨物到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歐盟等外包裝為木製的需做熏蒸或熱處理的,客戶所提供的單證有:清單、發票、合同、報檢委託書。如熏蒸產品是木製品,還需提供廠檢單。

3.做熏蒸或熱處理的產品,客戶應在報關前兩天,將貨物運抵到指定的堆場或港區進行熏蒸。(熏蒸時間需24小時)

四、出口報關正式向海關申報。如出口需繳納稅費的,應及時繳納稅費。

五、海關現場審單結束。貨物單證放行後,貨主應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運至海關監管區內進行驗放。如需查驗,報關行應及時與海關聯系,進行貨物查驗,驗完後需按船公司封指定鉛封。不需查驗的應及時進行實貨放行,將裝貨單按截關時間送到港區裝船。

六、待貨物出口,船公司就將出口艙單數據傳送海關,海關接收到數據後報關行待海關數據結關後,及時到海關列印退稅核銷聯。

七、出口通關結束。

(9)食品容器出口韓國需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實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制度。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組織實施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具體實施所轄區域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和實施以危害分析和預防控制措施為核心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並保證體系有效運行,確保出口食品生產、加工、儲存過程持續符合我國有關法定要求和相關進口國(地區)的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

第二章備案內容與程序

第六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未依法履行備案法定義務或者經備案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其產品不予出口。

第七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以下相關文件、證明性材料,並對其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企業承諾符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和進口國(地區)要求的自我聲明和自查報告;

(三)企業生產條件(廠區平面圖、車間平面圖)、產品生產加工工藝、關鍵加工環節等信息、食品原輔料和食品添加劑使用以及企業衛生質量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資質等基本情況;

(四)建立和實施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的基本情況;

(五)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以及其他行政許可的,提供相關許可證照;

(六)其他通過認證以及企業內部實驗室資質等有關情況。

第八條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自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備案之日起5日內,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為便利企業出口,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分支機構受理備案申請並組織實施評審工作。

第九條直屬檢驗檢疫機構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成評審組,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的符合性情況進行文件審核。

需要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的,應當在30日內完成。因企業自身原因導致無法按時完成文件審核和現場檢查的,延長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時限內。

從事評審的人員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或者直屬檢驗檢疫機構考核合格。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現場檢查:

(一)進口國(地區)有特殊注冊要求的;

(二)必須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驗證的;

(三)未納入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

(四)根據出口食品風險程度和實際工作情況需要實施現場檢查的。

國家認監委制定、調整並公布必須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驗證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范圍。

經直屬檢驗檢疫機構確認,有效的第三方認證等符合性評定結果可以被採用。

第十一條評審組應當在完成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評審工作5日內,完成評審報告,並提交直屬檢驗檢疫機構。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對評審報告進行審查,並做出是否備案的決定。符合備案要求的,頒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告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並說明理由。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名錄報國家認監委,國家認監委統一匯總公布,並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十二條《備案證明》有效期為4年。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備案證明》有效期的,應當至少在《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其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延續備案申請。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提出延續備案申請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復查,經復查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換發《備案證明》。

第十三條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編號規則對予以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編號管理。

第十四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等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地址搬遷、新建或者改建生產車間以及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發生重大變更等情況的,應當在變更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報告,並重新辦理相關備案事項。

第三章備案管理

第十六條國家認監委對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依法對轄區內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上報國家認監委。

第十七條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出口食品風險程度,制定相應備案監管工作方案和年度計劃,確定對不同類型產品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並報國家認監委。

對僅通過文件審核予以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結合出口食品的抽檢情況,根據需要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八條出口食品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運行及出口食品生產記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上一年度報告。

第十九條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建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檔案,及時匯總信息並納入企業信譽記錄,審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年度報告,對存在相關問題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將有關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情況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報。

第二十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發生食品安全衛生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報告,並提交相關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計劃。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注銷《備案證明》,予以公布,並向國家認監委報告:

(一)《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經復查不符合延續備案要求的;

(三)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依法終止的;

(四)2年內未出口食品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使用《備案證明》,並予以公布:

(一)出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存在隱患,不能確保其產品安全衛生的;

(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出口的產品因安全衛生方面的問題被進口國(地區)主管當局通報的;

(三)出口食品經檢驗檢疫時發現存在安全衛生問題的;

(四)不能持續保證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有效運行的;

(五)未依照本規定辦理變更或者重新備案事項的。

第二十三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撤銷《備案證明》,予以公布,並向國家認監委報告:

(一)出口食品發生重大安全衛生事故的;

(二)不能持續符合我國食品有關法定要求和進口國(地區)法律法規標准要求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證明》的;

(四)向檢驗檢疫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五)出租、出借、轉讓、倒賣、塗改《備案證明》的;

(六)拒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七)出口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及採用不適合人類食用的方法生產、加工食品等行為的。

因前款第(三)項行為被撤銷《備案證明》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因其他行為被撤銷《備案證明》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

第二十四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國家認監委和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辦理國外衛生注冊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備案證明》,依據我國和進口國有關要求,向其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並由國家認監委統一對外推薦。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所稱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儲存企業。

第二十八條供港澳食品、邊境小額和互市貿易出口食品,國家質檢總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2年4月19日公布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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